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合约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议条款如下:第一条:目的甲方委托乙方制造本合约所附条件所订之物品,乙方同意制造符合甲方所提示规格的物品供应甲方。第二条:采购单价(一)附件中所记载的采购单价是根据甲、乙双方的协议而订的,并将其固定一年,每年按实际需要由甲、乙双方重新协议而修订。(二)当采购报价决定后,乙方应根据甲方所指定的格式、内容,迅速将报价明细提示给甲方。(三)当制造成本有显著变动,超过±5%以上(含)影响到本合约所订的采购业务,而导致甲方或乙方希望修订采购单价时,双方得以书面通知对方以做为单价修订及实施日期的协议。(四)采购单价除在附件有特别约定外,是指为甲方的工厂交货价格。(五)附件中所记载的推定购入数量,并不表示甲方向乙方保证购买数量。甲方在本合约有效期间内,可变更推定采购数量,予以追加或削减。(六)前项的推定采购数量仅是甲方向乙方提示以作为估价条件,如合约期满后,甲方所采购的实际数量和该推定采购数量之间有大幅差异时,双方得以提出要求修改单价并做结算。第三条:订货、交货期(一)特殊零件的备料,甲方应按附件中所订定的采购期间,对于附件中有关订货方法无特别规定者,以一个月的确定订单,加上次两个月的预测订单以书面向乙方订货。(二)甲方依本合约所附附件的订货单中应载明交货日期几每次的交货数量通知乙方。乙方应遵守订货单所载内容交货,除非甲、乙双方在事前以书面同意变更订货单的约定内容外,乙方的交货不得与订单的约定内容有异。(三)乙方对于甲方的定货内容如有异议时,如是在正常的订货,应于接到订货单后五日(甲方的工作日)以内,若是紧急订货十日(甲方的工作日)以内,以书面通知甲方。如无乙方的通知,即表示乙方同意甲方订货单记载的交货几数量。第四条:交货(一)乙方于交货时需附甲方所指定的交货单及甲方指定的货品出库检查记录表,并务必于确定交货期限内交入甲方工厂。(二)因可归于乙方的责任导致交货期延迟,使得必须紧急出货时,所需的费用或甲方用别的方法向第三者发出订货时所需的费用等应由乙方负担。且如因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时,乙方需赔偿其损害。若因不可抗力的天然灾害所导致的交货延迟,则乙方不须赔偿或负担其费用。(三)应甲方的要求必须变更订单所记载的交货期,应由甲、乙双方协议后,以书面为之。第五条:验收(一)甲方对乙方所交的货物在出货时如有必要,甲方可要求乙方或乙方的协力厂商进行会同检查。甲方对于检查过的物品,确定品质及数量均合乎甲方的要求,得进行验收手续。(二)唯验收过后的物品,如在甲方的生产线上或客户处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则品质责任归于乙方,由乙方负责。第六条:交货及所有权转移货物自第五条第一项验收,交货完毕时起,所有权从乙方转移给甲方。第七条:付款方式乙方的请款以甲方所订付款条件为基准支付乙方,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协议决定。第八条:品质保证及瑕疵担保责任(一)乙方对所交货品保证品质符合甲方所要求的式样规格。(二)乙方交给甲方的货物自第六条交货日算起一年以内(除非甲、乙双方另有协议而有其他保证期间者除外),当甲方发现有品质不良、数量不足或其他隐藏性瑕疵时,且是归属乙方的责任者,应立即将不良内容通知乙方,并可要求交换不良品或不足数量,或整修瑕疵品,甚或要求减价,或为了使甲方减轻损失至最小限度所需的处置费用的赔偿请求。若是人为使用不当及不可抗力灾害所发生的损害,不得归乙方负责及请求赔偿。(三)发生前项的瑕疵致使乙方必须再次出货时,其有关再出货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如因此而蒙受损害,可对乙方请求损害赔偿。(四)本条第二项,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时,除在附件中有其他特别的规定外,由双方协议交期后将正规部品交给甲方。第九条:订货数量的取消处理(一)甲方由于生产调节等理由需削减订货量或全部取消时,应立即和乙方进行协议,并调查此时的实际状况,如确实有补偿的必要时,甲、乙双方协议补偿的金额支付给乙方。1.有关于乙方已交的数量或已制造完成品,除非有特别约定,甲方以附件中所定的采购期间为限,核算货品价格。2.在取消订单前,乙方也已准备完毕,或乙方已向第三者订货完毕且以无法取消、转卖或留用的材料,除非有特别约定外,甲方将以附件所定的采购期间为限,核定原材料的金额。3.