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1、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应实行专人管理、专人监督、定向使用制度,严禁私自将易制毒化学品进行调剂、赠送或非法买卖,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如有违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的负责人是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监督工作,并做好各个使用环节中的复核、签字和记录。3、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取、使用应当建立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专人领取和使用登记制度,落实专人制作日使用量登记表,登记表应详细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取时间、品种、数量、领料人、投料时间、投料数量、投料操作员等情况。登记表及相关单据妥善保存二年备查。使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双人发放,双人签字领取,安全监督员全程监督。4、在使用过程中,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当日返库,及时进行回库登记,不得在仓库外保存或随意丢弃。5、在使用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投料后不能正常生产而非正常损耗的,必须做好登记工作并说明原因,每月底报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查。6、易制毒化学品投料时必须将包装袋或包装桶内的物料倾倒干净,用后的空袋或空桶由专管员统一集中保管,处理时应由单位分管的领导批准,对环境有污染的,必须由有环保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7、在使用过程中,易制毒化学品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如未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