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不安全行为是生产过程中员工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可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行为,如员工的违反规定;不安全行为也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行为,这里面包含直接导致和间接导致事故的行为,为有效地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对不安全行为进行事前控制,提前预防,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特制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请各单位和部门遵照执行。第二条不安全行为坚持以教育和有效预防为主,不安全行为的管理要坚持以实事求是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动态和静态相结合、客观事实与认知态度相结合、事后处理与有效预防相结合。重点加强不安全行为的教育和预防,让员工明白不安全行为的严重危害,鼓励员工爱岗敬业.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勇于抵制和制止不安全行为,从而将不安全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均有拒绝和制止不安全行为,发现和举报不安全行为维护安全生产,职工人身安全和利益不受侵害,公司和个人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和义务,对不顾他人或自身人身安全以及企业财产损失而组织、进行生产的违章、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为保证不安全行为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1成员:领导组职责:公司总经理是煤矿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不安全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安监部部长对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不定期对不安全行为进行跟踪落实,各部室负责人是不安全行为的落实人,做好对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排查、发现、举报、帮教、回访等相关记录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五条由安监部负责对公司不安全行为的界定、具体表现、控制措施、发现、举报、帮教、考核、再上岗、回访、记录等作出明确规定,对违章作业风险、违章指挥的风险、违反劳动纪律的风险、有不负责任的风险、对于这些风险进行评价、分类、指导界定标准,针对不同类别不安全行为制定分类管理控制措施,根据工作要求开展相关不安全行为的日常工作。第六条管理人员负责对不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作业。各队组负责建立台帐,具体要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地点、时间、行为事实、处理结果、回访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第七条公司各队组是不安全行为培训的主体单位,要对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开展日常培训,培训时长不得少于24个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不安全行为的性质与类别。员工经培训、教育、帮教、考试合格和个人做出保证后方可上岗。各队组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已进行帮教的人员进行回访,从个人表现、对不安全行为理解、认识及执行情况,综合衡量不安全性帮教效果。第八条安监部负责每月对不安全行为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考核办落实奖罚及考核工作,将罚款详细名单等记录在册,每月进行汇总归档、备查。2第三章常见的具体表现第九条不安全行为是导致安全事故最直接的因素,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做好不安全行为的防控措施,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制订了不安全行为的具体行为共541种,其中公共部分30种和岗位型6个专业511种行为。第十条一般型不安全行为7种具体表现分别是:一、公共部分1.上班迟到早退未执行同上同下或岗位睡觉、脱岗,要害场所串岗。2.酒后入井、上岗的或地面作业酒后上岗、班中喝酒。3.穿化纤衣服下井。4.携带烟草、明火入井或进入禁火区域。5.下井人员携带手机或其它电子物品。6.现场作业人员个体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无个体防尘措施。7.不执行入井检身制度。8.工作服衣袖不系扣,头灯、自救器斜背在肩上。9.戴安全帽不系带,入井期间摘下安全帽。10.井下作业时,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11.不遵守乘车侯车、架空乘人车制度,嬉戏打闹,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架空乘人车。12.用猴车拖、运超重工具或设备。13.违规走副斜井上下。14.违章乘坐梭车和矿车。15.在井下巷道行走时,走道心。16.无证上岗或持过期证上岗。17.跨转载机、皮带机,不走行人过桥。318.敲帮问顶不使用专用工具。19.用过的棉纱、布头不用铁通盛装,乱扔乱放。20.不按规定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21.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或未贯彻规程措施开工。22.在作业地点停风后不立即撤出人员或无风微风作业。23.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一通三防”设备设施。2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25.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26.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27.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又未采取安全措施。28.零星工程未采取安全措施或零时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负责人。29.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违章用火。30.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二、采煤专业31.乳化液配比浓度不达标。32.人员进入空顶下作业或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33.有伞檐不处理继续施工。34.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继续组织生产。35.液压单体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时,不及时穿靴。36.单体支护不规范,不垂直顶板。37.两巷超前段支护数量不够或不采用防倒措施。38.液压支架端面距、错差超过规定。439.支架不接顶,初撑力不达标。40.工作面调架时不按规定支护顶板。41.液压支柱漏液而不及时更换或缺两个爪继续使用。42.采煤机开机不开水,停机不停水。43.采煤机开机时带负荷。44.采煤机开机时不发警报,停机时不闭锁。45.采煤机未安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46.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47.采煤机停机时滚筒不落地。48.采煤机开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未确认机组转动范围内有无人员及障碍物就开机。49.采煤机内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继续割煤。50.采煤机不挂瓦斯检测仪。51.