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数据解读:保险追偿败诉的23种情形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数据解读:保险代位追偿败诉的23种情形汇盛律师事务所&惠赢网目录纲要010203样本的选择与分析保险追偿败诉原因及案例精解小结01样本的选择与分析1081份案例是如何选出的?0102样本的选择本次调查共统计2009-2018年间保险人代位求偿判决1081份,其中高院及以上作出的判决60份(最高院3份,高级人民法院57份),中院作出的判决617份,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及裁定404份。样本的选择与分析样本数据分析最高院高院中院基层法院最高院:3份高院:60份中院:617份基层法院:404份企业财产险机动车保险公路货运险海上运输保险涉及的主要险种保证保险火灾交通事故导致车物受损货损货差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造成保险事故的主要原因未归还欠款010203机动车保险:247份国内公路货运险:166份企业财产险:46份中院追偿案件的分析040506保证保险:13份旅行社责任险:11份海洋货物运输险:8份主要涉及险种分析表机动车保险国内公路货运险企业财产险保证保险旅行社责任险海洋货物运输险010203交通事故:286份货损货差:178份火灾:86份中院追偿案件的分析04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11份事故原因分析表交通事故货物灭失/受损火灾交通事故致旅客受损01020304最高人民法院败诉判决:1份(不完全胜诉)高级人民法院败诉判决:26份中级人民法院败诉判决:176份基层人民法院败诉判决/裁定:72份保险追偿案件败诉率统计43.3%28.5%17.8%最高法及高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败诉率统计02败诉原因与案例剖析010203第三方违约或者侵权行为未被认定被追偿对象错误先期理赔瑕疵保险追偿案件七大败诉原因040506证据效力瑕疵存在保价/免责条款超过诉讼时效07其他原因0105无证据证明第三方侵权1:第三方违约或者侵权行为未被认定(57份)02030406货损未发生在承运期间承运人无过错托运人自身的过错第三方已尽管理义务不可抗力1.1无证据证明第三方侵权一般在火灾案件和车险案件中法院依据该理由判决保险人败诉的情形较多,其中在火灾案件中最为重要的定责依据便是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除非《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对于责任的认定非常明确,否则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一方的证明责任较大。案例精选(2017)粤20民终1497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裁判要点:本院认为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东升大队对火灾事故的上述认定结论,并不足以证明当然是中山供电局的市政供电线路起火引致本案火灾事故的事实。并据之前的判决确认起火点线路并非中山供电局供电线路以及引发火灾事故的原因不是电力设施本身故障而是电力故障,全汇百货店既未主张中山供电局存在过错,也未提交中山供电局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证据等相应事实。因此联合财保中山中心支公司主张本案保险事故系基于中山供电局的侵权行为和原因造成,以及中山供电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原因一般发生在向负有管理义务的第三方代位求偿时发生。比较多见于车险案件,往往是因公路上的遗撒物品导致车辆受损,保险人将负责该路段维护和管理的道路管理者作为被追偿人起诉。另外在小区里财务受损起诉物业公司未履行管理职责的也比较常见案例精选(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02号判决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原告:上海松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裁判要点:本案中,松开物业公司已经就可能发生的事故危险性(高层外墙水泥装饰条掉落砸坏越野车)向业委会作了汇报并申请维修,业委会因不能承担维修费用而不予批准,此后松开物业公司在日常工作中仍继续履行了必要的检查职责,故松开物业公司没有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我国《合同法》也规定违约责任的免责范围包括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中,因对货物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第三方如果能进行举证是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将不负赔偿责任。案例精选(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被告: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裁判要点:对于被上诉人来说,新开河坝溃堤、决堤的,是难以预见且无法避免的,而常年派驻在长江物流园区仓库办公货主的工作人员在连续降水后也未曾要求被上诉人转仓,可见对于货主来说新开河坝溃堤、决堤也是未能预见到的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约定而免除,况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失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在存在不可抗力情形下,上诉人上诉要求被上诉人对涉案货物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而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的前提之一就是货损要发生在第三者承运的过程中,才可以按照违约责任向契约承运人或者按照侵权责任向致害人追偿。假如货物损失并不是发生在第三者承运货物的过程中那么提起代位求偿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依据。案例精选(2017)粤71民终7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被告:中山市金泽运输有限公司裁判要点:但本案中,承运人已经将货物运送至收货人的仓库,大部分货物已装入收货人的仓库,最后一批货物也已从运输车辆上卸下放置于收货人的工厂一楼,承运人已经完成安全运输的义务。至于收货人在送货单上签字或盖章,只是收货人对该运输义务完成的确认,并非认定运输义务是否完成的标准。涉案爆炸事故发生于承运人完成运输义务后,并非运输期间,且是因收货人工厂发生爆炸,原因在于收货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金泽公司作为承运人无需向太平洋财险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义务。在运输过程中如果是因托运人自身的过错而导致货物的损坏、灭失,托运人本身无向承运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样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也没有相应请求赔偿的请求。