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企业破产的概念界定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研究内容11.1企业破产概述11.1企业破产概述11.1.1企业破产的概念界定经济学上的破产,侧重于破产淘汰;法学上的破产,侧重于破产还债。破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破产是清偿债务的法律手段。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别分配给债权人,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2.破产是以法定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尽管各国破产法的规定各不相同,但都以法定事实的存在作为破产的前提。如:美国以不能偿债为法定事实;德国以资不抵债为法定事实。3.破产必须经法院审理,以实现公平受偿,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宣告破产,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亡。11.1企业破产概述11.1.2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以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及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执法规范一度是我国破产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并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1.1企业破产概述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并在第七条又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按照《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破产清算《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11.1企业破产概述11.1.3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研究内容破产财务管理的特点第一,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一种“例外”性质的管理,即危机管理。第二,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内容具有相对性和变异性。第三,破产企业的财务活动及破产财产受控于破产管理人,并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破产财务管理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破产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包括预警管理理论和破产管理理论。主要研究企业破产的早期监测与控制;企业破产的财务管理体制;企业破产的原因;破产债权及破产财产的识别分辨标志;破产财产的估价方法等。二是破产企业财务管理实务,包括重整与和解实务及破产清算实务。主要研究重整与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债务清偿方式及顺序;剩余财产的分配等。11.1企业破产概述企业财务危机的防范破产危机的征兆企业破产财务预警分析系统企业破产危机的应对与管理评价11.2破产预警管理11.2破产预警管理11.2.1企业财务危机的防范问题是否说明财务风险源是否存在财务风险是否已经生成财务风险是否针对本企业与财务风险相关的因素是否已显现?有何具体特征财务风险在波及本企业之前是否会发生变异已有财务风险资料是否充分财务风险是否已对企业构成威胁财务风险是否属于显化期财务风险是否需要进行衡量财务风险是否需要进行监测财务风险辨识问卷11.2破产预警管理财务风险的衡量问卷问题是否说明财务风险源是否已经显化财务风险资料及规律是否已经把握该财务风险是否有可借鉴和参考的先例或经验财务风险将在何时或何种情况下发生财务风险的发生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在企业内外该条件是否已形成财务风险造成损失的范围和强度财务风险是否会产生“并发症”财务风险发生是否超出预警线财务风险是否需要采取行动11.2破产预警管理企业财务危机防范的技术方法(1)分散法。即通过企业之间联营、多种经营及对外投资,将风险转移给合作伙伴。例如,企业可以采用投资多元化方式分散财务风险。对于风险较大的项目,企业可以采用与其它企业共同投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方式,分散投资风险;(2)降低法。即企业面对客观存在的财务风险,努力采取措施降低财务风险的方法。例如,当市场不可预测因素增多,股票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时。企业应及时降低股票投资在全部对外投资中所占的比重,从而降低投资风险;(3)回避法。即企业在选择理财方案时,应综合评价各种方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在保证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较小的方案,回避风险较大的方案。11.2破产预警管理财务指标计算公式财务危机的征兆资产周转率销售净额/平均总资产×100%大幅度下降资本经常收益率经常收益/资本平均总额×100%大幅度下降或负数销售经常收益率经常收益/销售净额×100%大幅度下降或负数经常收益增长率本期收益/前期收益×100%小于1,并逐年下降销售利息率利息总额/销售净额×100%接近或超过6%(统计数据)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大幅度上升权益与负债比率权益总额/负债总额×100%大幅度下降长期适应比率固定资产/(权益资本+固定负债)×100%降低到100%以下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降低到150%以下经营债务倍率(应付账款+应付票据)/月销售额接近或超过4倍(统计数据)11.2.2破产危机的征兆判断企业财务状况的主要指标11.2破产预警管理损益表不同类型财务状况对应的安全状态类型项目ABCDEF经营收益亏损亏损盈利盈利盈利盈利经常收益亏损亏损亏损亏损盈利盈利当期收益亏损盈利亏损盈利亏损盈利说明接近破产状态若此状态继续,将会导致破产根据亏损情况而定正常状态11.2破产预警管理根据资产负债表平衡关系和分类排列顺序,可以将企业财务状况分为X、Y、Z三种类型。X型表示正常;Y型表示企业已亏损了一部分资本,财务危机有所显现;Z型表示企业已亏损了全部资本和部分负债,企业临近破产。