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XX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XX市XX区10号,联系电话:15809272581。法定代表人:王XX,系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神州四路航创国际广场C座2层,联系电话:029-88830045/47/48。法定代表人:蒋晓星,系公司总裁。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货款218400元,支付迟延履行所产生利息11880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合计23028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9日,原、被告在西安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液压起动马达共12台,价款合计312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9月5日向原告支付了93600元(30%)的预付款,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依约交付了前述机器设备,设备质量合格、运转正常。但被告严重违反《买卖合同》关于收货后7日内支付余款的约定,一直不予支付其余的218400元(70%)合同款。原告多次派员远赴西安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原告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违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理应立即给付货款,并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如前所请!此致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具状人:XXXX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