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文件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甬财政综〔2009〕1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甬党[2007]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罚没物品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前几年实践工作经验与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宁波市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宁波市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二OO九年一月一十五日附件:宁波市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罚没物品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物品,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没收的各种物品、不予返还的赃物。依法应当上缴国库的无主物品,依照罚没物品进行管理。第四条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第五条市财政局是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市级执法机关罚没物品的处置及收入的入库等工作,各执法机关应根据本办法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第六条执法机关在依法执行罚没物品处罚时,必须向执法对象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对暂扣物品开具“浙江省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使用上述票据必须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质量,对未按规定使用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第七条执法机关应对罚没物品妥善保管,于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品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将罚没物品移交相关单位处理。第八条罚没物品根据其性质和用途,按照以下原则规定进行处置:(一)属于自由流通的一般性物品,由执法机关会同市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竞价、变价等方式进行处理。(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等不动产,由执法机关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机构经营的物资按下列方式处理:1、外币、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由执法机关会同市财政局送金融机构或者证券经营机构予以兑现,变价款上缴国库。2、禁止买卖的文物移交市文物部门管理。3、危险物品、放射性物质、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毒品与吸毒用具等,交公安部门处理或销毁。4、淫秽物品、盗版光盘、非法出版物等交由市公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处理。5、金银(不含金银首饰、工艺品、纪念币)等专营物资,交专管部门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6、其他属于专管机关管理的物品(包括药品、动植物等),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四)对水果、蔬菜、鱼类、肉类、冰冻物品等易腐、易烂和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物品,由执法机关及时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五)对少量不易变现或经技术处理后仍有使用价值的罚没物品,由执法机关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捐助市社会福利机构处理。(六)经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罚没物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执法机关监督销毁,并在销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销毁记录抄送财政部门备案。1、不能做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的;2、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3、已经失效变质,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4、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5、属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6、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及残次器具零配件;7、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8、其他应销毁的罚没物品。(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第九条执法机关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制作销毁笔录,载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必要时可请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并将公证书归档。第十条需通过竞价方式处置的罚没物品,市财政局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办理。市财政局、市产权交易中心根据相关执法机关报送的《宁波市罚没物品移交清单》(附件1),在三方核对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和数量后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一条罚没物品公开竞价前,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或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并编制竞价方案报市财政局核准。第十二条市产权交易中心应根据核准后的竞价方案组织竞价交易。采用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交易;采用其他公开方式交易的,由市产权交易中心自行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公开竞价罚没物品的交易流程,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一般物品外,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专卖专营的,竞买人必须持有效的专卖、专营许可证明。第十四条罚没物品在公开竞价过程中由于价格原因,未能达成交易需要调整底价的,由市产权交易中心报市财政局重新研究确定后实施。第十五条罚没物品处置成交后,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将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抄告相关执法机关。所得款项自处置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及时上缴市级国库。第十六条依法处理的罚没物品,需要办理入户、过户、登记手续的,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协助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第十七条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改变或撤销行政处罚,按规定应将罚没物品返还当事人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上报市财政局的,由执法机关按有关规定直接予以退还;(二)已经上报市财政局,但尚未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置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填写《宁波市罚没物品退还申请表》(附件2),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退还;(三)罚没物品已作处置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填写《宁波市罚没物品退还申请表》,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出具收入退还书,按处置金额从国库退还资金。第十八条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罚没物品内部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对账、报表等制度,设立专项账册,指定专人负责,年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罚没物品管理情况及相关报表。第十九条执法机关留存的《宁波市罚没物品退还申请表》、《宁波市罚没物品移交清单》应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存根联保存期限须满5年以上。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执法机关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组织销毁。第二十条执法机关管理与处置罚没物品的情况,由本单位纪检和财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市财政局会同监察、审计、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为:1、罚没物资收缴情况的真实性;2、是否按规定将罚没物品清册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3、罚没物品票据使用、管理、结报、核销情况;4、有无隐匿、转移、挪用罚没物品的情况;5、是否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6、需要核查的其他重要情况。第二十一条对市产权交易中心实施罚没物品处置过程的监督,由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执法机关、评估机构、市产权交易中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市财政、审计、监察、公共资源交管办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或投诉事项。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2宁波市罚没物品退还申请表编号:年月日申请单位原处罚决定(附文件)退还依据(附文件)申请退还物资清单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处理情况备注以下由财政部门填写经办人意见:领导审批意见:发布机构:宁波市财政局主题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