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嵊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及时有效处置市域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人身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总则(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概念。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危害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农药与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件、放射性污染事件及自然保护区破坏事件等。(二)突发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不现级别、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环境事件五级。1.不现级别的环境突发事件。凡无人员伤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现级别环境事件:(1)因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2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影响范围较小的;(2)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环境污染事故;(3)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4)其它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2.一般环境事件(IV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1)发生3人以下死亡;(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4.重大环境事件(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3(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5.特大环境事件(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环境事件:(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要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三)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原则。1.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测与监控,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统一领导的原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43.分级处置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措施。4.科学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并依靠科学,加强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实现应急处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二、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管理与相应组织机构(一)建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宣传部、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电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旅游局、电信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视情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由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处置一般(IV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各职能部门协同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二)建立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视情启动《嵊州市环保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具体由市环保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处置,负责不现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三)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反应和上报救援工作机制。当发生IV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在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前提下,应立即上报上级政府及相关行业上一级主管部门,请求上级相关专业机构给予支援。如超出市本级处置能力,报告上级政府同时启动上一级应急处置预案。5(四)成立一般或较大环境事件(IV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领导小组向市委、市政府建议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视情请求上级专业部门加入,及时综合各方面的信息,作出突发事件处置的决策、指示,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2.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综合协调组: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做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内部工作人员和车辆等的调度,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应急调处组:按照上级指示和本预案规定的程序,落实重大防护措施,实施现场的污染控制和消除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原因、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其组成人员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由市环保局与相关部门组成,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应急监测组: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质的成份、浓度及污染区域范围,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事件应急处置的建议方案,具体由市环保局负责牵头。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参与。人员由物理、化学、生物、医学、环保、水利、气象、信息分析等专家组成,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措施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同级别,实施分级控制与分级响应,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不现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部门作出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报告。6IV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先期组织市环保局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支援,超出处置能力时报上级政府请求增援。II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置后,立即上报上级政府,请求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救援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V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置:(一)预案启动。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后,经市环保局咨询有关专家快速评估确认后,对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控制事态的发展。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应紧急调度人员、车辆,通知相关专业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发生车辆事故、危险品泄漏等事故须与公安110指挥中心和消防部门联系处置。涉及水体污染、养殖污染纠纷须联系农业、水电部门一同处置,同时通告受污染水体下游所属政府,严格管制下游用水。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须立即通知公安、卫生等部门协同处置。(三)事件报告。1.报告时限与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和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为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责任单位,其中7执行相关职务的工作人员为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责任人,市政府发文明确的重点监控流域、区域、行业和企业的第一责任人为事件报告第一责任人。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责任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向上一级市人民政府报告。2.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初报、续报与处理结果报告三类。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汇总投诉材料并上报领导小组及抄送相关单位。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责任单位应在1小时内立即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受害初步范围、潜在危害程度与可能转化方式趋向等情况。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根据事件发生进展情况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与续报的基础,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与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工作内容,并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四)应急监测。由市环保局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8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理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布点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五)信息通报。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后,产生环境影响可能涉及毗邻的县(市)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负责通报情况。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机构报告。(六)信息发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必要时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在初期可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公布,应征求评估部门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9(七)安全防护。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与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八)应急终止。经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评估确认应急处置工作已满足应急终止条件时,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小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的环境事件专业单位应继续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四、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对策建议。(二)成员单位职责。1.市府办:承接突发事件报告,请示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