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方针1.5基本任务1.6卫生机构报告职责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核与放射事故(含恐怖事件,下同)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2.2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2.3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专业队2.4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与后备医院2.5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2.6市和县(市、区)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3.医学应急准备3.1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3.2技术准备3.3相关物资储备3.4经费保障3.5培训与演习3.6公众宣传教育4.核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行动4.1核事故分级4.2医学应急响应行动4.2.1应急待命状态(四级响应)4.2.1厂房应急状态(三级响应)4.2.1场区应急状态(二级响应)4.2.1场外应急状态(一级响应)5.放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行动5.1放射事故分级5.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5.2.1放射事故应急响应原则5.2.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6.应急响应行动的终止6.1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终止条件6.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终止条件6.3医学应急响应行动终止程序7.后期评估总结8.附则9.附录附录1:山东省卫生厅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图附录2:核与放射事故(恐怖事件)信息表附录3:放射事故的等级划分附录4: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附录5:核事故医学应急处理流程附录6: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图附录7: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附录8:省级和具有核电站的市仪器设备基本配备标准附录9: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救援仪器设备及药物附录10:核与放射事故医疗救援小分队配备救援设备和器材附录11:核与放射事故现场救援技术方案附录12: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提纲)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应对我省发生的核与放射事故,提高医学应急响应能力,避免或减少因核与放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促进我省核能和平利用和放射应用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卫生部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GBZ/T170-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内发生的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1.4工作方针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坚持“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国家核应急工作方针。1.5基本任务抢救核与放射事故中遭受放射损伤和其他伤害人员;指导公众采取正确的放射防护、防病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卫生应急保障;向公众提供医学心理咨询,防止或减轻核与放射事故对公众的不良社会心理效应与后果;开展事故状态下人员受照剂量监测和放射危害评价。1.6卫生机构报告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核与放射事故中遭受放射损伤和其他伤害的人员,应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环保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经核实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根据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省卫生厅成立省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核与放射事故,负责做好全省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包括:省、市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的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医学应急处置专业队,以及指定的省、市、县(市、区)级医疗救治机构和后备机构。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设立临时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2.1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核应急工作方针和省应急计划与预案;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组织制(修)定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省内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提出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组建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医学应急救援队;指定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疗救治机构和后备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人员、技术和物资等卫生应急保障机制,并保证有效运行和统一调度;组织省级医疗卫生力量,对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支援。各市,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设立相应组织。2.2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各市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已建(或在建、计划建)核与放射设施的地方,负责组建本地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省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由省内放射医学、放射卫生、放射防护和核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提供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技术建议;参与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的制定及修订;参与对核与放射防护、救治等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参与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或参与现场处置的指导工作;对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2.3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救援队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市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地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救援队,特别是已建(或在建、计划建)核设施的地方。救援队人员专业应包括放射医学、核物理、放射防护、放射损伤救治、血液、流行病学及心理辅导等。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由省医科院放射医学研究所、省立医院、省卫生监督所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治、放射防护、剂量监测及医学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相关数据库管理;开展核与放射事故的现场卫生学调查、评价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和放射照射控制;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估算与健康效应评价;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并建立相关数据库;根据食品和生活饮用水放射性检测结果指导实施各项控制措施;稳定性碘片的贮存、发放和服用工作;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承办省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各市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组建相应医学应急处置队伍。2.4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与后备医院省和已建(或在建、计划建)核与核设施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指定1-2所专业水平高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同时指定1所医疗机构作为后备医院。定点医院与后备医院承担核与放射事故的医疗救治任务,与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救援队衔接,共同完成事故现场救援、伤员分类转送、接收及救治的处置过程。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执行。指定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和山东省立医院作为省级定点医疗救治机构;烟台市毓璜顶医院和海阳、乳山市人民医院为后备医院,根据需要参与核事故受照人员的现场救治、去污分类、临床收治和心理咨询等工作。2.5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省和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医学处置工作。2.6市和县(市、区)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各市和县(市、区)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的职责是:组织起草辖区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组织当地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演习,保证医学应急工作的设备、防护器材和药品等处于良好状态,组织对核与放射事故损伤病人在事故现场的初步医学处理及对严重损伤病人进行现场急救;核电站事故时具体负责对受伤污染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负责医疗队的组建和巡回医疗、心理咨询,将受伤、受污染及生病人员及时送往现场及有关医疗单位进行救护和治疗,对应急人员进行剂量监测和碘片发送,负责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计划区公众(包括撤离安置人员)的健康管理。3.医学应急准备3.1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具体由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执行。各市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3.2技术准备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所需的仪器和设备条件,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预警监测和常规监测的技术准备和平台建设,开展水、食品、大气的放射性水平的日常监测和放照装置的常规安全防护监测,研究建立和完善受照人员的外照射剂量和内照射剂量快速估算方法、快速诊断分类方法、医疗救治技术、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检测方法及相关技术条件。以防患与未然,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减缓事故后果。3.3相关物资储备省、市和县(市、区)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及其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完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所需仪器设备、药品,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应当储备并及时更新下列物资:(1)必备的医疗设备,包括现场检测和医疗救治设备等,省、具有核电站的市和县(市、区)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按照国家核辐射医疗救治一类基地配备标准进行配备;尚未建核电站的市、县(市、区)按附录6的放射应急仪器设备配备。(2)医学应急药箱及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并有效的放射损伤防治药物、放射性核素阻吸收和促排药物、污染防护服、带呼吸器的防护面具、带滤膜的防护口罩、防护靴、防护手套等。(3)其它应急设备及物资,包括核辐射应急监测车、担架、救护车等。3.4经费保障各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用于人才培养、应急物资配备与更新、培训与演习,以保障核与放射事故应急情况下医学应急行动能够及时快速启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置核与放射事故所需的医学应急专项经费,并负责组织落实。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经费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全部承担的,可申请财政专项经费支持解决。3.5培训与演习为提高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应急能力,省及已建核与核设施的市、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同时定期组织开展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演习。3.6公众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时的心理承受能力,将损伤降到最小,宣传内容包括核辐射的一般知识(包括辐射量等)、核与放射事故的危害及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公众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和行为等。注意对核电厂周围居民定期进行心理效应的健康教育,对公众宣传防护措施,指导居民常规防护。接受省、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委托,省、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组织编写核与辐射方面的医学应急科普知识和公众心理健康宣传材料。4.核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行动4.1核事故分级我国将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4.2应急响应行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应的指令后,所有相关专业组织、专家咨询组、专业队立即进入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根据响应级别,按照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进行处置,并实时组织专家组对事件的健康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省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厅、省医科院医学放射医学研究所、省立医院、省卫生监督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