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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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巴彦淖尔市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为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教师执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撤销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开除。其中,撤销行政职务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期限为24个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及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到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到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第二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解除聘用合同、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并解除聘用合同。根据情况,学校主2管教育部门可直接作出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聘用合同,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不爱护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的;(二)不按时上课,迟到或早退,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的;(三)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次的;(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的;(五)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六)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以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的;(七)无完整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包括家庭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八)工作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的;(九)工作期间违反教师着装礼仪的。教师着装要做到“六忌”。忌脏,即忌懒于换洗衣服而使衣服皱皱巴巴;忌露,即不宜身穿露胸、露肩、露背、露腰以及暴露大腿的服装;忌透,即外穿的衣服不能过于单薄透明,不外穿吊带衫;忌短,即不能穿着过于短小的服装;忌紧,即不宜穿着紧紧地包裹自己身体的服装;忌异,忌着装过分怪异、色彩过于艳丽,不佩戴夸张的耳环、项链等饰物。男教师不留长发、怪发,不佩戴项链、手链,不穿背心、短裤、拖鞋上班。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一)饮酒上班和工作时间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网上购物的;(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三)语言不文明,侮辱学生人格,对违纪学生停课,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四)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五)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六)在考核、评优、晋岗、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一)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不经学校和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允许在校外兼课的;3(二)参与各种有偿办班补课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四)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六)在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或学校内酒后闹事或寻衅滋事的;(七)拒不服从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工作安排的。第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处分:(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二)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经教育不改的;(五)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歧视学困生,影响恶劣的;(六)参与有偿办班补课并受到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七)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开除。第七条教师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考试违规处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对违纪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4第十一条教师受解除聘用合同、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部门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归入人事档案。解除处分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第十二条上级部门交办的教师违规违纪事件,在下级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征得上级部门同意。上一级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有权复查或撤销下一级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第十三条教师对于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一级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教师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少年宫、教研室和电化教育等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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