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doc-湘潭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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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潭政办函〔2009〕80号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湘潭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2湘潭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专家组3.预防预警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警3.3预警支持系统3.4预警预防行动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分级4.2应急响应启动4.3应急处置4.4扩大应急4.5指挥与协调4.6信息发布4.7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35.1善后处置5.2总结分析6.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6.2队伍保障6.3装备保障6.4技术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和演练7.2奖励与责任8.附则8.1预案管理与更新8.2预案解释部门8.3预案实施时间4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加强实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湘潭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湘潭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1.4.1以人为本,分级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分级负责,坚持以人为本,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救援力量的自身安全放在整个灭火救援行动的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1.4.2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处置重大火灾事故,应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快速准确地确定处置火灾事故行动的主要方面,科学合理地制定火灾灭火救援行动方案。51.4.3普及知识,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义务消防队伍的作用,改善装备水平,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加强灭火救援力量,普及公众防灾、减灾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1.4.4整合资料,协同作战。各级各部门应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并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确保快速高效地应对处置火灾事故。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1应急组织机构县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县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灭火救援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协管副调研员、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任指挥长助理。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电力局、县电信局、县自来水公司、中石油湘潭县分公司、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由县公安消防大队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县灭火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县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对全县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6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消防支队等上级机关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重大火灾事故信息,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扑火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事故扑火救援,接受市、省、国务院火灾事故救援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2.2.2县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灭火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县灭火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2.3县灭火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治安、交警、巡警、防暴等警种、部门进行应对火灾事故的实战演练,提高多警种联合作战能力;组织、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县公安消防大队收集、综合分析全县各类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救援建议;加强灭火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并负责统一调度。县委宣传部负责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县发改局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相应消防基建项目的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协调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县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县城管局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组织专业队7伍、装备参与灭火救援。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火灾事故现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止和控制因火灾事故衍生的各种疫情的暴发流行。县交通局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提供火灾事故的交通运输保障。县安监局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县电力局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县电信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灭火救援现场通信畅通。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做好灭火救援用水供应保障工作。中石油湘潭县公司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做好燃料保障。县环保局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县气象局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提供有关气象信息。县人武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及时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2.3专家组指挥部组建灭火救援专家组,负责为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及解决灭火救援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3.预防预警机制83.1信息监测与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整改。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险,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及时组织扑救。3.2预警公安消防机构设立接警、战备值班台(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县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应立即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单位、起火地点、火势情况、伤亡情况等,根据接警情况立即出警,并报告市公安消防机构。3.3预警支持系统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队应加强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和发挥其接警、调度、报告等功能,逐步实现二、三级无线、有线和计算机联网,实现火灾信息快速、高效传递,确保接警、报告和应急响应迅速及时。3.4预警预防行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确保装备精良,保障有力,并指导重点单位制订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进行实战演练。同时加强各类专业救援队伍执勤备战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和物质准备。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级别火灾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扑救难度和影响范围,9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4.1.1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为Ⅳ级(1)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40间以上并设有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宾馆(旅馆、饭店)。(2)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医疗保健机构。(3)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养老院。(4)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学校。(5)住宿床位在50以上10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6)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法院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7)县档案馆和彭德怀纪念馆。(8)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9)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11)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12)汽车、钢铁、电器、电子工业等中型以上企业。(13)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4.1.2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为Ⅲ级(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3)生产车间员工在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4)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5)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床位在100张10以上的养老院,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学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6)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烟草、造纸、纺织等中型以上企业。(7)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8)店内总存量在1000公斤以上1500公斤以下,或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10)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1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12)市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和法院机关。(13)重要的科研单位。4.1.3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火灾,过火面积大、被困群众较多、现场情况复杂、扑救时间长、社会影响较大,且市州难以控制的为Ⅱ级(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古建筑群。(3)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4)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青少年宫、文化馆、宾馆、酒店以及从事科学文化技术活动的公众聚集场所。(5)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6)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7)店内总存量在1500公斤或20立方米以上、营业面11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8)经营管道燃气(含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水煤气、油制气等)的单位。(9)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生产企业的厂房、库房和堆场。(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群,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群、液化石油气储罐群。4.1.4出现下列情形的Ⅱ级火灾事故为Ⅰ级(1)现场需要大量供水时。(2)现场作战任务重,需要跨省调集增援力量进行作战时。(3)Ⅱ级出动力量不能控制火势及灾害事故的发展时。(4)接警时明知有大量人员被困和有大面积的燃烧范围以及有大量的物资需要保护和疏散时。4.2应急响应启动4.2.1发生Ⅳ级火灾事故时,县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同时上报市灭火救援指挥部,及时反馈火场情况。4.2.2发生Ⅰ、Ⅱ、Ⅲ级级火灾事故时,县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先期应急救援,同时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建议启动相应等级预案,接受市、省、国务院灭火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4.3应急处置4.3.1处置程序发生火灾的单位或火灾发生地基层组织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火灾发展态势,县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12应迅速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县灭火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行动方案,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4.3.2处置指挥(1)各级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由县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指定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指挥部成员担任现场救援总指挥,下设灭火战斗组、火场供水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通信联络组、事故调查组、灾民安置组等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无条件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和指挥部的指挥和领导,加强协同作战,认真完成各项应急任务。现场救援指挥部有权征用、调用社会资源。(2)县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指挥调集对应力量参加灭火救援。Ⅳ级火灾事故发生后,县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调集公安消防大队或出动4-6台消防车灭火,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参与灭火救援。Ⅰ、Ⅱ、Ⅲ级火灾事故发生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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