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家解读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解读】1.调度室综合台账记录超过设计生产能力;2.主井提升煤炭量超过设计生产能力;3.洗煤厂销售量超过设计生产能力产出量;4.财务收入报表超过矿井生产能力销售额;5.采掘工程平面图工作面推进度和动用储量超过生产能力动用范围;6.擅自修改数据满足生产能力要求。7.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0%。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以上解读有主管意向,必须把握住“原煤产量”字眼,矿井有些部门计算产量不一定都是按照原煤计算的,比如“标煤”是按照发热量考核的,还有的统计按照“实体煤”计算的。(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解读】查矿井当年及上年资料,总体生产经营目标超设计(核定)生产能力。(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解读】1.开拓煤量可采期不符合符合下列规定:(1)突出、水文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2)高瓦斯、水文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3)其他矿井不得少于3年。2.准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下列规定:(1)水文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2)其他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3.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下列规定:(1)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2)其他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解读】1.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解读】1.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不得组织采掘作业;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矿井所有井巷揭煤、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停产:(1)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仍组织生产的;(2)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报告的。3.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要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2)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①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表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日产量/t可解吸瓦斯量/(m3/t)≤1000≤81001~2500≤72501~4000≤64001~6000≤5.56001~8000≤58001~10000≤4.5>10000≤4②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③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4.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5计算)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表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工作面瓦斯抽采率/%5≤Q10≥2010≤Q20≥3020≤Q40≥4040≤Q70≥5070≤Q100≥60100≤Q≥705.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6.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6计算)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表3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矿井瓦斯抽采率/%Q20≥2520≤Q40≥3540≤Q80≥4080≤Q160≥45160≤Q300≥50300≤Q500≥55500≤Q≥60(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解读】1.未制定劳动定员制度2.未执行劳动定员制度(1)矿井单班作业人数超过规定:①K≤3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100,其他≤80;②30<K≤6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200,其他≤100;③60<K<12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300,其他≤180;④120≤K<18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400,其他≤200;⑤180≤K<30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600,其他≤280;⑥3000≤K<50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800,其他≤400;⑦K≥50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850,其他≤450。(2)采煤工作面作业人数超过规定:①灾害严重矿井:综采检修班≤40,生产班≤25,炮采≤25;②其他矿井:综采检修班≤30,生产班≤20,炮采≤25。(3)掘进工作面作业人数超过规定:①灾害严重矿井:综掘≤18,炮掘≤15;②其他矿井:综掘≤16,炮掘≤12。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解读】(1)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3)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如下: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4)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对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5)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6)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变化情况。(7)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外的甲烷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8)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解读】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解读】1.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2.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3.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4.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解读】1.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未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的;2.矿长、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3.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4.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5.防突工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解读】1.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1)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①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