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一、总则(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为保证我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并坚持下列原则:1.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新理念。2.在市人民政府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共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3.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3.《浙江省气象条例》;4.《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省政府190号令);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三)雷电灾害和应急机制的分级。1.雷电灾害: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2.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四个等级:Ⅰ.特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影响极大;Ⅱ.大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社会影响很大;Ⅲ.中型:因灾死亡2人、受伤5人以上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社会影响较大;Ⅳ.小型:因灾死亡1-2人、受伤3-5人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一)应急指挥机构。嵊州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是嵊州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嵊州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嵊州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府办、市气象局、市发改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行政审批中心、市建管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的日常工作。(二)工作职责。1.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决定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2.市府办:协调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代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统筹协调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市级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市气象局: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发布,参加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及防雷日常管理工作;督查、落实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重大决定;为启动和终止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提出建议;加快雷电监测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防雷减灾联防监督机制”。4.市发改局:负责协同做好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性防雷措施,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局出具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5.市财政局:负责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专项经费列入预算,并及时安排救灾补助资金到位。6.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负责雷电灾害地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撤离避险;确保事故抢险救灾车辆的顺畅通行,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协同做好计算机网络系统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年度检测工作和民爆仓库防雷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审查、检查的防雷安全前置审批。7.市安监局:协助做好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理协调和事故调查、处理、上报工作;协同做好建立联防监督机制,安全生产员兼防雷安全员,责成使用单位整章建制、报告灾情。8.市建设局:负责协同做好建设单位新建建设项目工程性防雷措施,对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局出具的防雷相关意见书。9.市建管局:负责协同做好建设单位开工许可、竣工综合验收的防雷安全前置审批,落实新建建设项目工程性防雷措施,对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局出具的防雷相关意见书。10.市教体局:协助做好校园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做好日常校园防雷知识的宣传工作。11.市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做好防雷安全审批项目的协调工作。12.市质监局:负责协同做好防雷产品市场准入、防雷相关资质计量认证前置审批等工作。三、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及预防(一)监测预警。市气象局根据雷电的发生、发展、移动等情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号,预警信号的发布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政办发〔2008〕11号)、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业务规定》和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发布实施办法》实施。(二)预警预防。当相关单位及人员收到预警信息或看到雷雨云移近上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停止户外、水上活动及登高作业,将人员撤至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内;——根据雷暴强度,停止易爆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部门,应做好相关电子设备的备份工作;——关闭门窗,不要站在外墙窗前,切勿触摸天线、下水管、金属门窗、护拦等;——远离带电设(备)施、空旷孤立的建筑物、树木等。四、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一)应急预案的启动。1.当雷电灾害事故发生时,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单位领导和市气象局,紧急情况要报警(公安部门接警后,迅速处置并将信息转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生伤亡、火灾、爆炸时,应当保护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2.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警后,当确认灾害程度达到Ⅱ级(含Ⅱ级)以上标准时,由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达到Ⅲ、Ⅳ级标准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视情启动。(二)应急响应与紧急处置。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1.紧急救援,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即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救灾。2.组织医疗急救队,迅速进入事故发生地,并做好雷击假死及爆炸烧伤等针对性救援。3.发生爆炸、火灾时,消防大队应迅速进入事故地进行救灾,当危化物品受雷击爆炸时,按相关预案处置。4.市气象局应严密监测雷暴移动动向,并通过广播电视及其他媒体再次发出预警信息,当达到Ⅱ级以上时,雷暴将要经过区域的乡镇应对易燃易爆场所实行关停并撤离相关人员。5.公安局应迅速调派紧急处置队伍,进入救灾现场维持社会秩序。6.雷击所在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雷电灾害抢险救灾工作。7.参与雷电灾害应急处置的单位在预案未终止时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待班制度。(三)应急结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终止,由市气象局提出建议,经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发布。(四)信息发布和通报。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及时向社会公布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雷电灾害信息,必须使用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的信息。(五)预案未启动的应急处置。对于Ⅲ级以下的雷电灾害事件,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视情未启动时,由市气象局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负责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五、后期处置(一)善后处置。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活、生产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评估。1.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对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评估。2.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绍兴市气象局。3.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可作为雷电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三)建档归档。市气象局建立雷电灾害应急救灾专项档案,归档备查。六、应急保障(一)通信与装备保障。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2.市气象局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二)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1.加强重点集镇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雷电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意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2.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和管理雷电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雷电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三)技术储备与保障。1.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雷电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由天气预报专家、防雷技术骨干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为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雷电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雷电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技术储备。(四)宣传、培训和演习。1.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2.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雷电灾害预防、自我保护,互救知识教育。文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对本部门的应急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3.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雷电灾害应急演习。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习。(五)监督检查。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七、附则(一)指导与协作。接受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加强与邻近气象局的交流与协作,提高防雷减灾预警能力和技术水平,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技术、设备和物资援助。(二)奖励与责任追究。1.奖励。对在参加防雷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2.责任追究。①气象局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和《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相关的责任。②发生雷电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预案管理与更新。1.市气象局应当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并报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2.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修订完善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四)发布实施日期。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特大型、大型雷击灾害应急救援流程示意图附件:特大型、大型雷击灾害应急救援流程示意图监测预测、审查(市气象局)信息报告(部门、乡镇(街道)及单位、个人)上报市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上报绍兴市气象局雷击灾害事件先期处置(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和市气象局)应急预案启动和公布(市雷电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报市政府)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