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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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的《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等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制订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一)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设区市政府要依法统筹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并将发展布局的相关要求纳入城乡规划中。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从2010年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许可,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迁入化工园区。(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审批部门负责)(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依法分别经省安全监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颁发批准书。已取得批准书的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有关地方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国家级或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可直接为其办理换证手续,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安全监管、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四)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要同时征求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实行备案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备案后,要告知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硝化、过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统称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前,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不得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发展改革、经信、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海事等部门负责)(五)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从2009年起,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经信、发展改革等部门参与)(六)坚决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以及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监管等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七)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要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试生产方案并组织试生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发展改革、经信、质量技监、海事等部门和工会参与)(八)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动企业规范安全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力争于2010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九)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订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完成;对涉及剧毒化学品流失等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防范事故。(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十)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要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并依法向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向环保、公安、质量技监、卫生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十一)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重点企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旦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公安、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参与)(十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培训。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培训计划,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依法持证上岗;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等培训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培训档案。(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负责)三、保障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十三)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投入保障机制。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实行专户核算,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够使用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各级财政、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经信、发展改革等部门参与)(十四)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7〕281号)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预先足额存入资金,专项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安全监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预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安全监管、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十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保险制度。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足额保险费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挂钩制度,促使企业自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工会等参与)(十六)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提高安全控制水平。推动重点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的安全控制水平,尤其是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订技术改造计划,加大投入,于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精神,开展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改造工作。从2011年起,要把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安装自动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依照国家规定纳入换(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发展改革、经信、科技等部门参与)(十七)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制订和完善有利于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财政扶持政策,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引导和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结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以危险化学品领域共性、关键性安全技术为重点,加大对安全生产科技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有关企业研发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和化工安全生产技术。科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等,要予以优先立项,优先支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指导有关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财政、科技、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经信、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十八)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剧毒气体生产企业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加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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