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有关情况说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出台背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基本要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说明高标准基本农田内涵、特征、作用《规范》主要指标与《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指标对比《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出台背景1.2012、2011、2010年中央1号文件;2.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2011年8月23日);3.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上的讲话;4.徐绍史部长在2012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2年1月7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编制必要性1.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2.履行部门职责的需要;3.落实规划的需要;4.实际工作的需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编制简要过程依据:2010年中央1号文件中关于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关于促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的精神;1.2010年部里开始前期研究工作;3.2011年6月,正式启动规范的编制工作,并形成大纲;4.2011年6月22日—2012年3月,编制规范,形成初稿,征求相关司局、各省、相关专家意见,形成送审稿。5.2012年4月,标准委审查,修改形成报批稿。目前,正在报批阶段。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涵、定位、特征内涵特征作用内涵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1.与保障粮食安全需要相适应2.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相适应3.与改善农业生产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特征1.集中连片;2.设施配套;3.高产稳产;4.生态良好;5.抗灾能力强。作用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内容;2.是优化耕地布局,提高耕地利用效率,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和生产能力的有效途径;3.是建设现代高效农业的基础保障;4.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业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基本要求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程序土地权属调整公众参与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绩效评价建设目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总目标是提高基础设施配套程度,改善农业机械化、规模化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提高粮食生产保障能力,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持续利用。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具体采取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以及其他工程措施,实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增加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等具体目标。总体目标具体目标建设条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需具备的基础条件如下:(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务院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2)水资源有保障,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规定;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3)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4)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工程设施。(5)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积极性高。建设区域: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重点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建设区域: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限制区域•1水资源贫乏区域;•2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3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4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5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6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建设区域: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禁止区域•1地面坡度大于25°的区域;•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等;•3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建设程序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程序建设计划基础调查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基本农田划定后期管护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公众参与该规范明确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公众参与的基本要求:1.明确公众参与的阶段及内容,落实公众听证制度、公示公告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等要求,确保公众参与的规范化和程序化。2.充分尊重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群众全程参与。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应实行多方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设计和质量要求。土地权属调整土地权属调整是为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与节约集约利用,针对项目实施中的地块、地类、面积、位置等变化,对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属关系进行调整的行为。建设前,应充分利用已有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参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的规定,编制建设区土地权属成果。建设中,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科学合理调整飞地、插花地,同一土地权属主体的土地宜相对集中连片。建成后,应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前、中、后土地权属调整的基本要求:1)坚持依法依规原则。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和《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权属调查、土地确权、登记和发证等工作。2)坚持公众参与原则。土地权属调整要公开、公正,实行公告制度,广泛征求有关权利人意见,保证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3)坚持民主协商原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应在有关权利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关系。4)坚持利益不减少原则。建设后农民承包地应与建设前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同或有所提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不得造成相关权利人的权益损失。5)坚持土地适度集中原则。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尽量减少飞地、插花地和宗地数量,同一权属主体的土地应尽量集中连片,为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创造条件。土地权属调整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土权属调整的工作程序意愿调查现状调查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签订权属调整协议书办理变更登记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完善定期报备制度,统筹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即时动态的管理;应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进行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和上报;可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应及时将记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技术等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应明确档案管理要求,严格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绩效评价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全过程应开展绩效评价,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该规范从绩效评价主要内容、遵循的原则、评价形式以及技术方法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1.绩效评价包括建设过程评价和项目后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评价、实施管理评价和实施效果评价等;2.建设任务完成评价主要是对建设规划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的评价;3.实施管理评价主要是对实施管理的程序、制度、组织等执行和落实情况的评价;4.实施效果评价主要是对建设成效的评价;5.建成后1-3年内应开展项目后评价。总体要求绩效评价1.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价。2.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按照规范的评价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确定评价结果。遵循原则1.目标比较法。指通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与预定目标的比较,评价目标完成的情况,分析未完成目标的原因,进行绩效评价的方法。2.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列举所有影响工程建设完成与预期成效发挥的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从而得出评价结果的方法。3.横向比较法。指通过对相同或类似的,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单位间的建设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绩效的评价方法。4.问卷调查方法。指通过设计不同形式的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收集、分析调查问卷,进行评价和判断的方法。5.询问查证法。指评价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正式或非正式会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了解评价对象的信息,从而形成初步判断的方法。评价方法1.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2.确定被评价的项目和评价的内容;3.对评价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分析和确认;4.撰写绩效评价报告;5.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工作程序1.现场评价。评价工作组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方式,对评价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分析和确认。2.非现场评价。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价形式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术语与定义建设内容技术要求术语与定义1.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2.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3.高标准基本农田: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后达到规范要求的原有基本农田和新划定的基本农田。4.基本农田保护区: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5.基本农田整备区:指通过土地整治活动,逐步形成的集中连片、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规划期间区域内的耕地可以调整补充为基本农田。6.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高标准基本农田含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耕地:按土地利用方式分为水田、水浇地、旱地农田:结合农业生产和耕种情况,按地貌类型分为条田、梯田、坝地、平坝田、冲田、圩田、台地、格田等建设内容土地整治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础和平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土地整治当前一个时期土地整治的重点建设任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与土地整治关系建设内容土地整治工程体系是按照系统论和整体论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由三级项组成。一级主要按类型划分,共分为5项;二级主要按建设用途进行划分,一般能够独立发挥一个专业层面的作用来划分,共分14项;三级主要按照能够相对二级建设项能够独立设计、独立施工及独立统计来划分,共分37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他工程,具体由土地整治工程体系表来体现。技术要求通过科学合理开展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田间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田间管理和农业机械化、规模化生产需要。1.合理布置耕作田块,保持各项工程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田间基础设施配套齐全;2.注重节约集约用地,规定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3.建成后的耕地质量等别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级;4.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5年。技术要求土地平整工程土地平整工程指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需要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具体规定如下:1.应合理规划田块、提高田块的归并程度,实现耕作田块相对集中;2.应根据地形条件、耕作方式、作物种类等综合确定耕作田块规模;3.应实现田面平整,水田格田内田面高差应小于±3cm;水浇地畦田内田面高差应小于±5cm;4.耕作层土壤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的规定;5.地面坡度为5°~25°的坡耕地宜修建梯田,梯田化率不应低于90%;6.田坎应有配套工程措施进行保护,宜因地制宜地采用土坎、石坎、土石混合坎或植物坎等保护方式。技术要求灌溉与排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