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申报安全性与功能检验黄俊明(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uangjunming@cdcp.org.cn广州2008.6.6主要内容一、毒理、功能试验依据的法规和标准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检验要求三、功能评价方法和检验要求四、检验过程常见问题五、保健食品评审动向相关管理法规和标准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卫生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卫生部:《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15193.1-12.2003)SFDA:《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相关管理法规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第二十二条:保健食品必须报批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不得有害健康功能不得虚假相关管理法规和标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必须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原料及产品无急性、亚急性、慢性危害提交“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保健功能评价报告”相关管理法规和标准使用的原、辅料不是可用于保健食品和食品的,参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做安全性试验,如:动物、植物、微生物,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食品物料,采用新工艺导致原有成分或结构改变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成份。《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安全性评价内容:来源、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推荐量、毒理学试验微生物产品的菌种鉴定、毒力鉴定、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其他科学文献资料相关管理法规和标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试验:申请人送样给SFDA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关的试验试验种类:毒理学安全性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试验项目:毒理分四个阶段试验,功能分27个试验功能不在公布范围内:自行进行动物和人体试食试验,检验机构对方法和结果进行验证。营养素补充剂:共27个种类,推荐使用量范围内,不做毒理和功能,做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验与检验:功能和毒理学试验,按SFDA指定的方法:《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检验机构的责任: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样品的检测:应在保质期内进行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试验和检验从2005年7月1日起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食品检验有关标准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1、安全性毒理学检验:按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送检样品进行的以检验它的食用安全性为目的动物试验,必要时可进行人体试食试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功能学检验:①动物检验:检验机构按SFDA颁布的或企业提供的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送检的样品进行保健功能的动物试验②人体试食试验:检验机构按SFDA颁布的或企业提供的保健食品按人体试食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送检的样品进行人体试食试验(包括安全性指标观察)。《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3、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检验机构按SFDA颁布的或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送检的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含量及其含量变化进行的检测。4、卫生学检验:检验机构SFDA颁布的或企业提供的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对送检样品进行卫生学及产品质量有关指标(除功效成分和标示成分以外)的测定。《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5、稳定性检验:检验机构按有关标准对样品的卫生学及其产品质量有关指标(除功效成分和标示成分)在保质期内变化情况进行检测。6、样品检验: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质量标准,对样品进行全项目检验7、复核检验:检验机构对申请人申报的质量标准中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进行的复核检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一、对检验样品的要求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三、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送检样品的要求对送检样品的一般要求:1、样品必须是符合既定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的规格化定型产品。(至少是经中试的定型产品)2、送检单位应提供受试样品的配方,及样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及相关的资料。对送检样品的要求3、应提供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营养成分的名称及含量。4、送检者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5、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6、提供与申请功能相关的科学文献资料或试制过程的实验参考资料。对送检样品的要求不同试验对样品的要求:一、毒理学试验送检样品的要求二、功能学动物试验送检样品的要求三、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的要求四、样品推荐量较大样品的要求对送检样品的要求一、毒理学检验送检样品要求:1、送检样品批号:应为三批卫生学检验样品中的任一批样品,同时毒理、功能、人体试验的批号要一致。2、送检样品数量:30天喂养样品数量=(推荐剂量÷60)×200×动物总重×饲养天数90天喂养样品数量=(推荐剂量÷60)×600×动物总重×饲养天数不足2kg按2kg送样。需要增加或减少毒理学试验项目时,适当增加或减少样品量。毒理学试验送检样品要求3、液体产品要求:可送定型产品或产品浓缩液,浓缩液应注明浓缩倍数、样品批次、密度。4、固体产品要求:样品应先粉碎,过100目筛;若是去辅料应注明去除何种辅料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5、酒类产品要求:可送定型产品或浓缩液,需要浓缩的样品,乙醇度低于15%(v/v)时,浓缩后要将乙醇度恢复至市售产品的浓度,乙醇度高于15%(v/v)时,浓缩后要将乙醇度调整至15%浓度。