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讲:陈瑛案例导入•近日,湖南省农产品检测中心到某县随机抽检蔬菜样品,农残合格率竟然不到60%,引起各级有关部门震惊。•随即,有关部门就此事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原来,菜农使用某种杀虫的农药,该农药标注的有效成分为:dimethoate和cypermethrin,这不是农民能读得懂的,笔者也不了解这个专业外文,专门查了字典,是乐果和氯氰菊酯。•照理说,应该没问题的,但是经有关检测部门检测,竟检测到了氧化乐果,而氧化乐果并不等于乐果,这个擦边球是打不得的。因为乐果可以在蔬菜上使用,而氧化乐果则不能在蔬菜上使用。•还有一种药剂,标的有效成分是增效敌敌畏和马拉硫磷,包装上说可在无公害蔬菜上使用,但马拉硫磷却是禁用农药。•笔者呼吁,在农药标注外文的同时,还要标注中文。有关部门要加大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农药厂家千万不要忽悠农民。案例:农药标签别忽悠农民案例:海南毒豇豆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对农产品安全的思考?“毒豇豆”事件引起的深层思考•一是由于菜农不懂施药技术,误用了农药品种。•二是农业基层植保机构疏于施药指导和监管。按照规定,蔬菜禁止施用水胺硫磷、甲拌磷等高毒农药品种,这一点植保机构应向农民和农药商店讲清楚。•三是缺乏严格的蔬菜检测程序。蔬菜进入市场需要做农药残留的监测,因此即使在前面的环节有违规施药,监管部门最后应该也能将高毒农药检测出来。毒豇豆、毒韭菜能流入市场,无疑是由于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陕西西安又爆出了使用硫磺熏制生姜的“潜规则”。“硫磺姜”估计占西安市场60%左右。•2010年9月27日,西安市的工商部门在对西安的一家大型蔬菜副食交易中心检查时,发现在生姜交易区许多商贩在摊位前摆的生姜和摊位里面放的生姜都有明显的不同,显眼处摆放的,颜色都比较亮,而商贩身后放的生姜看起来颜色要暗一些。案例:硫磺熏制生姜熏制现场弥漫着一股浓浓的硫磺味用硫磺熏过的生姜左侧颜色比较鲜艳的就是硫磺姜•商贩们为了让生姜看起来颜色都比较好看,也更容易卖上价钱,就对差一些的生姜使用硫磺熏制。一斤硫磺差不多可以熏制一千斤左右的生姜。•熏制过的生姜比没有熏制的生姜,每斤相差四毛钱左右。一千斤下来就是400块钱,而商贩只需要付出三四块钱的硫磺钱。•硫磺熏制食品会发生一系列化学反应,容易对人的肠胃造成刺激。•如果食用的是被工业硫磺熏过的食品,还会对人的神经系统造成损害,轻者会出现头昏、眼花、全身乏力等症状。•长期食用,则会导致眼结膜炎、皮肤湿疹等,严重的还会影响人的肝肾功能。•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009年8月14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市工商局的报告,某小区发生一起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将大青枣加工成红枣的案件。•现场查明李某用糖精钠、甜蜜素等添加剂加工新鲜大青枣。•其加工过程是将新鲜青枣用开水浸泡后使其表皮变红,然后放入加有糖精钠和甜蜜素的水池内,浸泡一段时间后捞出放入冷库保鲜销售。现场查封成品、半成品及原料共计7000多公斤。•过量食用会造成血小板减少,酿成急性大出血等直接身体危害。案例: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大青枣案件•处理意见:•鉴于本案加工的成品枣仍以鲜果形式销售,其违法添加糖精钠、甜蜜素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规范》;同时该经营户涉嫌无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应由市农业和工商两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工商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市农委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李某停止加工、销售该产品,并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92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市工商局对当事人无照经营以及擅自动用、转移被查封财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该县鸦滩派出所电话通报,叶某轻型货车上装有疑似病死猪肉及其产品,准备送到怀宁县石牌镇陈某家出售。•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勘验和询问,车上装有47头病死猪肉和8编织袋内脏及头蹄,共计1615公斤,均无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接报后立即组织县农委、县卫生局、县商务局、县畜牧局等部门赶赴现场,对叶某违法事实进行了认定•并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没收所有病死猪肉及其产品,并作无害化处理和处以1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销售、运输病死猪肉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第六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思考:导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原因?1.产地环境污染2.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当3.生产经营管理粗放4.违规使用添加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容简介出台的背景•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公众关注自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瘦肉精、孔雀石绿、甲胺磷中毒,张北毒菜、香河毒韭菜、广州绿色和平组织•入世后农产品国际竞争压力太大技术壁垒、欧盟动物源产品封关、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政府强化职能需要促进产业发展和维护公共安全•政府转变工作方式的需要依法行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法律框架法律解析问题的症结•产地被污染了本底污染(富矿区)、外源的工业污染、农业内源的种养及农业化学品污染•有意无意地违禁使用和滥用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不规范苗种选择、种养措施、采后处理、分等分级等•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建立•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政府不重视,重视了又无法可依、投入不足立法过程问题提出争取立法农业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调研起草2003年,国务院正式列入立法计划,6月农业部成立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报请国务院审批2004年1月,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法律草案送审稿,1月30日正式上报国务院234提请全国人大审议200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5法律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18/10)、20次(25/02)21次(25/04)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4月29日全委会表决通过法律草案。