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日来源: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2010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06〕36号)即行废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及职责2.2办事机构及职责2.3成员单位职责2.4专家组及职责2.5市、州、县职责2.6生产经营单位职责3预防与应急准备3.1监测与预警3.2预防与应急准备3.3信息报告4应急处置4.1分级处置4.2指挥协调4.3紧急处置4.4医疗卫生救援4.5安全防护4.6警戒保卫4.7社会动员4.8监测评估4.9信息发布4.10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事故调查5.3总结分析6应急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救援装备保障6.3应急队伍保障6.4交通运输保障6.5医疗卫生保障6.6物资保障6.7资金保障6.8生活保障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6.10技术储备保障6.11宣传、培训和演练7附则7.1预案管理7.2沟通与协作7.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7.4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活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特别重大或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省政府认为需要直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社会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市、州、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省政府或省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1.5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及职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组成如下:主任:分管副省长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监局局长省公安厅副厅长成员:省军区、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林业厅、民航湖北监管局、省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防科工办、省编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地矿局、省供销社、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华中电监局、湖北保监局、武汉铁路局、长江海事局、湖北煤监局、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武警湖北总队、省消防总队、省交警总队、省治安总队等单位负责同志。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3)协调省军区和武警湖北总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4)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2.2办事机构及职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为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监局局长兼任。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承担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2)在省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工作。(3)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4)指导、协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全省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评估分析较大以上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5)组织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6)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省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灾难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7)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8)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9)负责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10)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11)承担省安委会日常事务,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省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对工作。(1)省委宣传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港澳记者在事件现场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2)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行动。(3)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4)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5)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装备。(6)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7)省住建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8)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长江以外省内其他水域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9)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农机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10)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11)省国资委:参与中央、省属出资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中央、省属出资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12)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13)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4)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15)省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16)武汉铁路局:负责组织协调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17)民航湖北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18)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航运湖北段以及本系统在鄂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挥长江干线湖北段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19)长江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干线湖北段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长江干线湖北段水上搜救工作。(20)湖北煤监局: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21)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22)国家在鄂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鄂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省安委会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省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省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2.4专家组及职责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2.5市、州、县职责市、州、县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2.6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3预防与应急准备3.1监测与预警(1)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划,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全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2)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型和特点,市、州、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