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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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以晋建办字[2006]415号发布)目录1总则1.1目的1.2编制依据1.3工作原则1.4适用范围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2.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2.2各施工、供气、供水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3预警3.1信息监测3.2预警系统3.3预警支持系统3.4预警响应级别及发布4应急响应4.1事故报告4.2分级响应4.3应急终止5保障措施5.1宣传教育5.2人员力量保障5.3通信与信息保障5.4物资保障5.5经费保障6附则6.1预案管理与更新6.2制定与解释部门6.3实施时间7附录山西省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为提高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厅职能制定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3工作原则在省政府和建设部领导下,建设厅对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地区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施工、供气、供水等单位根据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1.4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系统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伤亡事故及重大险情。包括城市供气、城市桥梁、城市供水、破坏性地震、建设工程安全、房屋拆除事故等。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以及各施工、供气、供水等单位应急组织。2.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2.1.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和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机构为省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设厅厅长任应急组织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全省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原则和办法,指导全省各市、县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报告事故情况、指导、协调本地区建设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2.1.2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工作原则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主管领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原则和办法,指导本地区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2.1.3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工作原则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主管领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原则和办法,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地区施工、供气、供水等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2.2各施工、供气、供水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3预警3.1信息监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建立重大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3.2预警系统3.2.1加强日常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大危险源等环节生产安全监管。3.2.2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的行为。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3.3预警支持系统3.3.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3.3.2各地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建设系统的应急救援组织应发挥施工单位优势和特点,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3.4预警响应级别及发布3.4.1按照国家事故等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划分,建设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分为四级:Ⅰ级为国家响应(红色预警),Ⅱ级为省级响应(橙色预警),Ⅲ级为市级响应(黄色预警)。Ⅳ级为县(市、区)、企业响应(蓝色预警)。在各自响应级别范围启动应急救援响应机制。一般情况下,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启动的同时,下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也要启动。Ⅰ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Ⅱ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或失踪),或50-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特大安全事故。Ⅲ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含失踪),或30-50人中毒(重伤),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事故。Ⅳ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发生3人(不含3人)以下的安全伤亡事故。3.4.2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发布,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准确及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4应急响应4.1事故报告4.1.1报告原则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系统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安全事故。4.1.2报告程序4.1.2.1发生建设系统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建设、施工、供气、供水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4.1.2.2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4.1.3报告内容建设系统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4.1.3.1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4.1.3.2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4.1.3.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4.1.3.4原因的初步分析;4.1.3.5采取的措施情况;4.1.3.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4.2分级响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系统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4.2.1Ⅰ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Ⅰ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设厅应急指挥部接受建设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在建设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工作。4.2.2Ⅱ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4.2.2.1Ⅱ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设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4.2.2.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4.2.2.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2.2.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专业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4.2.2.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各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4.2.2.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力量救援;4.2.2.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4.2.2.8接受建设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4.2.3Ⅲ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Ⅲ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其它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布置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2.4Ⅳ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Ⅳ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按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及时上报事故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取得证据。4.2.5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当重大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经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4.3应急终止4.3.1当重大安全事故随着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已基本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应当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确定应急状态终止。4.3.2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5保障措施5.1宣传教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建设、施工、供气、供水、等单位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5.2人员力量保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三支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5.2.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等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5.2.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5.2.3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5.3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供气、供水等单位,要设立应急救援专线电话,建立有效救援通讯网络,分级联系,明确参与部门通讯方式及通信录,保持通信畅通。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5.4物资保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备应急救援基础物资设备,建立各施工、供气、供水等单位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储备信息库,发生安全事故需要增援时能够及时有效调动。5.5经费保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供气、供水等单位要明确应急经费来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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