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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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烟草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或不当,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市烟草专卖局法规科为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管理部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各县(市)、宜城烟草专卖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责令关闭、停产、违法经营数额较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被公安、司法机关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前款所指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处罚超过三万元以上的罚款(含强制收购、没收变价财物总值)。第四条各县(市)、宜城烟草专卖局处罚金额在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八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被公安、司法机关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或者有关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法规科备案。违法行为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终结之日起5日内向市局法规科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局协同办案的,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市局法规科备案。市局法规科根据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向省局法规处上报备案。第五条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件和卷宗材料,并装订成册。第六条市局法规科负责各县(市)、宜城烟草专卖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第七条市局法规科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行政处罚是否适当;(八)备案案卷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第八条市局法规科在备案审查中需要调阅各县(市)、宜城烟草专卖局有关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和材料的,应当填发《重大行政处罚案卷调阅通知书》。各县(市)、宜城烟草专卖局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案卷调阅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或者材料报市局法规科。市局法规科在备案审查中认为需要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第九条市局法规科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材料审查后,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备案;(二)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不当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作出该行政处罚的机关自行撤销、变更或者重新做出合法、适当的处罚:1.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2.超越行政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滥用职权的;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实施行政处罚的;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5.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6.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7.违反法定回避制度的;8.未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9.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11.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12.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而未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13.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14.未出具或者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15.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16.其它违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三)经审查发现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处罚不当:(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的;(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的;(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的。第十一条市局法规科在审查案卷时,发现各县(市)、宜城烟草专卖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适当的,应当填写《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的烟草专卖局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第十二条报送备案的烟草专卖局在接到《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局法规科。第十三条报送备案的烟草专卖局在接到《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撤销或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或不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由市局法规科下达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对作出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而未报送备案的,一经发现,由备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在工作目标考核时扣减相应分值。第十五条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后30日内没有接到《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视为准予备案。第十六条市局法规科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和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制度的,应当通知限期报送和移送;对拒不报送或报送备案中发现有执法过错行为的,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附件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登记表附件三:重大行政处罚案卷调阅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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