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的需要,保证训练落实,提高训练质量,促进训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是全军军事训练的基本法规,适用于全军现役部队的军事训练。第三条军事训练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军队履行职能的重要保证,全军必须把军事训练作为和平时期部队工作的中心。第四条军事训练必须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为军队建设服务,保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第五条军事训练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军事战略为依据,贯彻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方针。第六条军事训练的基本任务:研究军事理论,学习毛泽东军事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论述,掌握军事知识和技能,演练现代作战的组织指挥和战法,培养顽强的战斗意志、优良的战斗作风和严格的组织纪律,全面提高官兵的军事素质和部队的整体作战能力。第七条组织指导军事训练必须遵循训战一致,教养一致,分类指导,正规系统,勤俭练兵,确保质量的原则。第八条军事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级负责制。各参谋部是全军军事训练的主管机关。各级司令部是本单位军事训练的主管机关。第九条组织领导军事训练是各级司令、政治、后勤、技术机关的共同职责和任务。各机关必须在军政首长领导下,以军事训练为中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工作,形成合力。第二章职责第一节首长职责第十条军事、政治首长是军事训练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其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一)领导部属贯彻执行中央军委的军事训练方针、原则和上级有关军事训练的指示、完成上级赋予的军事训练任务;(二)协调军事训练与其它工作的关系,决定本级、下级有关军事训练的重要措施和其它事项,保证军事训练的落实;(三)部署军事训练任务,审定军事训练计划,参加、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保证军事训练的质量;(四)领导、组织机关各部门做好军事训练保障工作,调动所属官兵军事训练的积极性,培养部属良好的军事训练作风。第十一条副职协助正职组织领导军事训练,正职不在位期间副职履行正职的职责。第二节机关职责第十二条司令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一)安排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二)组织集训、考核、演习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三)制定有关军事训练的规章、制度及其它行政措施;(四)登记、统计、总结、报告军事训练情况;(五)提出对单位和个人实施军事训练奖励、处分的建议;(六)负责军事训练保障的计划、组织、调配、管理。第十三条政治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一)进行国防观念教育和我军根本职能教育,提高爱军习武的自觉性,保证军事训练方针的贯彻落实和训练任务的完成;(二)根据军事训练的任务、要求和官兵思想实际,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三)会同司令机关承办军事训练中的奖励、处分事宜;(四)负责军事训练中的群众、保卫、文化工作;(五)参加与协助司令机关组织演习、考核等军事训练活动。第十四条后勤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一)负责军事训练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及训练经费、物资、弹药、油料的供应、管理;(二)安排后勤系统的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三)组织后勤系统的集训、考核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四)协助司令机关安排军事训练任务,参加与协助组织军事训练活动。第十五条技术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一)负责军事训练中的技术保障工作;(二)安排技术系统的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三)组织技术系统的集训、考核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四)协助司令机关安排军事训练任务,参加与协助组织军事训练活动。第三节各级职责第十六条总部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一)制定全军军事训练的规划、规章、标准,颁发军事训练大纲、教材;(二)部署全军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全军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三)组织全军性的军事训练考核、集训、演习及其它有关军事训练的活动;(四)协调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之间有关军事训练的重大事项;(五)制定全军军事训练标准,计划、调配全军军事训练的保障;(六)领导;部署全军军事训练改革工作,组织试验、论证,推广改革成果;(七)负责全军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第十七条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一)制定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规划、规章、标准,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组织编审并颁发本军兵种年军事训练大纲、教材;(二)部署本军区、军兵种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三)组织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考核、战役训练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四)协调解决本军区、军兵种的训练协同等有关事项;(五)部署、组织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改革工作;(六)制定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七)负责本军区、军兵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第十八条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一)部署所属军、师级单位及直属部(分)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二)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本级首长机关训练、战役(合同战术)演习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三)协调解决训练协同等有关事项;(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第十九条陆军集团军、海军基地、空军军区、第二炮兵基地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一)部署所属师、旅级单位和直属部(分)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二)组织本级首长机关训练,导演或指导所属师、旅级单位的演习;(三)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和所属团