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项目程序与周期小组成员:▐一、CDM项目运作的基本规则和运作流程▐二、CDM项目周期▐三、我国CDM项目报批程序一、CDM项目运作的基本规则和运作流程1、运作管理规则▐参与CDM项目活动的必须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运行的基本规则是:1.缔约方自愿参与;▐2.有政府批文;▐3.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4.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即在没有该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5.属于东道国、地方政府的优先发展领域并带来技术转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下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和国家管理机构。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项目因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区别不同类型的减排气体,实行不同的分配比例。2、CDM项目运作流程▐CDM项目的全过程是:寻找国外合作伙伴→准备技术文件→进行交易商务谈判→国内报批→国际报批→项目实施的监测→减排量核定→减排量登记和过户转让→收益提成。▐企业在进行CDM项目申报时,首先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再由国家发改委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之后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CDM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企业的配合是至关重要的。根据荷兰CERUPT项目的经验。在招标的资质认定阶段,中方要以英文形式提供:▐1.项目概念表;▐2.项目认可书;▐3.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4.公司3年财务报表;▐5.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情况证明;▐6.公司财务信用状况证明。▐在招标的第二阶段,中方要在咨询公司的帮助下提供:▐1.项目设计文件;▐2.核准报告和结论;▐3.购买协议;▐4.提交时间安排;▐5.项目批准书。二、CDM项目周期几个术语▐ProjectParticipant(PP)(项目参与方)▐项目参与方是项目所涉及的缔约方和/或由项目所涉及的缔约方授权参与CDM项目活动的私营和/或公共实体▐参与CDM项目活动系出于自愿▐DesignatedNationalAuthority(DNA)(指定国家主管机构)▐缔约方要想参加CDM项目,需要设立负责监管CDM的指定国家主管机构。有关缔约方需要向UNFCCC(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供有关其DNA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从UNFCCC的网站上查询▐CDMExecutiveBoard(EB)(CDM执行理事会)在COP/MOP的授权和指导下,EB负责CDM的管理:就CDM未来的程式和程序,向COP/MOP提出建议;批准新的方法学;审查有关小型CDM项目活动的简化程式、程序以及小型CDM项目活动的定义方面的规定,向COP/MOP提出建议;负责经营实体[operationalentities(OEs)]的认证。负责向COP/MOP建议OE的指定决策向公众作技术报告,对于方法学草案和指导提供至少为其8周的公众意见征集设计和维护CDM登记簿最后将所审定的项目,接受为CDM项目活动(注册)指示为CDM项目活动签发▐CER(经核证的减排量):▐指联合国执行理事会(EB)向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颁发的经过指定经营实体(DOE)核查证实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只有联合国向企业颁发了CER证书之后,减排指标CER才能在国际碳市场上交易。▐DOE(DesignatedOperationalEntity,指定经营实体),是EB批准的独立的第三方审定/核查机构,负责对CDM项目审定或核查等职能。审定就是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定性评估,判断这个项目符合不符合CDM的要求;所谓核查就是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定量评估,判断这个项目产生了多少温室气体减排量。设计审定/注册监测核查/认证签发CERsPP:项目参与方DNA指定国家主管机构DOE:指定经营实体EB:联合国执行理事会CER:经核证的减排CDM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行为主体CDM项目实施的各个步骤项目进程编写可研等报告申请相关批复正式立项政府核准施工建设投产运行CDM开发流程前期调研项目设别编写项目设计文件政府批准函项目审定项目注册减排量监测减排额认证签发减排量CDM项目参与方项目业主联合国业主联合国购买设备、申请贷款审定机构审定机构减排量转让业主买家REDOXCDM项目开发的周期有9个基本步骤:a)项目确定b)项目设计c)国家批准d)审查e)注册f)监测g)核实/认证h)签发CERi)CER转让交割。1、项目确定▐这是CDM项目开发和实施的第一步。在这一阶段,附件一缔约方的私人或者公共实体与非附件一缔约方的相关实体进行接触,探讨可能的CDM合作并进行项目选择。相关的实体应该就项目的技术选择、规模、资金安排等重要问题达成一致。同时,在讨论这些问题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东道国的相关要求。▐这一阶段属于CDM项目的概念设计阶段。项目的类型、规模等的选择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适用的规则和程序、项目的交易成本、项目能否顺利注册、实施并获得减排量等产生重要影响。▐在识别潜在CDM项目的时候,项目建议者需要考虑一些关键问题,包括项目的额外性、项目开发模式、交易成本和风险2.项目设计▐通过撰写项目设计文件(PDD)来表达。