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讲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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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劳动管理面临的风险及应对主讲人:王慧义乌市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庭审判员(一)招聘录用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1、招聘广告的法律约束力。2、对录用人员条件审查不全——仍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保密义务、有竞业限制约定等。3、应聘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案例】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二)试用期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1、试用期限的约定不合法,造成解除劳动合同困难。2、试用期考核的管理不当,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利行使的障碍。【案例】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三)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1、规范劳动合同签订,保障企业自身权益。2、没有健全、合法的规章制度,企业难以进行有效的劳动管理。【案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判罚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从而引发大规模诉讼甲公司从事快递业务,需招聘大批民工,因人员流动频繁,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有一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被判要求甲公司支付二倍工资获得支持,从此该劳动者就以此为营生,煽动公司其他员工起诉甲公司,引起群体诉讼,甲公司赔付巨额工资,造成重大损失。【评析】:甲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用工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在不愿意签,也有应对之法。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负责人二、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八、其他【案例】无效规章制度不得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甲公司招聘了一位女收银员,合同期限3年。一次工作中甲发现该员工在收款时将200元营业款未计入收银系统直接占为己有。第2天,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职工申请仲裁。公司提交了公司几个股东制订的规章制度,明确私下收取营业款额的,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抗辩认为甲公司规章制度没有经民主协商程序制订,未经合法程序通过,且未向员工公示,不得作为该案审理依据。仲裁机构支持了该收银员的请求。【评析】: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企业应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审核,力求做到合法有效。规则制定程序合法非常简单。后面详细说明【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4条、劳动合同法4条、解释19条.doc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并且员工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内部培训、劳动合同约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四)员工休息休假中面临的主要问题1、不依法安排员工休息、休假,将会加大企业成本。2、企业安排员工加班需经协商程序,企业如何应对。3、安排加班后如何通过调休来降低企业成本。【案例】用人单位能否强制加班某公司是一家新建的纺织企业。由于行业特征,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实行每天9小时工作制,全月无休,在结算工资时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加班费。该公司的上述操作方法是否合法?【评析】:《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由此可见,强制采取9小时工作制是违法的,可能会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除非该公司能够证明采取9小时工作制确实是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又经过与工会和员工的协商。【案例】休息日加班,企业可以通过调休以降低用工成本小王所在公司由于生产任务紧,经理要求职工休息日加班,小王表示同意。加班过后,经理通知大家:下周一全公司统一休息,作为对休息日加班的补休。小王提出不同意安排补休,要求发给其200%的加班费。那么,公司是否一定要向小王支付加班费呢?【评析】《劳动法》第44条第2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也就是说,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是由企业来决定的。因此,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王应当服从。(六)不胜任工作岗位管理中面临的风险1、末位淘汰不合法。2、岗位职责不明确,工作考核不到位,难以进行处罚管理。【案例】企业不得规定“末位淘汰”制某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徐某去年入职,从事市场营销工作,合同期为两年。公司没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制度,也没有规范的考核体系,但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以销售额为标准的“末位淘汰”制度。年末,根据考核结果徐某属于“末位淘汰”范围。因此公司书面通知徐某被淘汰。徐某在接到辞退通知后表示不服,认为公司“末位淘汰”制度不合法。【评析】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找到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末位淘汰”制度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但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议:公司要依法解除不合格员工,首先要制定科学的岗位职责和规范的考核体系,依法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岗位的,应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培训,仍不能胜任的,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39、40、41条.doc(七)奖惩管理中面临的问题1、规章制度不健全,难以维护企业的利益。2、考核记录欠缺,难以落实奖惩制度。3、罚款于法无据。【案例】奖惩程序、规定不合法,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王某是公司的一名技术员,2个月来已经受到3次警告,2次罚款。第3月,王某又因为违反规章制度被警告处理,公司遂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认为:在公司4次警告2次罚款的书面记录里,其中的2次警告记录是主管个人直接作出的,不符合规章制度之规定,属于无效记录。而企业的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评析】由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除,企业罚款权没有了法律依据。企业任意设置罚款的现象应杜绝。建议:企业奖惩制度的体系设立应合理、合法、科学、全面,对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现象尽量做出相应惩处。具体的惩处应落实到位,书面记录要完整有效,最好附有员工的签字确认。【法律依据】劳动法4条、劳动合同法4条、解释19条.doc(八)档案管理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日常劳动管理过程中,对与员工有关的书面证据材料疏于管理,导致企业举证困难。【案例】解除劳动合同无证据支持,企业面临不利后果甲公司招聘录用了乙,合同期限3年,合同履行过程中乙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与同事关系紧张,甚至辱骂他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他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并通知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乙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甲公司无法提供乙违反规章制度的依据,仲裁机构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评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有明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如果没有证据支持,将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九)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管理中可能面临的问题1、没有明确的商业秘密范围,未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利益无从保护。2、签订保密协议,还应注意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可能面临的损害。【案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举证不能,企业败诉一公司售房部的经理被辞退后,公司起诉他泄露经营信息,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评析】: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这些信息必须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公司不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指的经营信息已采取过保密措施,也并没有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则其所指的经营信息依法不能构成商业秘密,不能得到保护。建议: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0条、劳动合同法23条.doc【案例】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维权困难甲公司最近发现一名从其业务部离职的员工,出售与甲公司同样的产品给原来甲公司的客户,该员工在甲公司任职期间掌握到大量的客户资源和信息。但甲公司仅与该员工签订过保密协议,并未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分析】:《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果甲公司与该员工事先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则上述问题迎刃而解。当然,公司可通过其他途径,如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等追究其侵权责任,但企业由此将面临收集证据等很多困难。建议:企业应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在签订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同时,增加竞业限制条款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十)离职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员工,应注意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否则,可能面临败诉。员工自行离职,请一定做好离职手续。【案例】证据不足,企业解雇员工困难小丁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小丁经常旷工、迟到、早退。于是在工作8个月的时候,被公司开除。小丁对此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某公司成立不久,考勤措施不完善,所以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无法就小丁平时缺勤的情况向仲裁庭提供证据。仲裁庭最后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当向小丁依法支付相应赔偿及补偿金。【评析】用人单位在作出开除员工等重大处理决定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否则,如果员工对企业主张的违纪事实否认,企业就会陷入被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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