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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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一)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见本合同第12.1款的规定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信托的设立1.1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___________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投资于___________第一店项目。1.2信托资金及其交付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12.2款规定的资金数额(以下简称“信托资金”)。委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1.3受益人指本合同第12.4款规定的人。1.4信托期限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后,信托计划成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第二条信托财产与费用承担2.1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全部信托财产为信托计划财产。2.2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2.2.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受托人报酬;(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4)信息披露费用;(5)律师费、审计费、手续费、银行推介费等中介费用;(6)营销及推介费用;(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2.2.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2.2.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2.2.4费用计提(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提取;(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2.3受托人报酬2.3.1受托人报酬的提取信托生效后,每满一年计提一次受托人报酬。2.3.2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报酬;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过6%,受托人收取差额部分作为报酬。2.3.3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计算。第三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风险承担3.1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对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3.2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签署本合同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等文件。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第四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4.1.1委托人的权利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1.2委托人的义务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所有财产;(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计划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动;(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4.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4.2.1受托人的权利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取得受托人报酬;(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运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3)参与本信托的清算;(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2.2受托人的义务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2)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4.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并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信托收益5.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计划资金投资物业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买卖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不含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5.2可分配的信托收益的分配5.2.1自信托收益中扣除根据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确定的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5.2.2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对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享有权利。5.2.3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分配时间为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5.2.4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第12.5款规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账户”)。第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信托计划等文件的规定,前往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让人,不能成为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合法受益人,无权主张其权利,且不得对抗受托人。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其他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变。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受益人已与原委托人、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依据的最后生效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中的文字为准。《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1‰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受托人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受益权的转让手续进行修改的权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请咨询受托人,并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第七条信托的变更与终止7.1信托的变更与终止7.1.1本信托设立后,除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7.1.2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选任或依法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7.1.3受托人变更,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7.1.4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并根据受托人披露的信托财产净值确定追加部分的价格。7.2信托终止事由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信托期限届满;2.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第七条之规定,将信托计划资金购入的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物业产权转让,单独或与其他资产一起上市;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提前终止;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7.3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后,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扣除根据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简称“可归属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货币的形式归属于受益人或其承继人。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第八条税收处理本信托当事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九条违约与补救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条通知10.1地址变更的告知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15日内通知另一方。10.2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的告知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如变更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持与认购时相同的证明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因委托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规定就联系地址变更、联系人更换或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10.3通知的送达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其他事项11.1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11.2合同组成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其所签署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3工作日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11.4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交付信托资金;经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11.5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填写事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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