(营)职以上军官训练、参谋集训、直属部(分)队的骨干集训;(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第二十条师(旅)、舰艇支队(水警区)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一)部署所属团(营)级单位和直属分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二)组织本级首长机关训练,导演或指导所属团(营)级单位的演习;(三)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和所属(连)排职以上的军官训练、骨干集训;(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第二十一条团、舰艇大队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一)部署所属营、连级单位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二)组织本级首长和机关训练和所属营级单位的实兵演习;(三)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和所属排职以上的军官训练、教学法集训、骨干集训;(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第二十二条营、连级单位和舰艇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负责所属单位、人员军事训练的具体安排、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军事训练器材、教材的使用、管理及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第三章对象与基本要求第二十三条军事训练对象为士兵,军官和遂行作战任务或保障任务的建制单位、临时编组单位。第一节士兵第二十四条士兵的训练旨在使其熟练使用手中武器装备,掌握遂行战斗任务或保障任务的技术战术,养成严格的组织纪律,培养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锻炼强健的体魄,具备相应的作战或保障技能及组织训练和管理的能力。第二十五条士兵应当进行共同科目、专业技术、战术训练,掌握本职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具备遂行战斗任务或保障任务的能力。士兵的训练采取专设训练机构培训和部队自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专业技术性强,培训周期长的新入伍的士兵由专设训练机构培训,其他士兵由部队自训。第二十六条担任班长或编制职务相当于班长的士兵,应当在完成士兵的训练的基础上,进行本级指挥和教学法训练,具备与本职相应的指挥、训练、管理能力。班长任职前应当经过专设训练机构培训,无专设训练机构培训的由团及相当级别以上的单位负责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担任班长。第二十七条军士长应当进行技术战术训练、教学法训练,具备与专业职务相应的组织训练和管理的能力。军士长任职前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第二节军官第二十八条军官的训练旨在提高其指挥作战、组织训练、管理部队的能力和业务水平。第二十九条军事指挥军官应当进行军事理论学习和本级战役战术训练,具备与本职相应的指挥、训练、管理部队的能力。参谋军官还必须进行相应的业务训练,具备与本职相应的业务水平。第三十条政治指挥军官应当进行军事理论学习、本级军事指挥训练,具备与本职相应的指挥、管理、教育部队的能力。政治机关的军官必须进行与本职相应的军事训练,具备必要的军事知识、技能。第三十一条后勤军官应当进行军事理论学习、本级战役战术训练和后勤指挥、勤务训练,具备与本职专业相应的指挥、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军官应当进行军事理论学习和专业技术战术训练,具备与本职专业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组织技术训练、技术管理的能力。第三十三条军官的训练采取院校培训和在职训练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军官在职训练主要采取自学、集训、函授和随队训练等方式进行。分队军官应当以随队训练为主。第三节单位第三十四条单位的训练旨在通过按战役战斗进程的合练,形成整体的作战能力或保障能力。第三十五条营及相当级别以下单位、舰艇,通过专业协同训练、分队(舰艇)战术训练,形成整体遂行战斗任务或保障任务的能力。第三十六条师、旅、团和舰艇支队、大队及相当级别单位,通过兵种战术训练、合同战术训练,形成整体的战斗能力或综合保障能力。第三十七条集团军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通过战役训练,形成整体的战役作战能力或战役保障能力。第三十八条单位的训练采取实兵、首长机关带部分实兵、首长机关演练的形式进行。第四章年度任务第三十九条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包括下列要素:年度参加军事训练兵力;年度军事训练时间;年度军事训练内容指标;年度军事训练质量指标。第四十条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区分为全训、非全训。陆军部队、海军陆勤部队、空军地面部队中担负作战值班任务的师、旅、团和舰艇部队、航空兵部队、战略导弹部队必须全训。其他部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确定。第四十一条边(海)防、守备部队年度参加军事训练兵力、年度军事训练时间由各军区确定。第一节参训兵力第四十二条陆军部队、海军陆勤部队、空军地面部队年度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以师、旅、团和连队为单位计算。全训师、旅、团年度参加军事训练的连队与编制连队的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全训连队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与实力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非全训部队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由军区、海军、空军确定。第四十三条舰艇部队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以支队、水警区和舰艇为单位计算。支队、水警区参加军事训练的舰艇与在航舰艇的比例必须达到100%。舰艇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与舰艇实力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第四十四条航空兵部队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以师(独立团、独立大队)和训练基地为单位计算。航空兵师(独立团、独立大队)参加军事训练的飞行员与在编飞行员的比例必须达到85%。航空兵训练基地参加军事训练的飞行员与在编飞行员的比例必须达到90%以上。第四十五条战略导弹部队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以旅(团)和连队为单位计算。旅(团)参加军事训练的连队与编制连队的比例必须达到100%。连队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与实力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第二节训练时间第四十六条陆军部队、海军陆勤部队、空军地面部队年度军事训练时间:(一)全训:年度军事训练9个月、126天(坦克部队、机械化部队年度军事训练包括车场日10个月、160天;空降部队、地空导弹部队年度军事训练10个月、140天)。(二)非全训:年度军事训练不得少于30天。第四十七条舰艇部队年度军事训练10个月,一类舰艇100天、二类舰艇120天。航空兵部队:航空兵师(独立团、独立大队)年度军事训练12个月、210天;航空兵训练基地年度军事训练12个月、240天。第四十八条各级首长机关年度军事训练不得少于30天。第四十九条专设训练机构内士兵的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