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关注新浪微博“法大刘家安”•民法基础课音频讲解请扫二维码1第十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合同的变更重点讲清楚“情势变更”一、合同变更概说•狭义变更不包括主体变更(债的移转),指当事人间债之关系内容的变更•变更可包括债的更新(原债消灭,新债发生)•指导性案例第72号•变更一般指合意变更,即须经双方当事人合意方可改变原有债指关系内容•单方变更则以具有形成权性质的变更权为表现,《民法总则》之前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民事行为)”即有单方变更权,民法总则取消了“可变更”•情事变更的法效果中包含了单方“变更”的权利,故可归入单方变更的范畴•情势变更也可归入“合同解除”的原因二、情事变更•“契约严守”原则•“契约基础丧失”理论•前民法典时代的规范•《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欢迎关注新浪微博“法大刘家安”•民法基础课音频讲解请扫二维码2以新冠疫情对租赁合同的影响为例第二节合同解除作为合同救济的合同解除权法律思维在本问题上的重要性一、合同解除概说(法律思维)•只有生效的合同,方有解除的问题•契约严守•解除和撤销的区别•权利人为什么要解除合同?(为什么目的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应属于合同救济范畴•合同解除通常发生于双务合同•合同解除的首要目的是消除解除权人自己的给付义务(未履行的可不再履行,已履行的可要求返还),然后才涉及损害赔偿问题•解答“解除合同与违约损害赔偿什么关系”之问题•能行使解除权之情形,通常权利人都可决定不行使(以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九民纪要》(一)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事人有无解除权、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欢迎关注新浪微博“法大刘家安”•民法基础课音频讲解请扫二维码3二、合同解除的类型•双方合意解除与单方(依解除权)解除•二者之间差异甚大,通常解除之谓均指后者三、解除权发生原因(一)依当事人之约定——约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属合同自治的范畴,但在权利行使时呈现出单方形成权的性质•与附解除条件合同(法律行为附款)的区别•合同并不因该条件成就自动失去效力;而是产生当事人的解除权《九民纪要》•47【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信达、庄胜案欢迎关注新浪微博“法大刘家安”•民法基础课音频讲解请扫二维码4(二)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除第一项外,基本可归结为一方债务人的“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条第二款将《合同法》针对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一般化,针对所有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如肖像权使用许可(代言合同)、商标权、专利使用等“从给付义务”的一次华丽亮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关键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任意解除权•无须正当理由,即可随意解除合同,终结合同原定给付义务。•系基于法律(合同法分则)的特别规定欢迎关注新浪微博“法大刘家安”•民法基础课音频讲解请扫二维码5关于“违约方解除权”•《民法典》草案曾有专门规定,终因争议过大而删除•《九民纪要》没闲着•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条件严苛四、解除权的行使•一般形成权,无需依诉讼行使•解除权人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时发生解除的效力•《民法典》第56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令人困惑的相对人“异议权”及其破解•《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问题:解除权的“无中生有”?•《九民纪要》欢迎关注新浪微博“法大刘家安”•民法基础课音频讲解请扫二维码6•46.【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大道至简:无视异议规定就好!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民法典》第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1年期间系《民法典》新设在解释上,解除权消灭的结果尚需斟酌五、合同解除的效力•规范的新旧对比•《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欢迎关注新浪微博“法大刘家安”•民法基础课音频讲解请扫二维码7解除效力的法理解读•不可简单将合同解除结果等同于合同撤销•合同解除,合同原给付义务消灭•是否溯及既往,取决于合同是一时性合同还是继续性合同•回复原状•合同解除,合同效力并未消亡,而是转化为新的形态:次给付义务•违约赔偿损失•要求支付违约金•《九民纪要》的加持•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