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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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本预案所称铁路行车事故,是指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上发生的行车事故。其他铁路行车事故处置工作,按《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和《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2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重大铁路行车事故。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高效运作;分工负责;预防为主。2分级标准2.1特别重大铁路行车事故(Ⅰ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2)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4)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2.2重大铁路行车事故(Ⅱ级)(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2)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4)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2.3较大铁路行车事故(Ⅲ级)(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2)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3)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4)繁忙干线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2.4一般铁路行车事故(Ⅳ级)(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2)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0.1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3)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4)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工作领导协调指挥机构为省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救援指挥部),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是省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承担铁路行车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44应急响应4.1预防预警4.1.1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铁路行车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向省救援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当发生Ⅰ级、Ⅱ级铁路行车事故时,由省人民政府在事发后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抄报铁道部。4.1.2预防预警系统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铁路业主单位,进一步加大投入,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4.2应急响应5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时,在省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发生事故的铁路业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救援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处置工作。当地震、其他地质和洪涝、恐怖袭击等引起的铁路行车事故,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同时,启动本预案。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4.2.1Ⅰ级应急响应发生Ⅰ级铁路行车事故时,按《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处置,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救援指挥部在国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前,做好各项先期处置工作。4.2.2Ⅱ级应急响应(1)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2)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将事故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3)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省有关单位、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6(4)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5)省救援指挥部根据专家的建议及有关单位意见,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7)视情况,由省救援指挥部报请铁道部予以支援。4.2.3Ⅲ级以下应急响应发生Ⅲ级以下铁路行车事故,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会同铁路业主等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做好处置工作,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适时予以指导。4.3指挥和协调4.3.1省救援指挥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以上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和作出决策。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协调相关工作。4.3.2省救援指挥部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要求有关单位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相关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各应急救援力量要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4.3.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管理部门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7大。4.3.4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4.3.5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4.3.6省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应急状态时,铁路业主等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基础资料、事故影响状态、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省救援指挥部决策参考。4.4紧急处置4.4.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铁路有关单位等应急处置力量。4.4.2启动本预案时,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视情况8组织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4.4.3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或铁道部协调实施。4.5救护和医疗4.5.1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现场医疗救护工作。4.5.2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救援指挥部的要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4.5.3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铁路行车事故,事发单位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4.6应急人员的防护应急处置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处置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省救援指挥部和铁道管理部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4.7群众的安全防护4.7.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94.7.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4.7.3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请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配合。4.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时,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纳入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报请省救援指挥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4.9事故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调查情况,报省人民政府。铁路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参照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执行。4.10信息发布在铁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省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104.11应急结束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理发生事故的铁路有关单位负责按国家及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章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5.2保价保险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事发单位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5.3经验总结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11救援总结报告,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省救援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抄送省政府应急办。6保障措施6.1信息保障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铁路业主等有关单位建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铁路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救援处置提供决策支持。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铁路救援装备和专业应急队伍主要依托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6.3交通运输保障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和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6.4医疗卫生保障铁路沿线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12障应急预案,掌握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6.5治安保障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公安部门要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处置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6.6物资保障铁路业主等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6.7资金保障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铁路业主等有关单位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各级财政要对本级政府指定承担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予以保障。6.8技术储备与保障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7宣传、培训和演练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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