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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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家庭关系本章主要内容一、亲权以及亲子关系亲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容亲子关系的分类二、监护监护与亲权的关系监护的设立与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三、扶养扶养的概念与特点我国的扶养制度第一节亲权(父母子女关系)一、亲权的概念以及特征(一)亲子关系以及其立法演变(二)亲权的概念及特征(三)亲权的内容1.亲子关系亲子关系,又称为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子关系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1)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分类(2)现代亲子关系的分类2.亲子关系的立法演变以家为本位以子为本位以亲为本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二)亲权的概念及特征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监督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总称。特征:基于身份以保护教养为目的权利义务的双重性(义务性的权利)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的性质(三)亲权的内容1.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子女交还请求权。惩戒权。职业许可权。居所指定权。2.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权用益权有限的处分权二、婚生子女(一)婚生子女的概念(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三)婚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一)婚生子女的概念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日本民法典称为嫡出子;韩国民法称为亲生子。婚生子女应当具备四个要件:(1)父母间有合法婚姻关系(2)其为生父之妻所怀孕分娩(3)其在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4)其为生母之夫的血统(二)1.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是生母在婚姻关系存期间受胎或者出生,该子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子女的出生生母的婚姻子女与生母之夫具有血缘关系三种原则与方法:受胎说出生说混合说混合说瑞士“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在婚姻中之后10个月内所生的子女,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即为父。”包括:(1)婚中受胎,婚中出生;(2)婚前受胎,婚中出生;(3)婚中受胎,婚后出生。推定的意义:尊重婚姻道德;保护子女的利益;保护丈夫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二)2.婚生子女的否认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为了维护婚生父母子女的血缘真实性,使法律的推定与事实尽可能相一致,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认的基本原因,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者没有生育能力;否认的方式:诉讼我国之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三)婚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21条,解释20条,21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23条,未法8—12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法21条,老法10—19条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24条,继承法10条三、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以及法律地位(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韩国民法称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典称为非嫡出子。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发生区别而受歧视,始于父系社会、父权社会。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逐渐转向保护。途径有二:一是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二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经济生活,即包括扶养权和继承权。统称为自然子女、亲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5条评析非婚生子女准正认领确认父亲身份婚生化血缘主义认领主义生父承担义务(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或者被法院强制其承认为该子女之父并领为子女子女的行为。认领的方式分为:自愿认领:*对象*身份行为*无条件*有追溯力*无时效限制强制认领:*请求权人*原因*不受期限限制*诉讼*效力(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此制度巧妙地将鼓励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历年相联结,而具有奖励、促进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正式结婚之功能。准正的形式:(1)生父母结婚而准正;(2)因法官宣告而准正;要件:*血缘*婚姻或宣告*法律事件四、人工生育子女(一)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1978年7月25日,英国伦敦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位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路易斯.布朗手中拿著自己出生後不久的照片,和她的父母在一起。罗伯特·爱德华兹莱,斯利·布朗,路易斯·布朗和自己的孩子卡梅伦(一)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是指利用人工生育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1、同质人工体内受精子女AIH:婚生子女2、异质人工体内受精子女AID:夫妻双方同意则视为婚生子女3、同质体外受精同AIH;4、异质体外受精同AID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国2001年8月1日起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1991年7月8日,最高院司法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五、继子女(一)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及类型(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地位(三)继父母关系的终止以及效力(一)继父母子女的概念及类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三种类型:1.名分型,纯粹的姻亲关系;2.共同生活型,拟制血亲关系;3.收养型,养父母子女关系。(二)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生父继子女生母继父(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1、一方死亡;2、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子女意见》第13条3、双方协议(生父母与继父母并经子女同意)4、诉讼解除5、问题:如何理解“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标准?第二节监护一、监护与亲权监护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的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与亲权:1、基础不同;2、性质不同;3、法律对其的态度不同;4、是否索要报酬监护的目的: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监护的性质:1、权利说;2、职责说3、统一说;二、监护的设立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定监护及指定监护;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及指定监护;三、监护的内容(一)监护人的权利(二)监护人的义务(三)监护人的责任四、监护的终止与撤销(一)监护的终止(二)监护的撤销第三节扶养概述一、扶养的概念与特征二、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三、我国现行的扶养制度一、(一)扶养的概念广义上的扶养是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上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以产生的标准不同,可分为:法定扶养、协议扶养与遗嘱扶养。后二者是基于法律行为的扶养,前者是基于亲属身份行为的扶养,为法律意义上的扶养。一、(二)扶养的特征1、身份性2、条件性: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3、人身专属性:不可转让或者处分4、相互性:*一致性*时间、程度非对等性5、无时效性6、可变性7、保障性:依靠受害人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一、(三)扶养的分类依主体:长辈对晚辈、平辈之间和晚辈对长辈依扶养方式:同居生活的扶养(迎养在家)和不同居生活而给付扶养费的扶养依扶养的条件和程度:生活保持义务和生活扶助义务二、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群体式扶养家族式扶养夫权、亲权式的扶养保障式的扶养发展的趋势三、我国现行的扶养制度(一)夫妻之间:法20条*内容*婚姻期间*强制性(二)父母子女间:1、父母对子女*无条件*内容复合性*长期性与持续性2、父母对成年子女法21条解释(一)20条3、子女对父母法21条有条件:困难无能力子女有能力三、我国现行的扶养制度(三)祖孙间:祖对孙*未成年*父母缺位*有能力孙对祖*成年有能力*子女缺位*需赡养(四)兄弟姐妹间:兄姐无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弟妹有能力小结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扶养亲权家庭关系监护(夫妻关系法)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家庭关系法律调整机制,以适应亲子关系复杂化、家庭职能发挥的需要值得思考的问题1、父母子女关系的复杂化对于我国婚姻法提出了那些挑战?2、为什么建立准正与认领制度?二种制度的建立的基础是什么?3、比较现行法律大监护的规定,论述中国建立区分的亲权与监护制度的必要性。4、总结有关婚姻法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指出如何在婚姻法中体现“子女最大利益”?建议阅读1、陈明侠:亲子法基本问题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第1—47页2、王洪:论血缘主义在确定亲子关系时的修正,《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3、樊丽君:论亲权法律关系的构成,《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版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题目: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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