割煤时采煤机前方支架伸缩梁或护帮板未收回或收回不及时。52.采煤机割煤时违反规定留顶底煤或割顶底板。53.采煤机割煤后拉架跟不上,护帮板打不到位。54.采煤机停机后,手把不打到零位,不切断电源。55.移架、顶溜后,支架手把不及时回位。56.架前、架间、支架附近有人作业,盲目拉架。57.移架过程中不开架间喷雾。58.移架后不升紧支架。59.推移工作面输送机时,该区段煤壁侧有人作业。60.拉移运输机头时,不用液压缸,而用单体柱顶移。61.两端头提前移切顶密柱和回梁回柱。62.用手直接清理电缆中间的煤块。563.进入机道或跨越运转设备时,不停机闭锁。64.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不报警。65.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司机在设备运行状态下处理堆煤和浮煤。66.拖移转载机时,施工人员站在危险范围内。67.输送机运行时,人员站在煤帮处联网。68.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不及时停机处理。69.机头机尾维护时,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不停机闭锁。70.输送机机尾无防护板,转载机未封闭。71.停机检修时,不闭锁运输机,不断开隔离开关及离合器。72.检修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煤电钻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未严格按停送电程序。73.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及未闭锁煤溜进入煤壁区作业。74.用液压支架起吊煤溜或其它重物。75.人员在运行中的刮板输送机头、胶带输送机头正前方。76.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漂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动刮板输送机。77.利用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支架)或巷道支架。78.切链时,不使用紧链器。79.溜子运行中处理漂链。80.注油时,不使用过滤器。81.检修系统管路时,不停泵。82.更换支架液管后,U型销子插不到位或使用单腿销、异形销。83.更换液压原件时未释放管内压力或释放方法不正确。84.检修支架时未关闭截止阀或未泄压。685.更换截齿不闭锁采煤机。86.人员登上滚筒更换截齿。87.液管跑、冒、滴、漏不处理。88.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回柱放顶未按规程规定作业。89.采煤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90.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后,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有效支护继续生产作业。91.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退锚和支护、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护。92.不按规定超前回棚、回柱、退锚。93.不按规程规定放顶操作。94.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工作面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95.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96.发现有透水征兆,未及时向调度汇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97.工作面遇到特殊情况,如地质构造、透水预兆等不采取专门措施。98.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和周期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99.回采工作面遇构造、岩石等进行放炮作业时,未采取保护措施而将液压支架损坏。100.采煤工作面用乳化液泵站高压液进行防尘或冲刷浮煤。101.采区、采煤工作面回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102.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103.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7104.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105.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三、掘进专业106.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规定支设。107.未及时紧固锚杆。108.少使用锚固剂降低支护质量。109.锚杆打设间排距超过规程规定范围。110.锚杆不及时紧跟工作面,超循环作业。111.未按规程规定进行联网。112.私自锯锚杆、锚索,降低支护质量。113.锚索不及时涨拉。114.缺锚杆、锚索不及时补打。115.发现不合格及失效锚杆不及时补打。116.没有配备锚杆拉力计或对已安设的锚杆没有做拉力试验。117.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测锚杆(索)安装质量。118.锚杆(索)支护巷道未按规定安装顶板离层仪和压力表。119.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观测。120.打眼、架棚及维修巷道时单人作业。121.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临时支护。122.掘进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123.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后,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有效支护继续生产作业。124.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工作面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8125.高度大于3米的巷道或硐室未搭设工作台进行上部作业。126.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127.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128.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护时无人监护。129.破坏巷道支护、拆东补西。130.人员进入空顶作业。131.用风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两侧有人员作业。132.骑在风钻上打眼。133.干打眼。134.戴手套扶钻杆。135.打眼、装药平行作业。136.炮眼数量、周边眼间距与规程不符。137.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138.放炮前后,不洒水冲尘。139.炮眼封泥长度不够或使用炭块、煤粉做炮眼封泥。140.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钻眼或站在输送机上钻眼。141.炮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142.多台钻同时钻眼时,钻与钻之间进行交错钻眼作业。143.工作面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144.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145.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146.打底座压柱、回柱放顶少于两人操作。147.放炮警戒距离不够或不使用警戒绳。9148.使用高压液冲炮眼处理瞎炮。149.火药箱内有火药不上锁。150.利用残眼装药放炮。151.放炮时不对工作面设备、电缆采取保护措施。152.坐在炸药、雷管箱上。153.顶板淋水不搭设防雨棚,造成电器设备浸水。154.巷道贯通时不按规定加强支护。155.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