案例精选(2011)桂民四终字第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被告:贵港港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贵港市振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裁判要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九项“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九)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之规定,由于托运人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及大量易燃品,违背了其在运输合同中关于普通货物“废纸”的约定,又未向承运人作出声明,再结合本院前述火灾原因的分析,承运人已尽到举证义务,本案货物的损失,不应由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承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索赔请求,本院不予支持。01错列被追偿对象2:被追偿对象错误(38份)020304第三者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保留所有权买卖关系下的挂靠非机动车一方无需担责错列被追偿对象的情形主要是指将和案件毫无干系的第三人列为被追偿对象而行使追偿权利,往往是由于错误认为实际被追偿对象和第三人存在着委托或者职务关系而导致的.案例精选(2014)苏商终字第00378号判决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裁判要点:顾某某(被告公司下属第一项目部经理,以第一项目部名义承揽工程,电焊导致企业财险项下承保标的起火)订立案涉合同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虽然顾某某的身份系鸿翔公司第一项目部项目经理,但并非其在职期间以鸿翔公司名义履行的所有行为均系职务代理行为。顾某某订立案涉合同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太平洋财保南京分公司关于顾某某签订《11·29施工合同》行为是履行鸿翔公司职务行为,以及即便不属于职务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对保险财产同样具有保险利益,实质上他们同被保险人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财产受损时,他们的权益必然遭受损失;保险人偿付保险金时,他们的利益必然得到补偿。如果保险人先行赔偿后,仍要求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其特定亲属或组成人员追偿损失,则无异于左手给予,右手索还。案例精选(2014)浙绍商终字第876号原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被告:沈剑飞裁判要点:大众保险公司陈述,华都公司与沈剑飞(沈为华都公司下属某车间管理人员,虽无劳动合同,但按月发给工资,该车间设备过热起火导致火灾)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加工的关系,华都公司提供生产资料和工具委托沈剑飞加工生产。即使如大众保险公司所言,沈剑飞基于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建立加工关系,属于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具有紧密联系的第三人,在利益上与被保险人具有一致性,应当界定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大众保险公司依法不能向其主张代位求偿权。非机动车、行人不赔偿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符合公平原则,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获得便利,享受利益,同时机动车的行使行为给不特定的人带来潜在风险。机动车的质量、行驶速度、潜在危险性等均远高于非机动车、行人,在参与交通行为过程中,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应当优先给予保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不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有利于保护弱者的利益,也符合公平的原则。案例精选(2018)豫09民终43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被告:吴春霞裁判要点:要求非机动车和行人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则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的弱势地位将无法体现,这显然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机动车一方作为优者,其应当对自己的财物负担加重保护注意的义务,其对财产损失可以通过购买车辆损失险种进行自我保护。本案中,事故车辆所有人韩希川已经通过购买车损险的方式,对事故车辆的财产损失得到保险公司的弥补,因此韩希川则无权再向非机动车驾驶人吴春霞请求车辆损失的赔偿,平安财险濮阳支公司也就无法通过代为追偿的方式向吴春霞请求车辆损失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指出:“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而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保留所有权买卖关系下的挂靠是一个例外。案例精选(2014)宜中民二终字第20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被告:熊建华宜丰县棠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裁判要点:我国现有法规并未禁止个人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李进林付清了购车款仍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则双方可转化为挂靠关系,但至案发时双方仍为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转换成挂靠关系,人保广州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能证实李进林必须挂靠于棠兴公司才能经营的证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棠兴公司作为出卖方不应承担责任,故人保广州公司认为棠兴公司与李进林签订的《分期还款受让汽车合同》实为挂靠合同而主张棠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3:先期理赔瑕疵(11份)0102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达成协议无证据证明保险标的发生损坏《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主要包含着两种情况,一者是被保险人主动放弃对第三者的债权;另一者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协议并且声明不予追究其他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再行赔付便丧失了其依据和意义,保险代位求偿权设立之初的一个目的便是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付,这种情况下因为先

1 / 6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