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联邦外资进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程序法2008-05-2102:42文章来源:国家杜马文章类型:编译内容分类:政策国家杜马2008年4月2日通过联邦委员会2008年4月16日批准第一条本联邦法之目的为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通过本联邦法限制外国投资者及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团体(以下称团体)获得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的注册资本和(或)进行可使其对上述商业组织实施控制的交易。第二条本联邦法调节之关系及适用范围1.本联邦法调节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获得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的注册资本及进行能够使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对该类商业组织进行控制的交易的所产生相关关系。2.外国、国际组织及其控制的组织,包括在俄联邦领土内建立的组织无权进行使其能控制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的交易。3.外国、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进行能使外国、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超过总投票数25%,或其他有可阻碍此类商业组织管理机构决定的股票(份额);或者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在联邦级矿产地进行地质矿产资源研究和(或)勘探、开采(以下称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超过5%股票(份额)的交易都需依据本联邦法规定获得初步同意。4.外国、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获得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的控制由本联邦法第五条相应条款确定。5.本联邦法条款对在俄联邦境外完成或签署,可造成本条1-3款规定之后果的交易及合约同样适用。6.本联邦法不适用于由其它联邦法,或俄联邦已加入国际条约所调节之关系。俄联邦同外国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外国投资产生之关系由俄联邦有关军事技术合作法律调节。7.本联邦法除本条第3款外之条款,用于规范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如俄联邦在此类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和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中所占股份(投资)超过总投票权50%,或俄联邦直接或间接掌握超过50%投票权,则外资对其投资不适用本联邦法。8.本联邦法不适用于外资对除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民法客体之外的民法客体之投资。第三条本联邦法所使用基本概念1.为本联邦法之宗旨使用以下基本概念1)对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威胁——对个人、社会和(或)国家至关重要的利益造成危害的条件和因素的总称;2)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以下称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建立在俄联邦领域之内,从事即使只有一种类型本联邦法第六条规定之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活动的商业组织;3)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的控制(以下称控制)——外国投资者或团体通过掌握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股东大会中注册资本的有投票权的股份(份额),通过参加此类商业组织的董事会(监事会)或其它管理机构,通过同该类商业机构签署可发挥管理职能(管理机构)的合同或类似协议可以直接或通过第三者裁决该商业组织采取的决定,以及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可以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10%及10%以上可投票股份(份额),或者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有权任命该商业组织单一的执行权力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权力机构超过10%及以上成员,并(或)有毫无限制的权力选择超过10%及以上董事会(监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构的成员;4)外国投资者或团体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构成注册资本的可投票股份(份额)——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可以通过第三者实际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构成注册资本的可投票股份(份额);5)可以阻碍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管理机构决定通过——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可以直接或通过第三者阻碍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管理机构决定的通过,如果根据俄联邦法律和(或)商业组织章程类似决定需要法定多数通过。2.“外国投资者”的概念使用1999年7月9日实施的俄联邦第160号法——《俄联邦外国投资法》所确定定义。在本联邦法中,外国投资者还指外国投资者控制的机构,包括其在俄联邦领土建立的组织。同时,为了认定外国投资者对该类机构的控制的事实,适用本联邦法第5条第1、2款。3.“团体”、“协议”、“协调行为”的概念使用2006年7月26日实施的联邦第135号法——《保护竞争法》所确定定义。第四条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进行使自己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形成控制的交易的条件1.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进行使自己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形成控制的交易需依据本联邦法,获得全权负责监督在俄联邦外国投资的执行权力机构(以下称全权负责机构)的初步同意通过并有规定有效期限,本条第4款规定之情况例外。2.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有权在其申请通过初步同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交易。3.在进行可直接或间接管理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注册资本可投票股份一定份额的交易的申请通过初步同意后,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有权力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一次或多次交易,以获得初步同意允许其在该商业组织内直接或间接管理的股份。4.如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交易前已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超过50%的可投票股份,再进行涉及该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股票(份额),或本联邦法第7条所规定的有关此类商业组织(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除外)的交易无需初步同意。第五条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处于控制之下的特征1.