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09-06-2915:56:42来源:南方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有关精神,按照《广东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规范广东省公共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公共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公共实验室属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是我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尤其是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核心力量,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是我省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公共实验室由省科技厅统一规划,分批建设,最终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体系健全、开放、共享、高效的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三条省公共实验室主要以社会发展需求、市场需求和竞争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产业核心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为首要任务。结合国家和我省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承担国家和省的重大科研项目,解决我省前沿领域重大科技创新以及关键技术和共性问题;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牵头组织我省相关产业发展急需的技术攻关项目的实施;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技术咨询;在科技创新中充分发挥骨干和支撑作用。省公共实验室要注重学科交叉和技术融合,促进新兴学科或优势学科的产生,形成有行业优势的核心知识和技术。省公共实验室要注重引进、集聚和培养国内外一流人才,建成一支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科研团队,并为我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专业技术人才保障。省公共实验室要激活现有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实现资源的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加快资源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促进资源共享。省公共实验室要面向科技前沿,加强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建立开放基金,设立开放课题,使相关研究方向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要加强公共服务功能,成为我省公共科技服务的主要平台。第三章立项范围和条件第四条立项范围。省公共实验室建设重点选择与广东省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战略性研究领域和有发展前景的应用基础与应用技术领域,主要有:以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社会稳定为目标,加强开展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研究与对策工作;以经济与社会、自然协调发展为目标,加强资源环境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增创科技竞争新优势为目标,加强重点领域、优先发展领域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以提高我省产业技术竞争力,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为目标,加强传统优势产业共性技术的应用开发。省公共实验室主要依托科研实力较强、基础条件较好的科研机构建设,可通过整合本单位相关资源或其他单位相关领域资源来建设,实现共建共享。省公共实验室要有一定的规模,但同时也要实事求是,不搞拼凑和拼盘。要围绕主要发展方向,依托现有基础,对现有相关实验室进行有机整合,逐步发展。省公共实验室依托单位不受隶属关系(国家、部委)的限制。实验室只要设在广东地区,参与广东经济建设或服务于广东社会发展需求,都可以申报。第五条立项条件。申报成为省公共实验室,应符合我省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相关研究领域有坚实的研究基础和长期的业务积累,有较强的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能力。2、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近期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重点研究开发项目及获得国家、省级重大科技奖励项目。3、具有一批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有培养高级科技人才的能力。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业绩良好。4、省公共实验室具有固定、集中、独立的实验场所,公共实验研究场地(不含资源库、基地等)面积不低于3000M2,配备先进的研究实验设施。5、具备开展中试研发的能力和条件,有一定规模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成果转化业绩良好。6、建立切实可行的实验室的运行管理机制。7、依托单位配套经费投入与财政经费投入之比不低于1:1.第四章申报、审批程序第六条由省科技厅根据广东省支柱产业和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结合广东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根据立项范围提出的研究领域组织申报。第七条申报省公共实验室,由依托单位填报《广东省×××公共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任务)书》和《广东省×××公共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第八条省科技厅对有关部门材料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并结合我省科技工作计划的实施,择优立项建设。批准立项建设的省公共实验室再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编制《广东省×××公共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于该实施方案通过专家组的论证后签订《广东省×××公共实验室建设项目合同书》,它们将作为建设项目实施、验收的主要依据。第五章项目实施第九条省公共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来源渠道,包括省财政经费投入、依托单位自筹以及社会各方投入等。第十条省公共实验室建设项目,从签订项目合同开始,建设期限定为三年。凡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省科技厅职能部门和依托单位以及省公共实验室都应根据实施工作进度要求安排资金。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经费自行超出部分应由依托单位负责,项目不得因此延长建设期限。第十一条省财政安排的省公共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建设期内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技术软件的购置和改造、人才引进和培养、开放基金和固定管理人员经费等,购置的货物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结合广州地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原则上要求资源共享,小型仪器设备尽量在研究课题经费中解决。省公共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汽车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依托单位现有设施调剂解决。确需新、扩建的,资金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并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报批。第十二条省公共实验室在建期间,项目负责人要根据本项目的《广东省×××公共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计划进行仪器设备购置,督促依托单位完成省公共实验室的配套建设,并每半年向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汇报上述工作进展情况。第十三条省公共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与建设内容应与该项目的《广东省×××公共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公共实验室建设项目合同书》内容保持基本一致。