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第一章纪检监察员岗位职责...................-1-第二章纪检制度.............................-2-第一节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第二节效能监察制度.......................-4-第三节信访工作制度.......................-7-第四节安全管理科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9-第五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11-第六节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暂行规定..........-16-第七节纪检监察员汇报制度................-19-第八节信访信息报送管理办法..............-20-2-1-第一章纪检监察员岗位职责一、参加效能监察工作的人员,必须思想端正,作风扎实,经常深入现场,深入工作实际,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把企业利益放在首位,敢于碰硬,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三、廉洁自律,勤政敬业,不用工作权利做交易,不以权谋私。四、工作严格认真,责任心强,有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精神,勇于克服困难。五、人在岗,心在责,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有工作质量创一流的精神,经得起检查验收。六、严格组织纪律,凡是经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发现本单位存在重大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七、协助效能监察小组落实督办本单位工作。-2-第二章纪检制度第一节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各级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特制定本责任制:1、党政班子成员要为政清廉,严守党纪、政纪、法纪,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的思想。2、讲政治的高度自觉维护党的团结与统一,坚持任人唯贤,相互支持工作。3、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挥党政一班人的集体才智慧。4、直觉接受群众监督,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处理。5、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6、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考核机制,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将作为每个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奖惩依据。7、党员及领导干部出现违纪问题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责任。8、责任追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必须经过调查取证、纪委会议讨论、党委会研究等程序。9、责任追究完成后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必-3-要时通报全矿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行事责任。10、责任追究应以实事为根据,不得编造实事、强扣责任。1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保证党风廉政责任制度的落实。-4-第二节效能监察制度为了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效能监察,确保我科生产经营和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神宁集团公司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结合我队生产实际,对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其目的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促进各级管理人员高效率、高质量履行岗位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强化管理,狠抓落实。一、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书记办公室,纪检监察员负责日常工作。二、效能监察的对象全科各管理人员及班组员工。三、效能监察的内容1、监察检查是否依法办事,在各项管理中是否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事,是否执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2、监察检查是否完成工作计划,计划包括矿及各部门下达的的工作计划、月度计划、年度计划,党政班子安排部-5-署的重要工作任务,以及是否履行年初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等,还包括工作协调会、调度会临时安排的工作。3、监察检查在生产经营中是否合理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充分发挥现有潜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取得理想的管理效能。4、监察检查工作中的难点、重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以及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四、效能监察的程序1、确定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或员工反映的问题是否属于效能监察的范围,经领导同意,对确定的重点问题进行监察。2、根据年度、季度或一个时期党政班子会议决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重大决策,经主管领导同意,进行监察,重要问题经主管领导批准立项,同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3、确定实施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制定监察检查方案,以《工作督办表》的形式通知被监察的人员,查明情况,找出原因,提出建议,改进管理。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经主管领导批准下发《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并报上级纪委备案。五、奖惩1、在效能监察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监察办公-6-室提出建议予以表彰奖励:⑴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政令畅通,积极肯干,成绩突出的;⑵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为国家和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消除不良政治影响的;⑶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科学决策,为国家和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3、在效能监察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监察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矿纪委: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中推诿扯皮,搞形式主义,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⑵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政治影响的;⑶在安全生产中违章指挥,不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7-第三节信访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信访管理工作,建立信访工作管理流程,畅通信息渠道,及时调处职工群众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矿区稳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建立信访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会议,对员工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或具有上访苗头的事件进行研究处理。二、要认真热情接待处理来信来访群众,做好来访登记,及时将来访群众反映问题向主管队领导反馈,并督促解决落实。三、认真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定期深入基层群众,了解掌握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超前预防,化解矛盾,杜绝重大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事件发生。四、建立健全信访信息报送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及时收集掌握有关信息,做好重点人、重点户的摸底排查工作,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矿信访处上报。五、对于职工反映的一些突出问题,队领导要及时研究解决,尽量把矛盾消灭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六、加强信访工作管理考核,对于不及时落实或处理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推诿扯皮、激化矛盾,对于故意拖延上报矛盾,造成事态扩大者,要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单位在矿-8-传导型绩效考评中给予考核。-9-第四节安全管理科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一、谈话范围:全队领导干部。二、谈话对象:全队所有员工三、谈话形式:(1)个别谈话(2)集中谈话(3)组织召开座谈会(4)深入员工家庭谈话(5)参加基层班子会议谈话四、谈话内容:实行五必谈:凡是“三违”人员必谈;凡是思想不稳定员工必谈;凡是生产任务完成不好必谈;凡是经费指标超支区队、班组必谈;凡是对矿各项决策执行不力必谈。五、具体要求:(1)谈话人必须充分认识组织开展此项活动的意义,认真进行谈话,不图形式、不走过程、务求实效。(2)矿级领导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10人(次),政工口各科室科长不少于15人(次),一般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次)(3)每次谈话必须做好谈话记录,每周五将填写的谈话记录反馈到组宣科。(矿级领导的谈话记录由组宣科统一-10-在每周五下午收集)-11-第五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矿各级管理人员的党内教育、监督和管理,真正做到“有制必执,违制必纠”,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加强我矿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的有效手段,目的是分清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从严执纪,违纪必纠。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监督法》及有关规定办理。1、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则令作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2、对领导干部个人的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调整现任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调整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第四条、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不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整顿-12-调整领导班子。1、对矿党委、行政及纪委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责任分解不具体的;2、未针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必要的预防防范措施的;3、不重视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不组织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律法规的;4、未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对制定的制度没有督促落实的;5、在班组长任免、报工、奖金及超额工资二次分配等方面不严格执行规定,存在问题的;6、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隐瞒不报,对矿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不支持的。第五条、矿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1、对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要求部署落实,不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对职工提出的有关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及时进行整改的;2、对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不督促、不检查、不落实的;-13-3、对职工群众反映的管理人员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上报、不解决的;4、对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部门、本单位违纪问题不协助、不支持的;5、在班组长任免、报工及奖金和超额工资二次分配问题上存在不正之风的;6、本部门、本单位职工意见较大,经查明确有一些问题,但情节轻微的。第六条、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不上报或对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办理或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不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处分。第七条、领导干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致使企业、集体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遭遇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免职。第八条、违犯班组长任免、报工、奖金及超额工资二次分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第九条、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犯矿管理制度,-14-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第十条、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组绕、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第十一条、对违犯管理工作程序造成政令不通或未经批准私自采购工具、设备、自作主张行事的,根据情节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不执行规定,使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到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或戒勉谈话,仍不改正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或处分。1、履行了职责,但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内廉政建设-15-仍出现问题的;2、能积极配合组织查处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3、能主动检查纠正问题的。第十四条、对出现问题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纪案件的,从重处理。第十五条、依照本实施细则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