一个潜在项目能否作为CDM项目开发,首先要进行项目识别,即判断该项目的实施能否产生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通常情况下项目参与者可采用经过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方法学,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基准线。这些确定基准线的方法学是在《马拉喀什协定》框架下的三个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1)现实的实际排放量或历史排放量;(2)经济上有投资吸引力的代表性技术的排放水平;(3)过去5年来类似环境下排放性能最好的20%的类似项目的平均排放水平▐在确定了要开发的潜在CDM项目后,项目开发者需要完成项目设计文件(PDD)。PDD的具体格式和编制指南由CDM执行理事会(EB)确定。PDD的格式会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和具体实践的增加不断进行修改,但这些修改并不会影响已经注册和开始实施的CDM项目活动。▐CDM项目还必须编制一个监测计划以组织收集准确的排放数据。监测计划构成了未来核实的基础,它必须具有很高的置信度以保证CDM项目的减排量以及其他项目目标确实得以实现。监测计划还应该有能力监控项目基准线及其排放量失败的风险。▐完整的项目设计文件(PDD)应包括以下全部内容:▐(1)项目的描述;▐(2)阐述基准线确定的方法;▐(3)项目时间表和CER获得期限;▐(4)监测方法和计划;▐(5)分排放源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6)环境影响评价;▐(7)利益相关者对项目的意见。3.国家批准▐CDM项目需要得到东道国指定的本国CDM主管机构批准。▐目前我国的CDM主管机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中国CDM项目需要获得发改委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申请国家批准的报送材料包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等。4.审查▐项目材料报送国家审批的同时,可将有关材料提交联合国执行理事会指定的经营实体(DOE)进行审查,根据经营实体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修改完善。经营实体将项目设计文件经公众评议后,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作为CDM项目。6.监测▐这个阶段的主要活动是,项目建议者严格依据经过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监测计划,对项目的实施活动进行监测,并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签约经营实体报告监测结果。▐这个阶段的工作主要由项目参与者负责,并接受签约经营实体的监督和检查。5.注册▐如果签约的经营实体认为一个建议的项目符合CDM项目的审定要求,则它就会以审定报告的形式向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xecutiveBoard)提出项目注册申请。同时,该经营实体还应该将该审定报告公诸于众。7.核实/认证▐核实由经营实体独立完成,它是对监测报告上的减排量进行事后鉴定。经营实体必须查明产生的CER是否符合项目的原始批准书标明的原则和条件。通过详细的审查之后,经营实体将出具一份核实报告并对该CDM项目实际产生的CER予以确认。▐认证是对一个项目产生的经核实的减排效果的书面保证书。认证报告还包括要求签发CER的申请书。8.签发CER▐项目的核实/认证完成后,如果在15天之内,任何一个项目参与者或者三个以上执行理事会成员没有要求重新审查该项目,则执行理事会将指令CDM登记处签发CER。9.CER转让交割▐执行理事会签发CER后,将CER额度记入一个专门帐户,项目实施企业通过此帐户与国际CER买方进行结算交割。▐三、我国CDM项目报批程序▐1、在中国境内申请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以及国外合作方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不反对意见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应中国境内企业申请,出具CDM项目不反对意见函。▐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CDM项目不反对意见函的申请单位必须是该项目的中方实施企业。申请不反对意见函需要提供的材料:1.要求出具不反对意见函的申请;2.申请单位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的情况介绍,包括:(1)申请单位的概况与联系方式、国外合作方的概况;(2)项目地理位置、减排类型、工艺流程、投资规模、筹资情况的说明;(3)项目采用的方法学,以及由此预计的减排量;(4)到申请时为止项目的进展情况。▐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0日国家气候办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中心每个项目安排2~3名审评专家▐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专家审评合格的项目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审核理事会成员项目业主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评专家▐4、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5、从项目受理之日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日之内(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6、实施机构邀请经营实体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合格的项目报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7、实施机构在接到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通知后,应在10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执行理事会的批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