6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过程中,各地提出了法规缺失的问题1填补空白与现有法律衔接相结合全程监控与突出源头治理相结合从严要求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借鉴国际惯例与尊重国情农情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8章56条总则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引导政策第1条第2条第3-7条第8-10条分则附则第1章第2-7章第8章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3章第4章第5章第8章第9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2章生效日期第56条特别规定第55条1.调整的产品范围,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2.调整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3.调整的管理环节,包括①产地环境、②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③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④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第一章总则共10条(第一条到第十条)主要对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职责、风险评估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发展优质农产品、科研与推广、宣传引导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控的准绳,是消费者判断农产品质量是否安全的依据,是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依据,更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例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抽查的依据。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共4条(第十一条到第十四条)主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制定要求、修订要求和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第三章农产品产地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源头。不符合标准的产地环境中不可能生产出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共5条(第十五条到第十九条)主要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基地建设,产地要求、产地保护、防止投入品污染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三章农产品产地第四章农产品生产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生产者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农产品生产,科学合理地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适时地收获、捕捞和屠宰动植物或其产品,才能生产出符合标准要求的农产品,才能保证消费安全。共8条(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七条)第四章农产品生产主要对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投入品许可和监督抽查、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科研推广机构职责、生产记录、投入品合理使用、产品自检、中介组织自律与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实施农产品追踪和溯源,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是防止农产品在运输、销售或购买时被污染或被损坏的关键措施,是培育农产品品牌,提高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共5条(第二十八条到三十二条)第五章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第六章监督检查是法律规定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保证。本法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与授权、责任与手段相匹配的原则,规定了农业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形和要求。共10条(第三十三条到四十二条)主要对禁止销售要求、监测计划与抽查、检验机构管理、复检与赔偿、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责任、社会监督、现场检查和行政强制、事故报告、责任追究、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进行了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共12条(第四十三条到五十四条)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对监管人员责任、监测机构责任、产地污染责任、投入品使用责任、生产记录违法行为处罚、包装标识违法行为处罚、保鲜剂等使用违法行为处罚、农产品销售违法行为处罚、冒用标志行为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对生猪屠宰管理和实施日期进行了规定。第八章附则共2条(第五十五条到第五十六条)法律解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制度法律突破争议问题五个遗憾涉及主体六个禁止八个不得三个鼓励两个引导六个关系三个关键40个应当涉及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