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八一农大,各农牧场,总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垦区企事业单位大额资金支出使用管理的监管力度,规范企事业单位财务行为,总局制订了《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垦区企事业单位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监控力度,规范企事业单位财务行为,明确责任,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降低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垦区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垦总局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第三条大额资金管理包括:根据年度财务刚性预算,编制单位大额资金使用计划,健全资金收支管理的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的日常大额资金监督管理及评价体系等。第四条大额资金支出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处理日常经济活动过程中,单笔经济业务达到或超过一定数额的支出,(包括货币支出和转账支出)。具体额度:垦区重点龙头企业支出在5万元以上为大额资金;农业企业支出在2万元以上为大额资金;局(场)直非龙头企业支出在1万元以上为大额资金;事业单位支出在5千元以上为大额资金。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支付大额资金的审批程序(一)垦区重点龙头企业支付大额资金先由财务部长审核签字。涉及相关主管副总负责的业务支付款项,应有主管副总签字。支付款项时由主管财务副总审定后,上报企业负责人审批,方可支付。企业负责人授权他人审批,按授权规定范围办理。一项经济业务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或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再办理相关业务。原粮采购集中的重点龙头企业,在收购季节前需制定货币资金使用计划,经企业领导班子(或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审核后的货币资金使用计划内,安排和使用资金。(二)农业企业纳入企业财务收支预算和企业货币资金预算的大额资金支出(包括经费性质支出和非经费性质支出),5万元以下的由农场场长审批;5万元(不包括5万元)至10万元的支出的由场长办公会决定,10万元(不包括1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农场党委会决定。预算外的支出,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农场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报分局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支付。农场应通过职代会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主要成员为老干部和工人)。其职责主要:一是审核农场年度财务预算;二是审核1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业务;三是审核农场非生产基本建设项目。凡未经农场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的事项,均视同违纪处理。(三)局(场)直企业是指除龙头企业以外的总局直属企业、分局直属企业、场办企业,其大额资金支出不论其支出性质和额度,一律由企业的厂长(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决定,并由财务负责人审核、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审批后再办理支付业务。(四)总局、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大额资金支出,不论其支出性质,一律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此基础上,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再办理支付业务。(五)本规定要求需经单位党委会和行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必须要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原始单据附在相关业务支出的会计凭证上。第六条企事业单位支付大额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一)企事业单位支付大额资金,要与企事业招标采购和比价采购相结合。对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必须实行招标采购,未达到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比价采购。(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降低投资风险。企事业单位支付投资款5万元以上的,必须具备投资合同和协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三)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企事业单位支付工程款5万元以上的,必须具备工程进度表、工程验收单、招投标合同。(四)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规避采购风险。企事业单位支付购货款或预付款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具备购货合同和产品入库验收单。(五)企事业单位在制定商品或劳务等定价原则、信用标准、收款方式等购销合同条款时,应当充分发挥会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合同订立、商品发出和账款回收的会计控制,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六)企事业单位大额经费性货币支出,要严格执行经上级审批的刚性预算。企业要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控制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七)严格控制大额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开支。企事业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对不能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确保城镇职工最低生活保障、确保教师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足额发放)的企事业,不得进行非生产性建设。企业用自筹资金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其建设项目在50万元-100万元的需上报分局审批;建设项目在100万元以上的上报总局审批,由上级计划部门下达建设计划批复,同时必须在年初刚性预算支出中予以反映。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预算、边审批,严禁中途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和项目。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一)支付申请。单位、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财务部门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依据或理由等内容,并附上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有权拒绝批准。(三)支付复核。复核人(结算主任或稽核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为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复核人签字生效的支付申请,按现金管理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八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