半成品时,应包括材料和投入人工费用。4.取消后造成呆料,办理报废所需缴交税金及手续费。(二)甲方仅支付乙方前项第1款的费用或第1款至第4款费用的合计金额,乙方对于前项的处置不得向甲方请求本条款中所订以外的其他项损害赔偿或其他任何金钱的请求。第十条:设计变更(一)甲方基于设计上需要的设计变更,乙方有义务配合作部品的对应变更,包括新部品番号估价、制作导入及旧部品番号的成品、半成品调查。(二)设计变更而导致部品价格变动时,另外依据甲方的xcn管理办法另行管理,本合约不作变更。第十一条:零件及原料的供应(一)乙方在制造货品时,甲方认为有其必要或乙方要求时,甲方得提供零件或原料(以下统称支付给料)以有偿的方式供应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支给材料传票时,应于指定日期内向甲方仓储科凭支给传票领取。(二)支给材料原则上采用固定价格计算,甲方一次报价给乙方,乙方在取得支给材料后,甲方凭乙方的领取传票开立发票给乙方,收款采用冲帐方式。(三)乙方对于支给材料应妥善保管,务必使其不受破损、污损、变质、遗失等。乙方应甲方的要求,须向甲方报告支给材料的库存状况。(四)乙方不得将支给材料用于本合约所订货品以外的产品且不得转让质押给第三者。(五)乙方将订货数量制交完以后,如果支给材料仍然有剩余时,乙方可按取得时原价退还给甲方。(六)乙方遇有第二十三条记载的各事项之一时,现存在乙方或乙方关系企业支给材料,甲方有权要求收回该支给材料。乙方在甲方未收回支给材料的期间,仍须负有本条第三项同样的注意而善加保管的责任。(七)支付材料如有品质上的问题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判断责任归属后,由责任的乙方负担费用。第十二条:机械设备的货与(一)甲方视实际需要有时会借给乙方有关制造所需的机械、治具、测定器等(以下统称机械设备),乙方在收到机械设备后,须立即向甲方出借据。(二)乙方依据前项约定应对所借的机械设备妥善加以保管,使其不受毁损,亦不得有?quot;机械设备转让等侵害甲方所有权的一切行为,并以正常用法使用。同时按甲方指示,以乙方的费用应对机械设备等投保相当价额的相关财产保险。(三)乙方对于所借用的机械设备等,当使用完毕或甲方要归还时,乙方必须将借用的机械设备等归还甲方。(四)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而导致将甲方所借给的机械设备等遗失或毁损时,乙方除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外,并应负责将机械设备等重新制造或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如因损害而致无法复原者,需负赔偿的责任。但因一般正常使用的自然耗损,则不在此限。第十三条:模具有关货品制造上必须使用的模具的采购、费用、所有权归属及保管处理等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另行书面规定。第十四条:技术情报的借给(一)有关制造货品所需的图面、规格、式样书、样本、技术资料及其他情报(以下统称技术情报),由乙方提出借用证,甲方借用。(二)甲方借给乙方的技术情报当合约结束时或甲方要求归还时,乙方须立即归还该所借的技术情报及所有副本,属乙方的knowhow部分则不需归还给甲方。(三)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将甲方所借给的技术情报遗失或毁损时,除立即向甲方报告外,并负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交易规定(一)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物或甲方所借与的图面、规格、式样书、knowhow等提供给第三者制造产品,并不得将技术情报贩卖给第三者。在本合约签订前,已在市场贩卖的物品则不在此限。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也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图面、规格书、knowhow等提供或贩卖给乙方的竞争厂商。(二)乙方事前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物品的全部或其重要的部分托付给乙方的子公司或其关系公司,或第三者制造。属乙方的knowhow部分则不在此限。(三)在前项的情况时,乙方须要求其关系公司也相同地遵守本合约中乙方的义务。