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嵊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二)编制依据(三)适用范围(四)基本原则二、事故分级(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三、组织领导(一)市应急指挥部(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四)乡镇(街道)应急处置机构四、报告、评估与通报(一)监督管理2(二)事故报告(三)事故评估(四)事故通报五、应急响应(一)分级响应(二)应急处置(三)响应终结六、后期处置(一)善后处理。(二)责任与奖惩(三)调查评估和总结七、应急保障(一)人员保障(二)物资保障(三)信息保障八、其他事项(一)预案管理与更新(二)解释部门(三)实施时间3嵊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和规范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平安嵊州”建设。(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嵊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嵊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4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意识和城市公共卫生水平,加强对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及餐饮业(包括学校食堂、集体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的日常监管和监测,发现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迅速查清原因,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2.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3.依法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控制和防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对乡镇(街道)和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4.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乡镇(街道)政府对本辖区的防治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管执法、医疗救治实施统一调度。5.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做到发现、报告、处理、治疗、控制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情况,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5二、事故分级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1.事故危害超出绍兴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1.事故危害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或对绍兴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造成人身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3.绍兴市政府认为需要由绍兴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6(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1.事故危害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行政区域。2.造成人身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三、组织领导(一)市应急指挥部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7工作;拟订和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2)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以及负面信息的处理工作。(3)市发改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4)市教体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负责调查处理食物投毒事件。(6)市监察局:负责对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7)市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8)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9)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对林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8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10)市水电局:负责组织对水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11)市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品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12)市环保局:负责由于环境污染导致重大食品突发事件的环境控制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13)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由于流动摊贩中不洁食品导致重大食品突发事件的摊贩控制工作。(14)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15)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16)市商贸办: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和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9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相关部门抽调。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4)向市政府、上级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市应急指挥部下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事故调查、专家咨询六个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职责如下:1.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10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指导急救人员迅速展开抢救工作,尽快查明中毒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3.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根据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4.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不属于乡镇(街道)管理的有关企业或单位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企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善后处理,并及时上报处理情况。5.事故调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6.专家咨询组:根据事故情况,由市食品安全专家库成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各工作小组的参加部门,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确定。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要11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四)乡镇(街道)应急处置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四、报告、评估和通报(一)监督管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督促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服务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大力促进企业诚信建设。(二)事故报告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所在乡镇(街道)及单位应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绍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2.报告内容。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每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都必须有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12(1)初次报告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需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送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2)进展报告的内容: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3)总结报告的内容: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立即报告;进展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上级的要求随时上报;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3.责任报告单位。(1)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餐饮企业和单位;(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5)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34.责任报告人。(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