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受(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由承包施工的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以来,我单位按照该工程的监理规划,对工程的实体质量采取了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对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砼、砂浆等均实行了见证取样送检;并按照国家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及时进行了验收签认,对监理资料的情况进行了自检,资料编制基本完整。该工程已基本完工,且施工单位对已完工工程的质量进行了自检自评达到合格要求。在此基础上,我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结合合同、设计、规范的要求,按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了核查,认为该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及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与观感质量验收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综合验收评价该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合格要求。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分别见湘质监统编施2015—02、施2015—03、施2015—04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湘质监统编备2015—3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公章)年月日本评价报告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督站、监理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