第十六条:技术知道(一)甲方视实际需要或按乙方的请求,乙方可透过甲方本身实施技术指导。(二)乙方遵守甲方的要求而达成甲、乙双方的协议,乙方可请求甲方为提高生产性,降低成本,提高品质及信赖性的技术援助。第十七条:报告义务(一)甲方得随时请求乙方出示乙方公告的财务资料,或对其财务情况及营业状况等加以说明或迅速提出有关的报告书,乙方不得拒绝。(二)乙方的事业发生重大的变更或有发生的可能性时,不得迟延,应立即将其内容通知甲方。(三)甲方在本合约有效期间中,甚至终了后,因前二项所得知乙方营业上或财务上的机密等事实,保证不泄露给第三者。(四)乙方依据甲方归与的指定式样,需附件中所规定物品的交易内容,以物品别、订货量别、售货金额别作成报告书。每六个月一次,向甲方提出报告。第十八条:技术性成果的通报义务乙方依据第十四条向甲方所借用的技术情报或由于物品制造而有所发明、改良、专利的取得等,或取得其他有关情报、资料、knowhow时,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说明其内容。第十九条:工业财产权(一)乙方得甲方提供的技术情报研究发明、改良、新式样、创新等的专利权、实用新式样、商标权(以下统称工业财产权)的权利归属甲方所有。属乙方knowhow部分,则工业财产权不归甲方。(二)甲方因前项而愿将工业财产权(仅限甲方提供部分)出让时,乙方应提供甲方有关该项发明、改良、新式样的图面、规格书等资料,同时乙方应依循甲方的请求做适当的协助。(三)乙方交给甲方的物品,除甲方所指定的部分外,乙方须留意不抵触第三者的工业财产权、著作权,万一发生抵触的问题时,须迅速通知甲方,并由乙方负责提出解决问题的计划。若有损害,乙方应负赔偿的责任。第二十条:合同检查甲方为了确保货品的品质,视其必要得要求会同乙方实施制成检查。第二十一条:机密保持本合约第十四条乙方的自甲方的所有技术情报及由第十八条研究出来的技术成果,及因本合约而获得甲方的其他情报,须负保持机密的责任。并且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无论任何情况不得泄露给第三者。甲方也应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泄露乙方提供研究成果给第三者。第二十二条:中途终止(一)甲方或乙方拟中途终止合约,需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议才可终止合约。(二)基于前项,即使终止和约,已确定物品的合约仍存续有效。第二十三条:终止甲、乙双方发生下列的事由,或判断有其发生的可能性时,双方依据书面通知可终止合约。1.违反本合约条理的任何一项。2.无正常理由而在期限内确定其无履行合约的迹象时。3.他方受到强制执行或稍税滞纳处分、其他法律的处分或有公司重整,清算手续开奖或做破产的宣告时。4.发生资金减少、停止营业或业务转让、变更、合并的决议时。5.受到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取消的处分时。6.签发的票据遭受退票止付时。第二十四条:合约终了时的处置(一)本合约于合约届满后,若无自动延续情况时,其将失效。而在合约终了时,乙方应立即归还向甲方所借的一切技术情报、支给材料及机械设备等。据第十九条甲方得以无偿取得乙方已获有专利的发明、改良、新式样等所有资料,依据甲方指示,乙方应立即将物(包括半成品)缴纳或毁损。(二)甲方依项后段所示,按缴纳数量将甲、乙双方协议计算的金额支付给乙方。但支付的订金或损害金等,甲方的责权存在时,要以冲帐的方式由结算金额中扣除。(三)本合约纵使欺瞒,合约终止或其他的事由终了,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仍然存续有效。第二十五条:危险负担依据第六条的规定,在乙方完成物品的交货前,物品的全部或一部分已灭失、毁损或变质时,危险的负担依据下列而为之。1.应归属甲方的责任事由时,则由甲方负担。2.为其他的事由时,则由乙方负担。第二十六条:出口规定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技术情报或利用技术情报生产的物品其他制品,不论直接或间接出口,在出口时必须取得输出许可证,方可出口。第二十七条:损害赔偿基于乙方的责任理由,甲方蒙受损害时,乙方应负其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改订本合约依据甲、乙双方具有正式权限的代表者的书面同意才可修订该合约。第二十九条:有效期间本合约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