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非流动资产资本图11-2aX型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资产长期负债资本损失图11-2bY型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资产长期负债损失图11-2cZ型11.2破产预警管理11.2.3财务危机预警分析系统1.单变量判定模型:通过个别财务比率走势的恶化来预测财务危机状况。2.多变量判定模型——Z计分(Z-score)模型Z=0.012X1+0.014X2+0.033X3+0.006X4+0.999X5式中:X1———营运资金与资产总额的比值;X2——留存收益与资产总额的比值;X3——息税前收益与资产总额的比值;X4——权益市价与债务总额账面价值的比值;X5——销售额与资产总额的比值。11.2破产预警管理3.小企业财务危机预警分析模型Z=0.951-0.423X1-0.293X2-0.482X3+0.277X4-0.452X5-0.352X6-0.924X7式中:X1=(税前净利+折旧)/流动负债,若该比率小于0.05,则X1=1;若该比率大于或等于0.05,则X1=0;X2=所有者权益/销售收入,若比值小于0.07,则X2=1,若比值大于或等于0.07,则X2=0;X3=净营运资金与销售收入比值再除以行业平均值,若比值小于-0.02,则X3=1,若比值大于或等于-0.02,则X3=0;X4=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若比值小于0.48,则X4=1,若比值大于或等于0.48,则X4=0;X5=存货与销售收入比值再除以行业平均值,若该比值有上升趋势(根据连续三年的数据判断),则X5=1,若该比值有下降趋势,则X5=0;X6=速动比率/行业平均速动比率趋向值,若该比值有下降趋势并同时该值小于0.34,则X6=1,若不满足此条件,则X6=0。X7=速动比率/行业平均速动比率,若该比值有下降趋势(根据连续三年的数据判断),则X7=1;否则X7=0。11.2破产预警管理对策举例优缺点规避放弃风险大的投资项目。操作简便易行,安全可靠,效果有保障,但该方法易丧失盈利机遇,为竞争对手所利用。布控企业建设项目投标的标的、与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的标的等重大财务决策采取加密措施。可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的发生和发展,但该方法受到技术条件、成本费用、管理水平的限制。承受变卖企业资产偿还到期债务。丢卒保车,但该方法会发生实际经济损失,并由企业内部资财进行补偿。转移将已辨识的财务风险予以保险、或转让、转包、转租、联营、合资、抵押、预收、预提等。可减少或消除一时的风险损失,转移不慎,有可能孕育新的风险因素。对抗企业已资不抵债,再增加借款。股票投资已套牢,再注入一笔资金。高风险,可能带来高回报,但也可能遭受加倍损失。11.2.4破产危机应急具体对策11.3重整与和解财务管理重整与和解财务管理的特点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和解11.3重整与和解财务管理11.3.1重整与和解财务管理的特点首先,重整期间,债务人要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由人民法院指定。其次,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草案的制定是重整与和解阶段的首要任务。而且必须通过债权人会议并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才能生效。如果企业未能履行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法院将终止重整与和解,宣告其破产。最后,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债务企业需要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11.3重整与和解财务管理11.3.2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第一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二步,在人民法院裁定重整的六个月内,债务人或管理人需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同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第三步,人民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的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的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第四步,债务人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在监督期内接受管理人的监督。11.3重整与和解财务管理11.3.3和解和解制度着眼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动,通过债权、债务双方的协商,达成新的偿债协议,从而避免债务企业破产。不同于重整,和解申请一般由债务人提出,既可以直接提出,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但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前申请和解。和解协议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公告,管理人应将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给债务人。11.4破产清算的财务管理破产清算的程序破产财产的范围及计价破产债权的范围及计价11.4破产清算的财务管理11.4.1破产清算的程序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在裁定之日内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此后,管理人应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11.4破产清算的财务管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注明以下事项:(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姓名、住所(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11.4破产清算的财务管理11.4.2破产财产的范围及计价破产财产的范围根据破产法律规定的清算财产的构成要件,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破产财产管理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所追回的,本属于破产企业而被非法外理的财产。4、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是,如抵押物或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