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检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为加强检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结合我所的实际,制订本办法。2、检验仪器、设备是我局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入库验收、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和损坏丢失等全过程实施管理。3、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资源充分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闲置浪费和公物私化,保障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4、检验仪器、设备应有各乡镇站所选派专人管理。在所长领导下,负责人负责全所仪器、设备的管理。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8、设备、仪器、器具的日常维护、管理领用应由负责人负责。第四章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11、购置信息a)检验检测室站根据检验检测工作需要填写〈设备、仪器购置申请单〉经室站负责人签批后报,设备责任工程师签署意见后送总工程师办公室汇总评审;b)总工程师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购置计划和采购文件,报总工程师审核、所长批准。12、采购和验收a)总工程师办公室依据经审批的购置计划和采购文件在〈检验、测量和实验设备合格供应商名录〉内实施采购;b)设备仪器到岸后,总工程师办公室、设备责任工程师负责对购置的设备、仪器进行开箱验收,并填写〈设备验收单〉,履行验收手续;2/6c)设备、仪器验收后,设备责任工程师应妥善保管设备仪器的随机文件,并积极建立设备、仪器、器具档案和按照4.3.4进行标识。无首次使用检定要求的设备、仪器可填写〈检验检测设备、仪器借(领)用登记表〉借(领)用,无直接借、领用,应入库保管;d)需要安装、调试的固定设备和仪器,总工程师办公室在使用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安装调试合格,方能履行接交手续,必要时由总工程师办公室联系制造厂或供应商协助安装调试;e)安装调试和验收、接交纪录应存入设备、仪器档案,记录应有设备、仪器使用(管理方)方代表和设备责任工程师签字确认内容。第五章在役计量器具、仪器、设备、仪表的检定13、设备责任工程师负责(各室、站应积极配合)在役计量器具、仪器、设备、仪表周期检定工作。对有效周期内出现异常的计量器具、仪器、设备、仪表,应及时修理和检定。。第六章、设备、仪器、仪表、量具的标识18、设备、仪器、仪表、量具经检定(校准)或对比后,应根据其确认的技术状态进行标识。19、应根据标准物质和测量参考标准的状态对设备、仪器进行标识;20、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影响软件进行标识。21、标识应具有唯一性,标识的方式可采用贴签和挂牌两种之一。22、标识不可轻易遗失。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工作中首先要保存好所有的检定、校准证书,做好各种记录,理清各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周期和日期;采用合理标识,表明检定或校验状态,防止误用,如根据惯例,采用“三色标识”:绿色表示“合格”、黄色表示“准用”、红色表示“停用或禁用”。第七章、设备、仪器、仪表、档案设备管理负责人应负责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3/6a)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唯一性标识(设备编号);b)制造商名称、型式型号、系列号或者出厂编号;c)接收日期、启用日期、接收时的状态和验收记录;d)设备说明书或者制造商的其他资料;e)所有检定/校准证书/报告,设备调试、验收记录和检定/校准计划;f)设备、仪器日常维护保养特殊要求;g)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改进或者大修记录;h)设备、仪器安全操作规程;i)按装地点和使用管理部门、使用状态。第八章仪器设备、工具的领用和使用管理23、各乡镇站所要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同时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培训。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24、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者,事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还必须做好使用资料(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的记录。25、在用的仪器设备绝不允许随意拆改。26、各单位应重视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按不同性能和要求做好防火、防锈、防尘工作,久不使用的电子仪器应定期插电开动,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27、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28、各站所固定设备由其设备专管员负责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设备专管员对本站所仪器、设备、集体工具妥善保管,督促设备、仪器、工具的使用者4/6进行对其定期维护、保养。29、检验设备下发入库时应由各乡镇设备专管员验收后入库,领用时由使用人填写检验设备使用登记表,设备专管员发放,登记表见附件1,。31、仪器、设备运输时应固定牢靠,并做好减震工作。32、仪器、设备使用时,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第九章仪器、设备的修理35、各站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损坏后,各站所设备专管员应查明损坏原因及损坏程度或故障状况,书面上报局办公室。37、仪器、设备修理所涉及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设备、仪器损坏的各站所具体承担。第十章仪器设备的移交38、离(退)休、调出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原有的仪器设备。39、办理移交主要内容: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帐、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二、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三、工具;四、实验室及实验室内箱、柜等的钥匙;五、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40、所内新建立、撤销、并转建制的单位,应及时到设备、仪器管理部门立户或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换户等账务手续。第十一章仪器设备的停用、报废和安全处置:5/641、经检验检测中心确认有缺陷或有故障的设备、仪器应停止使用,采取可靠的标识和隔离措施处理,同时核查该设备、仪器对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必要时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部门和顾客。42、经制造厂或修理单位、确认无法修复的严重损坏或技术性能明显落后、示值超差太多或主要部件磨损已无法修理的设备、仪器、仪表、量具或已不能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设备、仪器,应作停用或报废处理。43、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劣或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部分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最低要求的。应作报废处理46、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数目、实物相符,及时上交我局统一进行处置。任何乡镇站所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第十二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47、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或丢失。如有属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要进行经济赔偿。凡属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在使用时确实难以避免而引起的损坏及因使用年久而自然损耗的,不属于赔偿范围。48、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详细书面材料,交局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检验检测中心审核。损坏或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应保护现场,由检验检测中心组织审查处理。49、因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和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一、凡个人将设备带出单位外,因私使用,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都要按规定赔偿。6/6二、不遵守设备使用规章制度,未经所长批准,擅自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三、因管理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四、由于责任事故而造成被盗、失火、水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