不需要浓缩的样品,送定型产品。同时还要提供产品的酒基。毒理学试验送检样品要求6、益生菌类产品:按保质期分批送样;需浓缩时,最好是提供经低温干燥浓缩的浓缩样品。7、含大豆蛋白、乳清蛋白产品:应提供30天喂养用量的去大豆蛋白、乳清蛋白样品。8、高膨胀度产品:应说明样品的膨胀系数。9、非水溶性产品:应说明合适的溶剂。10、推荐量较大的样品:如达到6克/日或12ml/日以上,已超过动物的灌胃量、饲料的掺入量,考虑推荐量的100倍用量设计问题,可提供去辅料或浓缩的样品,并提供一定数量的定型产品。功能学动物试验送检样品要求二、功能检验送检样品要求:1、送检样品批号:应为三批卫生学检验样品中的任一批样品,并且动物功能试验样品要与毒理、人体试验样品批号一致。2、送检样品数量:样品数量=(推荐剂量÷60)×45×动物总重×饲养天数或按简便计法:样品数量=每天最大推荐量×m倍(小鼠m=200,大鼠m=500)。3、样品包装要求:应送定型包装样品。液体产品尽可能不要浓缩,固体产品尽可能不要去辅料。功能学动物试验送检样品要求4、含糖量超过30%的样品:应说明含糖量,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5、酒类产品:应送市场销售包装样品,样品一般尽可能不要不浓缩,同时要送该产品的酒基。应说明乙醇含量,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6、其他类别产品的要求:参照毒理学试验送检样品要求,但尽可能送原样。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食试验人体试食试验送检样品要求:1、样品必须经毒理学试验安全无毒,不含兴奋剂或违禁药,经卫生学检验合格。2、提供定型包装产品。3、样品数量:人体推荐剂量×试食人数×服用天数×2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毒理学试验四个阶段内容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LD50、MTD)。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Ames、微核和精子畸形试验),30天喂养试验,传统致畸试验。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一、送检样品的原料和辅料的情况1、原料:形成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和配方的初始物料。辅料:生产保健食品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2、保健食品原料应当对人体健康安全无害,限制使用的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准许使用量。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3、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食物成分(中国食物成分表)。食物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已经卫生部批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名单物品(GB2760)。营养强化剂卫生标准名单物品(GB14880)。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51号文87种)Ⅰ。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51号文114种)Ⅱ。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4、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根据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共59种。Ⅲ5、保健食品配方中原料数量:根据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数不得超过14个。名单Ⅱ物品总数不得超过4个。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二、不需要进行安全性毒性试验的产品:1、普通食品或卫生部51号文规定的药食同源原料的产品,以传统工艺生产,且以传统方式食用2、以上原材料用水提物配制生产的保健食品,如服用量为原料的常规用量,且有关资料未提示其具有不安全性。3、营养素补充剂,其原料、工艺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需要做毒理试验,使用《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以外物品则需做。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三、使用51号文规定的114种可用物品(名单Ⅱ),需要进行的毒性试验:1、用水提物配制生产的,如服用量大于常规用量,需要进行到第二阶段毒理学评价。2、用水提以外的其它常用的生产工艺,如服用量为原料的常规用量时,做急性毒性、致突变试验。如服用量大于原料的常规用量时,需增加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做传统致畸试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四、原料和产品需要分别做毒理试验的:1、包括51号文规定的名单以外的动植物或其提物、微生物、化学合成物(新原料)2、新原料:参照新资源食品评价。3、新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需做第一、二阶段或第三阶段毒性试验。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该原料已做过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能证明该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其一致的:毒理试验到第二阶段或第三阶段。有多个国家较大人群或广泛食用未发现毒性的:毒理试验到第二阶段或第三阶段只有少数国家和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毒理试验到第三阶段或第四阶段无食用历史的:需要做到第四阶段毒理学评价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可评价的27项保健功能:1.增强免疫2.辅助降血糖*3.辅助降血脂*4.抗氧化*5.辅助改善记忆*6.缓解视疲劳*7.促进排铅*8.清咽*9.辅助降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缓解体力疲劳13.提高耐缺氧能力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15.减肥*16.改善生长发育*17.增加骨密度18.改善营养性贫血*19.对化学性肝损伤有保护作用20.祛痤疮*21.祛黄褐斑*22.改善皮肤水分*23.改善皮肤油分*24.调节肠道菌群*25.促进消化*26.通便*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需人体实验)保健功能项目的科学依据调节生理功能:减肥功能、祛痤疮功能、祛黄褐斑功能、改善皮肤水份功能、改善皮肤油份功能。调理亚健康状态:增强免疫力功能。减缓或预防疾病的发展:辅助降血脂功能、辅助降血压功能、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辅助降血糖功能。减轻有害因素的影响: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保健功能项目的科学依据促进体内有毒物质的分解与排泄:促进排铅功能。改善营养素的代谢:增加骨密度功能。帮助应对激状态适应能力: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帮助恢复机体的异常状态:通便功能、改善睡眠功能、辅助降血脂功能功能。动物功能试验的基本要求一、对实验动物的要求:1、实验动物的数量:小鼠每组10-15只(单一性别),大鼠每组8-12只(单一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