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2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事件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2.2日常管理机构2.3专家咨询委员会2.4专业技术机构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3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3.2预警3.3报告4应急反应4.1应急反应原则4.2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4.3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34.4分级反应5应急处置5.1应急处置原则5.2现场处理5.3医疗救治5.4信息通报5.5应急反应终止5.6应急处置工作评估6善后处理6.1善后处理6.2奖励6.3抚恤和补助6.4补偿6.5责任6.6社会救助与保险7应急处置保障7.1信息保障7.2应急体系建设7.3卫生应急队伍准备7.4培训和演练7.5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7.6应急物资储备47.7科研和交流7.8经费保障7.9通讯与交通保障7.10法律保障7.11社会公众宣传教育8附则8.1名词术语8.2预案解释8.3预案实施9附录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9.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框架图9.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预案构成9.4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5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4级。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6(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省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7上市州。(4)霍乱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并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1)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8数1-4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市州所在城市首次发生。(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9)市州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9(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县市区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5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2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2.1.1省应急指挥部组成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卫生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10省通信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红十字会、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省军区后勤部、武警甘肃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2.1.2省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如下: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省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及时报道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11病知识普及。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舆论,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管理和引导。省发改委:负责制定全省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采购(进口)、储备、调度和运输,保证市场供应,必要时提出运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省科技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药品、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省公安厅: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12省监察厅:负责对应急物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生活救助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省交通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省农牧厅: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省林业厅: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快速进行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13省商务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确保出入境应急物资产品质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省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省物价局: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行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14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兰州铁路局: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负责列车、车站的消毒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铁路交通管理工作。甘肃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