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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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首尔季节共建人投资协议书甲方(发起人):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投资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本《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鉴于:甲方就首尔季节旗舰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通过开始共建人模式开始共建,项目情况详见项目概况。乙方拟投资本项目,投资后依法享有融资项目投资收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公司有关章程、制度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投资、入股、行权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释义:1、项目公司:山西省爱莎商贸有限公司----首尔季节,作为经营项目唯一公司。2、开业日:是指涉及经济领域的某项经济活动的开始。一般是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第一个工作日,或者把择日举行开业典礼的那一天,定为正式开业。第二条项目概况:1、项目估值人民币200万,共建金额98万(49%);2、投资用途:房租、装修、产品、机器等新店投入;投资明细详见财务报表,3、项目拟回报的方式:项目周期10年,首尔季节每年1%--2.5%的分红权,第3年可退出,原价回购,不扣分红;4、项目开业时间:预计2018年春节前后;第三条合作方式及双方权责: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选择以下合作模式作为本项目双方合作投资的方式。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模式以股权代持方式完成,由甲方作为显名股东在项目公司中代乙方持有股权,双方另行签订《股权代持协议》。2、甲方全权负责“首尔季节”项目的经营,乙方不参与经营管理活动,甲方应勤勉尽责的经营项目,合理诚信的使用获得的共建资金。3、乙方基于本协议共投资人民币元(大写:),于年月日向“首尔季节”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汇入4、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负有支付投资款项的义务,不得随意要求退出或者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投资款项,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除外。5、甲方应保证融资项目在其承诺的投资回报期限内是可以合法持续经营的,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6、甲方须在定期向乙方告知投资款项的用途、项目进展、收支状况等信息,以便乙方了解项目的经营情况。具体时间为: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本月财务报表。7、乙方享有对甲方询问权、监督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具的财务报表、项目进展、运营情况。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询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说明,若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财务报表书面说明仍存有异议,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判断,如协商不一致,可共同指定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以审计机构出示的审计结果为准。审计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第四条投资回报的约定1.乙方投资项目公司将获得如下分红收益:(1)在项目周期,每年获得该项目公司股份的分红,首年营业当日为分红起算点,以年为单位,如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为壹年,甲方应于正式营业之日起算满一年后的5个工作日内结算一年度的分红收益,一次性打入以下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乙方指定收款人:开户行:账号:(2)分红权实现条件为项目公司当年有利润,且项目前期投入成本已经收回后,其中利润的100%用于分红。(3)特别说明:因分红时间不以本协议生效日起始计算,故,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分红时间不受项目周期到期限制,一共累计分红次数为:10次,但乙方享有提前退出权的除外,此项目周期为10年,乙方在第3年提请退出,经甲方回购乙方股权、分红权、双方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乙方不再则享有剩余分红次数2.其他权益:(1)30000元共建人:每年享有1%的分红权利;赠送价值1800的亲情体验卡一张;赠送价值8800的皮肤管理卡一张;店内项目终生85折优惠;(2)50000元超级共建人:每年享有2.5%的分红权利;赠送价值1800的亲情体验卡两张;赠送8800的皮肤管理卡一张;赠送11800的身体管理卡一张;店内项目终生8折优惠所有共建人推荐客户来本店消费项目,均可享受10%的推荐奖励,当月月末结算;所有共建人均可享受本店产品分销价格,可以自用、销售,本店帮忙代发快递;利润差价归共建人所有;(3)共建人要积极参与店内活动,支持店内宣传,有义务维护店面形象,推广店面知名度;第五条投资回购和转让1、在投资满3年后30天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原投资价格价格回购乙方持有的股权、分红权等,甲方必须于收到乙方要求回购的请求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回购的款项,乙方也有义务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如乙方30日内并未提出该要求默认乙方同意继续合作。2、乙方可在10年项目周期结束后自主选择退出或继续合作至甲方物业合同结束;如退出在项目周期届满前15天内,双方清算完毕并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如继续合作在项目周期届满前15天内乙方需书面向甲方提交续约要求,乙方可按照该合同继续执行也可与甲方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两种情形乙方均有义务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风险触发事件及处理1、本协议所指风险触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变更项目地址或项目性质的;(3)本项目经营主体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4)本项目经营主体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协议义务履行的;(5)甲方弄虚作假,损害投资人权益的;(6)甲方未能按时如期开业经营本项目的;(7)可能导致乙方在本项目的投资款项收回或收益实现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2、出现上述风险触发事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享有本协议解除权;(2)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3)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4)要求甲方无条件回购其投资份额,回购金额为人民币元整。第七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出现下列情形时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对款项的用途改变;(2)故意隐瞒收益,或者虚构成本导致项目公司未盈利;(3)拒绝支付收益;2.守约方有权应实现上述债权而实际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第八条保密条款1、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书面授权。2、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向对方赔偿相应损失。第九条争议管辖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请太原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十条其他约定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双方明确双方的联系方式如下,本协议中双方确认的联系方式为信息接收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导致的责任由自己承担。3、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双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其他未约定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甲方:乙方:电话:电话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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