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信托合同委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受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第二章信托资产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第三章信托权利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第四章信托资产管理方法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第五章信托报酬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第六章信托之监督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第七章信托的终止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