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一、判断正误1、潘德克吞式民法典编制体例将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人身权与继承五编。(×)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人”,即该国之公民。(×)3、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4、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5、《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6、《法国民法典》被称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7、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绝对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8、“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9、1922年通过的《苏俄民法典》是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典。(√)10、法律人格就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二、选择题1.下列法律中是私法的为:C。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A.《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仅适用于中国领域里的中国公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中国领域里的外国人C.《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领域里的所有自然人D.《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人格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3、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相对应,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范围涵括了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等。四、简答题简述民法调整对象。答: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是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是: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五、论述题1、试论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法的性质是指民法的基本属性和民法所体现的基本理念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私法自治,这也是市民社会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规范下,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因此,民法的性质是市民社会的法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在古代社会是指市民的共同体。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的概念。所谓市民社会,即为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所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即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是平等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财产所有者。市民社会中的人为市民,政治社会中的人为公民。而调整市民间市民关系的法是市民法,即为民法。(二)民法是私法一般认为,私法即指民法或民商法,公法则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等。究其实,私法乃关于私权利与私人利益之法,私法是关于个人相互间的关系的法,所以观察个人相互间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负有之司法是否适合法律的秩序,就是私法规定的立法着眼点。私法所保护之法律的秩序,主要是该关系当事人之个人利益。民法的私法属性是民法性质的主要体现,并由此决定了民法私法自治、权利本位的理念与功能。(三)民法是实体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也是法律的基本分类方法之一。其划分标准在于法律的内容是规定法律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本体性权利义务还是规定法律主体在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诉讼关系中的程序性权利义务,如属前者则为实体法,如属后者则为程序法。是故,实体法乃决定了法律主体在发生常态交往时的具体权利义务,程序法则决定了法律主体在发生异态交往时即纠纷状态时的诉讼权利义务。民法之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市民社会交往中具体的财产与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所以民法属于实体法。2、试论民法的本位。所谓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基本任务,或者说以何者为中心。民法的本位问题,是民法的基础性问题,是对民法性质和立法基点的思考。民法本位,历来也是争议的焦点。一种是义务本位观点,认为,自然人在社会中各有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身份形成不同的等级。一种是权利本位观点,认为,人来到世上是来做人的,自然人各个体都享有做人的资格。现代社会的主流思想是权利本位主义。我国民法应具的品格应为权利本位。中国古代自然经济社会不是市民社会,也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有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少数规范不过是实质上的私法规范,绝非我们所谈的民法。在长期自然经济统治下,中国古代诸法合一,并无公法私法之分,公民权利意识非常淡薄,提倡民法权利本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鉴于此,我国民法应该明确权利本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接受权利本位论,并在法律设置中体现了权利本位。毋庸质疑,整个民法通则都是围绕着民事权利来制定,如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实现民事权利所必须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种类,以及权利的消极保护(包括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六、案例分析1、张某委托某装修公司对其新买的婚房进行装修,并将婚房的钥匙交给该装修公司保管。竣工前,张某到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进度,却发现该装修公司的一名员工在新房里自杀身亡,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该装修公司购买其装修的新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精神损害。原告依据民间传统习俗,死过人的新房不宜作为婚房使用,故因此要求该装修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装修公司辨称张某所谓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封建迷信,其并没有过错而且也不是侵权行为人,故不承担责任。试分析: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本案适用民法中的哪种渊源?答:张某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因为,装修公司在装修期间,应该控制了装修房屋,而且也有管理的义务,那么作为它雇佣的工人,在这一段时间,发生这样的事情,自杀应该说对于原告来讲,应当说存在着实际上的损害。因为房屋的价值不仅要满足当事人心身的需要,而且作为新婚住房还要满足其精神上的需求。正是因为装修公司管理上的疏漏,新房内自杀事件才得以发生,如果回避这样的基本的管理,不仅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与法律的平衡利益、维护正义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本案考虑到了民间习惯,适用了民法的习惯这一渊源。2、2004年10月13日,甲与乙签订了活鱼运输合同,由甲将乙所提供的5吨活鱼从庚地运往戊地,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甲超速行驶发生了交通事故,甲被依法拘留,而甲的货车以及所有的活鱼也被扣押,由于没有及时运输到目的地,并且车上的活鱼因为缺氧全部窒息而死,由此不仅造成乙的经济损失,而且由于没有及时送达造成乙与第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能够完全履行。于是,乙以甲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经济损害赔偿之诉。请结合所学习的民法基础知识以及法理学基础,试分析本案中存在着哪些法律关系?并且,哪些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答: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有以下几种:甲没有按合同约定将活鱼运到目的地,造成乙的损失属于违约法律关系;甲与乙签订的活鱼运输合同属于合同法律关系;甲运输中发生车祸,货被扣押造成乙的损失,侵害了乙的财产权属于侵权法律关系;甲与行政机关之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乙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以下几种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合同法律关系、违约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判断正误1、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意思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2、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最能反映民法特征的一个原则。(√)二、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2、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一个极为抽象的概念,具体表现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4、私法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的法律。5、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指在一切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三、简答题1、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在实践中的凸显,诚实信用原则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所有具体的民事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如何理解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民法规范应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国家不应过多干预,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4)简述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现代民法对等价有偿提出挑战,认为很多民事活动并不是等价有偿进行的,因而等价有偿原则只是一个相对的原则,不能绝对化。4、简述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四、论述题1、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什么样的功能?民法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中的作用,它的基本功能有:指导功能。对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对具体民法规范起补充作用。2、试举例说明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举例略)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