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领导、老师们,过年好!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民族兴。梁启超《少年中国说》中的一段话:“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并正在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也要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实施儿童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改善儿童成长环境,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消除对女童的歧视,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和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切实解决留守儿童教育、孤残儿童、艾滋病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等问题。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弃婴等违法犯罪行为。”。自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习近平关注青少年的语录:“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希望更多的青少年投身中国足球事业,我看好你们,看好你们这一代;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李克强总理:要创新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救助等制度,大力发展各类服务少年儿童成长的专业机构,营造公平、文明、法治的社会环境,用社会关爱和更完善的制度保障。多么深刻的领悟:几十年前,年轻人在广场上跳迪斯科,不顾老年人的感受!现在,老年人在广场上跳广场舞,不顾年轻人的感受!几十年前,年轻的红卫兵打砸抢、讹人、坑人!祸害了一帮老年人!现在,一些老年人碰瓷、讹人,自己摔倒就坑人!祸害了一帮年轻人!仔细想想,其实不是老年人变坏了!而是,那拨坏人变老了,整了半天还是原班人马!....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总体素质如何,事关整个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但也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不成熟致使他们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容易被侵害,他们又无法像成年人一样可以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这给未成年人本人、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多年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利权益的案件多有发生,尤其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曝光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案,少数学校领导、教师、教职员工性侵女生案,以及一些社会人员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案,继父性侵继女案,甚至亲生父亲性侵女儿案,这些丑恶的社会现象的不断存在和出现,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整个社会都要把对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提高到:就是在保护国家和民族的明天和未来的高度予以重视。未成年人的界定“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哪个年龄段的人称为青少年?各国的规定不一样,但一般都把18岁作为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以14岁作为区分少年与儿童的年龄标准。在许多国家,青少年是未成年人的代名词,我国则不是,既包括一部分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又包括一部分18岁以上的成年人。依据公安部的统计标准,青少年的年龄段定在13—25岁。法律依据我国在1991年就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随后在1999年又颁布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外,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一系列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在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外,还有哪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儿童权利公约》等。今天我们共同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了解这两部法律之前,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未成年人到底享有哪些权利?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我们主要从四大保护来讲起:1、保护措施之一----家庭保护家庭是婚姻、血缘、收养及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人社会化的基本场所,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阵地,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在未成年人教育保护中承担着特殊而又重要的责任。一个家庭的环境问题,父母受教育的情况,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如何,家庭经济情况等等,往往影响决定孩子的一生。目前,我国大多数家庭教育培养孩子都反映出时代烙印,大多数人有强烈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夙愿,有的强迫孩子参加过多的学习培训特长班,有的动辄打骂,有的娇生惯养,有的放任自留,有的因父母一方原因使得孩子单亲,有的属于非婚生子女等等不一而足。家庭或父母在教育、培养、抚养、监护、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上,是第一道“防线”,父母一定要提早教会孩子自我保护的措施办法和基本的辨别是非能力,要随时留意观察孩子,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即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取得孩子的理解和配合,避免孩子受到伤害。先看一个数据,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获悉,我国儿童的数量约3个亿,其中未入学的达到近1%,那就是300万人。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条件比较差,加上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往往女孩子到了上学年龄父母却不让上学。这些父母的行为对不对呢?不对,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进行了规定:①如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②第9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③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所以父母务工不能逃避监护义务,父母如果没有将监护义务处理好,他们就不能外出打工,他们违反了法律。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他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保护措施之二----学校保护学校等教育机构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责,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要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培养,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未成年人有很长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学校的教职工对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负有重大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既要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又要培养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保证每一名学生的心理素质。同时,要做好学生的人身安全保卫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学校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未成年人工作中要做到,保证和保障好每一个适龄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的对待每一个学生,做到因材施教、因人管理,特别是对那些所谓的后进学生和有过不良记录的学生更要加强心理疏导和特殊教育,不得歧视。要保证未成年人的休息和参加有利于他们成长的娱乐活动,重视他们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救护的知识及技能,及时沟通协调公安、卫生、质检、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建立联防联系制度,以提高学校和学生的安全保卫和危机管理能力。学校保护主要是学校应该怎么样做才能保障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健康成长。我归纳了以下几条:第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第二、保证在校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再次,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第三,老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如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和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当然,要区分老师适当的教育批评与体罚的区别。法律后果。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保护措施之三----社会保护社会保护就是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障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多年来,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