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受控制对象,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除外,具有以下特征之一,被认定处于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控制之下:1)控制人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包括依据财产委托合同、简单合伙经营合同、赠予合同或其它交易)超过被控制对象注册资本超过50%投票权股份;2)控制人依据合同或其它交易有权利或权限确定被控制对象采取的决定包括其企业活动的环境;3)控制人有权任命被控制对象单一的执行权力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权力机构超过50%成员,并(或)有毫无限制的权力选择超过50%董事会(监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构的成员;4)控制人掌握被控制对象的管理公司。2.被控制对象在存在以下特征时也被认为处于控制之下:控制人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包括依据财产委托合同、简单合伙经营合同、赠予合同或其它交易)被控制对象注册资本少于50%投票权的股份,但其同其它拥有被控制对象注册资本可投票股份的股东的关系使他可以裁决被控制对象采取的决定。3.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被控制对象,存在以下特征之一即被认为处于外国投资者、团体——控制人——的控制之下:1)控制人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包括依据财产委托合同、简单合伙经营合同、赠予合同或其它交易)被控制对象注册资本10%及以上投票权的股份(份额);2)控制人依据合同或其它交易有权利或权限确定被控制对象采取的决定包括其企业活动的环境;3)控制人有权任命被控制对象单一的执行权力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权力机构超过10%及以上成员,并(或)有毫无限制的权力选择超过10%及以上董事会(监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构的成员;4)控制人掌握被控制对象的管理公司。第六条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活动类型为本联邦法之宗旨,以下活动类型属于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活动1)从事积极影响水文气象过程和现象的工作;2)从事积极影响地球物理过程和现象的工作;3)同研究传染病病原体有关活动;4)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保存点和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的安装、建造、运行和停止运行;5)同核材料和放射物质相关活动,包括铀矿的勘探和开采,核材料和放射物质生产、利用、加工、运输和保存;6)放射性废弃物的保存、加工、运输和掩埋相关活动;7)在科研和设计工作中利用核材料和(或)放射物质;8)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保存点和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的筹划和设计;9)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保存点和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所用设备的设计和制造;10)对论证有关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保存点和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涉及核材料、放射物质和放射性废弃物活动的核安全和放射性安全的设计和技术文件进行技术验收;11)根据俄联邦法律需要获得许可证进行密码(暗码)器材和运用密码(暗码)器材保护的通讯系统、电信系统的研究和制造;12)根据俄联邦法律需要获得许可证进行密码(暗码)器材的扩散;13)根据俄联邦法律需要获得许可证进行密码(暗码)器材的维护;14)提供信息密码领域服务;15)检测在房间和技术设备上的隐蔽的信息接受电子装置的活动(上述活动为法人保障自身需要除外);16)进行经营活动的法人以出售为目的而研制、生产、销售和获得用于隐蔽的信息接受特种器材;17)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研制;18)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生产;19)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维修;20)武器和军事装备的回收利用;21)武器和军事装备贸易;22)武器和射击武器组成部件的生产(冷兵器、民用和公务配发武器的生产除外);23)武器枪弹和枪弹的组成部件的生产(民用和公务配发武器的枪弹生产除外);24)武器、射击武器的组成部件和武器枪弹贸易(冷兵器、民用和公务配发武器及其枪弹的贸易除外);25)弹药及其组成部份的研制和生产;26)弹药及其组成部分回收利用;27)工业用爆炸材料的生产及其流通;28)保障航空安全活动;29)航天活动;30)航空设备的研制,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31)航空设备的生产,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32)航空设备的维修,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民航机构进行的零部件的维修除外);33)航空设备的试验,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34)在占俄联邦人口一半及一半以上人口的领土范围内进行电视传播;35)在占俄联邦人口一半及一半以上人口的领土范围内进行无线电传播;36)1995年8月17日实施的俄联邦第147号法——《自然垄断法》第4条第1项规定的领域内被列入自然垄断企业名录的经济主体提供的服务,提供公共电力传输、邮政通信服务,在分散线路中提供供暖和电力服务的自然垄断经济主体除外;37)列入俄联邦《保护竞争法》第23条规定的名录并处于垄断地位的经济主体从事之活动:A)俄联邦境内通讯服务市场(提供互联网服务除外);B)在俄联邦5个及5个以上联邦主体内进行固定电话服务市场;C)联邦直辖市固定电话服务市场;38)生产和销售制造武器和军事装备需要的特种金属和合金,处于垄断地位的经济主体从事之活动;39)在联邦级矿区进行矿产研究和(或)勘探和开采;40)开采(捕捞)水生物资源;41)有能力在一个月内印刷不少于2亿页-张印刷品的经济主体所从事印刷活动;42)每期读物印数不少于100万份的编辑部和(或)出版社从事之活动。第七条本联邦法所管辖的交易1.以下类型交易属于依据本联邦法需要初步同意的交易:1)交易(涉及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的股份(份额)的交易除外)结果使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获得:A)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注册资本超过50%投票权股份的权利;B)任命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单一的执行权力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权力机构超过50%成员,并(或)有毫无限制的权力选择超过50%董事会(监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构的成员的权利;2)涉及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的股份(份额)的交易结果使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获得:A)直接或间接掌握该类商业组织注册资本10%及以上投票权的股份(份额)的权利;B)任命该类商业组织单一的执行权力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权力机构超过10%及以上成员,并(或)有毫无限制的权力选择超过10%及以上董事会(监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构的成员的权利;3)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10%及以上投票权的股份(份额)的权利的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获得该类商业组织股份(份额)的交易;4)使外国投资者以商业机构的团体或个人企业家进入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管理机构的合同;5)使外国、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注册资本超过25%投票权的股份(份额),或者可阻碍该类组织管理机构决定通过的股份,或者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