在建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较大调整时,依托单位须提出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报告,主管部门加署意见,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批准后,方可以调整建设计划。第六章运行和管理第十四条省公共实验室定岗定编,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省公共实验室的人员编制由省科技厅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根据省公共实验室的研究任务和内容核定,固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核定编制的40%.第十五条省公共实验室设立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全员聘用制、课题负责制、财务监理制、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等管理体制。理事会是省公共实验室的领导决策机构,由省科技厅、参与单位、实验室及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省公共实验室主任由理事会聘任,负责管理实验室工作,并向理事会负责。配备副主任1-2人,副主任经主任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主任、副主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省公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和决定省公共实验室研究方向,审议省公共实验室的研究课题,协调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有关成果的评审等。成员由各理事单位(成员)推荐,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由省公共实验室聘任,人数不超过9-11人。依托单位的委员一般不超过五分之二,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五分之二。外单位委员可聘请省内外或国内外知名专家,每届任期三年,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五分之二以上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由省公共实验室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第十六条省公共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开放联合、科学评估”的运行机制,核心是开放共享。省公共实验室要不断加大开放力度,打破实验室人才、设备的部门所有,面向省内外开放。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社会效益。积极开展国内外、省内外、室内外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第十七条省公共实验室应积极引进和聘请国内外高级客座研究人员,特别是吸引优秀的青年专家参与研究开发工作,省公共实验室和依托单位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第十八条省公共实验室为了更好的体现省公共实验室取得的成绩和实力情况以及有利于奖励、评估工作,实验室在申报科研项目、发表论文、获奖项目、合同等方面,除了冠以依托单位的名称外,还要冠以省公共实验室名称。第十九条省公共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的20%可用于建设期间设立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研究,鼓励对外开展合作研究。该经费主要资助开展应用基础和应用研究、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究。资助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职能部门核准后纳入当年度省科技计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公共实验室制定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第二十条省公共实验室独立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产权归省公共实验室拥有;合作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产权属合作各方共同拥有,并共同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省公共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创新体制和创新机制,营造有利于科研人员不断创新的环境和氛围,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制订出具体、清晰的知识产权分配和归属办法,鼓励科技人员不断产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第二十一条凡属省财政安排给省公共实验室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单独设帐反映。省公共实验室由财政拨款形成的新增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权属依托单位,对闲置和淘汰的仪器设备,省科技厅有权调配。第二十二条拨付省公共实验室的经常性经费,主要用于维持省公共实验室的正常运行,但仪器设备维修、零配件和消耗性物品购置费等由依托单位统筹解决。为确保省公共实验室研发条件先进性,新增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可向省科技主管部门专项申请。第二十三条省公共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制度。省公共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室主任领导下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转,研究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需使用这些仪器设备时,只能收取维护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第二十四条省公共实验室资产的处置和仪器设备的折旧,应参照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及其它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理事会审议后报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审核审批。第七章验收、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五条省公共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监理制和财务总监制,进行年度考核、阶段验收和三年总验收。年度考核和阶段验收达标后拨付年度建设经费,否则,减拨或停拨年度建设经费,并责成按要求整改。第二十六条省公共实验室于每年年底写出书面工作总结,由依托单位配合对省公共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审定、备案。第二十七条省公共实验室每年要填报《广东省公共实验室管理信息统计报表》。必须有专人负责统计,于每年十二月中旬将统计表及软盘上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定期发布信息。第二十八条省公共实验室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照《广东省×××公共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公共实验室建设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验收的具体指标应主要包括:省公共实验室场地规模、仪器设备、人员结构、专家队伍、承担项目、成果、专利、论文、奖励、服务功能与水平、为社会服务取得效益等。通过总验收合格的,省科技厅授“广东省×××公共实验室”牌。同时,政府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运行经费。第二十九条对无正常理由超期半年以上而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在建省公共实验室,省科技厅责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进行内部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省科技厅将追缴未使用的建设经费,另行安排公共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同时,原公共实验室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相关领域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有权调用财政资金所购设备。第三十条省公共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省科技厅成立省公共实验室考核评估专家组,对省公共实验室的运转情况,按《广东省公共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所列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获得优秀省公共实验室称号的实验室给予奖励。对运作绩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