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洪政办〔2008〕74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街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洪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九月三日—2—洪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洪山区卫生局二○○八年八月二十日)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全区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武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特制订本预案。一、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3—处置的有关工作。(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4—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害较重的中毒事件。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步的重要事件。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为便于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本区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2、本区发生传染病非典型肺炎或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3、本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发生死亡病例,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者发生传入本区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急性职业病一次发生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7、国家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5—(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本区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1—4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2、在本区1个平均潜伏期内腺鼠疫发生流行,多点连续发病5例以上;3、本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临床诊断病例,但无续发病例,疫情未出现扩散;4、本区1周内发霍乱病10例以上。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发生或者传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群体不良反应,总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者出现人员死亡;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一次食物中毒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1、急性职业病一次发生30以上,或出现死亡;12、因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13、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6—(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本区发生输入性鼠疫病例;2、本区发生肺炭疽病例;3、其他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本区存在着病例输入的可能,或者本区出现疑似病例;4、本区年度首发霍乱病例,或者霍乱疫情在本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5、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造成较大影响的;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8、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群体性不良反应;9、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11、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1、毗邻地区发生鼠疫病例,有可能传染到本区,或者来自鼠疫疫区的染疫动物或者可疑染疫动物运抵本区,或者本区发生鼠间鼠疫;2、年度首例霍乱病例发生后,1周内发病5病以下;—7—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5—29人,但事件发生在学校或者重要活动期间;4、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或者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6、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应急组织体系(一)应急组织机构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专业应急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置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专业应急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其组成人员为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卫生、财政、安监、交通、公安、民政、教育、科技、外经、农业、劳动社保、监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市专业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局办公,由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办公室设信息组、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置现场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卫生监督组、社会管理组、交通组、宣传教育组、物资保障组等。—8—(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1、区专业应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区专业应急委员会负责指挥处置重大或者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处置重大或者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区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善后处置及恢复正常秩序工作。区专业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专业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各相关单位做好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及其他应急准备工作;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启动各项专业应急预案,按程度上报和通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情况。区专业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报警台,报警电话:87753006(昼夜)。2、区专业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区委宣传部负责联络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区交委负责组织对乘从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与查验,督促经营者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区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工作。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9—提出物质和经费储备计划;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区专业应急委员会提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议。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核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洪山公安分局、洪山交通大队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和交通管制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低收入人群及进城农民工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做好专项捐助经遇和物资的管理与会使用工作。区教育局负责在幼儿园(托幼机构)、中小学、高等院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区农业局负责制订农村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方案,做好动、植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洪山社保处负责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费用的政策。区监察局负责查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渎职、失职行为。洪山质监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洪山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做好药品、—10—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工作。区环保局负责监督被传染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垃圾、医疗废水的处置工作及其它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密切相关的环境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组织做好区应急委员会和区专业应急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五、监测、预警与报告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辖区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一)监测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疾病和相关因素的主动监测。(二)预警区卫生局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控制建议。(三)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11—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区卫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区卫生局;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入现场作进一步调查确认,及进采取措施,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和市卫生局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3、报告内容—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是指紧急情况下,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第一次报告。首次报告要快,可先客观、简明地报告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报告详细情况。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次报告,应当包括事件性质、波及原因、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