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应急管理工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有企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公司应急管理工作(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各单位是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单位主要领导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应急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应急预案,明确预警、接警、报告、指挥、处置、救援、响应、恢复等各环节的应急程序。第四条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第五条各单位应坚持“单位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国企所属各单位。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七条各单位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分级设立应急办公室,各级生产运行、工程技术、设备物资、办公室、人事培训、安全、消防、交通、医疗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预案管理以及信息报告等日常工作。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兼任。第八条各级业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其应急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各级工程技术、生产调度等生产运行部门组成应急指挥和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应急物资调动等工作。(二)各级人事和培训部门负责应急办公室、应急指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培训管理工作,明确相关单位、部门及有关岗位人员的职责。(三)各级财务部门落实应急设施、演练和救援所需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计划。(四)计划、物资及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应急系统所需的设施、设备、器材的资源配置工作,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五)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应急专家库,组织应急预案审核以及应急预案建档、备案管理工作,对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各级办公室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信息。第三章应急预案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应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生产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以及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分级组织编制各类应急预案。第十条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危险目标、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报警和通讯的联络方式,事故(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危险区的隔离、检测、抢险救援和控制措施,受伤人员现场救护和医院救治,应急救援保障(内部保障、外部保障)、预案分级响应条件、事故应急救援关闭程序,应急培训计划、演练计划等。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可根据采取的处置、救援、响应等不同应急措施类型,分别编制,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集中编制。(一)应急处置预案是各基层部门、站队针对本单位所具有的危险源、生产装置、生产场所或生产环节而编制的应急预案。(二)应急救援预案是各基层单位针对本单位的危险源、生产装置、生产活动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开展的大型活动而组织编制的应急预案。(三)应急响应预案是国企及各直属单位参与应急处置所编制的应急预案。第十二条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与地方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衔接,并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备案。第十三条在同一地区、同一施工作业区域,应对同一突发事件,应按照作业者(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及相关生产、施工单位的责任分工,分别制订各自的应急预案。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报作业者(建设单位)审查批准。第十四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对涉及到相关方、周边地区公众的应急预案,要积极与相关方和地方政府协商沟通,将可能产生的危害、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等告知相关人员。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的管理和分级启动程序,加强对制订、发放、培训、演练、变更、启动、终止以及上报和备案工作的检查,将应急预案有效文本纳入受控管理。第四章应急培训与演练第十六条要制订应急预案培训、演练计划,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悉、熟练掌握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一)应急处置预案由各单位基层组织定期自行组织演练,上级安全管理、监督部门检查。(二)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响应预案由各单位或作业者(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相关方参加。第十七条对可能发生涉及周边地区和公众安全的突发重大事件,应与当地政府协商,采取必要的方式做好响应、救援等联合应急演习工作。第十八条对应急预案应进行审核和变更管理,不断补充、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变更应急预案文本。第五章应急实施第十九条各单位应规范应急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公布突发事件报警、接警程序,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级别。对现场信息采集、报送、披露提出明确要求。第二十条当发生突发事件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现场人员按照应急程序的要求进行操作。事故现场指挥应优先做好险区人员疏散和防护,确保受伤人员医疗急救措施及时到位;事故应急需要封闭事故现场时,在公安保卫人员没有到达之前,应安排人员封锁事故现场。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当事态比较严重,超出应急处置预案范围时,应及时报请上级或有关方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一般B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要立即上报。接到报告,各级应急组织要及时、准确做出启动应急救援或应急响应决定。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按职责分工迅速到达岗位指挥抢险工作。各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援工作。第二十二条当发生一般A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事故控制及其对生产和社会的影响依靠本单位自身力量不能控制,需要上级或相关方救援时,应启动国企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必要时,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援工作。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应急管理程序进行应急的终止和恢复,对实施过的应急预案进行及时修订、审核和完善。第六章善后处理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宣布正常工作。第二十五条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充。有关部门还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第二十六条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也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的经过与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国企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