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教育史》第九章--现代世界各国教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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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世界各国现代教育•第一节现代英国教育•第二节现代法国教育•第三节现代德国教育•第四节美国教育的发展•第五节现代日本教育•第六节现代苏联教育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线索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扩张史•教育的中心在西欧和北美现代:20世纪后教育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资本主义国家的教育•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第三世界国家的教育教育重心的转移各级学校出现的顺序•中世纪:大学•文艺复兴:中学•宗教改革:小学教育重心的变化•一战前:初等教育的普及•一战到二战之前:中等教育的普及•二战后:高等教育大众化20世纪教育制度发展的阶段线索过渡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一战结束(1918年)资本主义教育裂变时期一战后(1919年)——二战结束(1945年)教育的重建和发展时期二战后(1945年)——20世纪70年代(1970s)整体和多样化改革时期20世纪80年代——现在20世纪教育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教育民主化•教育国家化•教育社会化•教育科学化•教育国际化•教育法制化•教育的终身化•改革成为教育发展的内在机制第一节现代英国教育•二战前:–《巴尔福教育法》–《费舍教育法》–《哈多报告》–《斯宾斯报告》•二战后:–《1944年教育法》–《罗宾斯高等教育报告》–《雷沃休姆报告》–《1988年教育改革法》《巴尔福教育法》(1902)•1902年,英国政府颁布《巴尔福教育法》,是英国进入20世纪后所制定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法案。•主要内容:–(1)设立地方教育当局管理教育,代替原来的地方教育委员会;–(2)规定地方教育当局应保证满足初等教育的要求,享有设立公立中等学校的权利,并为中等学校和师范学校提供资金;–(3)地方当局还应负责对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提供资助,并对其进行一定的控制。•意义:–英国进入20世纪所制定和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法案。–促成了英国政府教育委员会和地方教育当局伙伴关系的建立,形成了以地方教育当局为主体的英国教育管理体制。–第一次把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放在一起论述,使英国的国民教育变为完整的初等义务教育。–把中等教育纳入地方管理,结束了英国教育混乱状态,提供了建立国家公共教育的基础。《费舍教育法》(1918)•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教育大臣费舍提出的初等教育法案,称为《费舍教育法》。•主要内容:–(1)加强地方当局发展教育的权力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约地方当局的权限;–(2)地方当局为2-5岁的儿童开设幼儿学校;–(3)规定5-14岁为义务教育阶段;–(4)地方教育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向14-16岁的年轻人免费提供适当的学习课程。•意义:–首次明确提出教育立法的实施要考虑建立全国公共教育制度,在建立完整的国家教育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哈多报告》(1926)•1924年,工党政府《哈多报告》•主要内容:(1)小学教育应重新称为初等教育;(2)儿童在11岁后所受的各种教育均成为中等教育(3)为了使每个儿童进入最合适的学校,应在11岁时进行选择性考试。意义:•第一次从国家角度阐明了中等教育面向全体儿童的教育思想。•提出了初等教育的终点、和初等教育后教育分流的主张。《斯宾斯报告》(1938)•1938年,为适应英国经济发展对技术人才的广泛需求,英国政府提出《斯宾斯报告》;•这是以斯宾斯为首的教育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文法学校和技术中学的报告,以改革中等教育为主;•把《哈多报告》中的双轨教育扩展为三轨:文法中学、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1944年教育法》•《1944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法案》•主要内容:–(1)加强国家对教育的控制和领导,设立教育部统一领导全国的教育;–(2)加强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权限,设立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组成的公共教育系统;–(3)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同时地方教育当局应向义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4)4.加强职业教育,由地方教育局设全日制或业余中等技术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已就业的青年提供免费的继续教育,到18岁为止;–(5)法案还提出了宗教教育、师范教育和高等教育改革等要求。意义:形成了初、中等和继续教育衔接的国民教育制度;形成了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相结合,以地方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英国战后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罗宾斯原则”(1963)•1963年,《罗宾斯高等教育报告》•探讨了英国高等教育如何为社会服务;•建议应为所有在能力和成绩方面合格的,并且愿意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提供高等教育课程;•这个建议被称为“罗宾斯原则”,成为20世纪60年代高等教育大发展的政策依据《雷沃休姆报告》(1981)•1981-1983年,英国连续发表了十多份对高等教育的调查报告,称为《雷沃休姆报告》•主要内容:–扩大高等院校的入学途径;–调整高等教育课程内容和结构;–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管理;–开辟更多的奖学金和助学金途径,促进学生学习。《1988年教育改革法》•主要内容:(1)实施全国统一课程,确定在5-16岁的义务教育阶段开设三类课程(核心课程、基础课程和附加课程);(2)建立与课程相联系的考试制度。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参加四次(7岁、11岁、14岁、16岁)考试。(3)改革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摆脱选择”政策。原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所有中学,及规模较大的小学,直接接受中央教育机构的指导。(4)还赋予家长为子女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规定建立一种新型的城市技术学校,废除高等教育的双重制。(5)还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和经费预算作出了新的规定。•意义:–对教育体制全面改革的方案,是二战结束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改革。–加强了中央对教育的管理。第二节现代法国教育•二战前:–中学课程的改革–《阿斯蒂埃法》与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统一学校运动”与学制改革•二战后:–《郎之万一瓦隆教育改革方案》–戴高乐政府《教育改革法》–《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哈比改革》–《课程宪章》中学课程的改革•19世纪末,法国中学形成古典课程和现代课程并行、以古典课程为主的课程体系,使得许多没有学过古典课程的学生处于不利地位,引起了社会的不满。•1902年,法国对中等教育进行改革。这次改革强调古典学科与现代学科的传统和实用价值,以及二者的并行和互补,反映现代社会对法国教育的影响,确立了法国中学的基本模式。《阿斯蒂埃法》与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1919年,法国议员阿斯蒂埃提出关于职业技术教育的法案被议会通过•主要内容–(1)由国家代替个人来承担职业教育的任务;–(2)规定全国每一市镇设立一所职业学校;–(3)18岁以下的青年有接受免费职业教育的义务;–(4)规定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意义•使法国的职业技术教育第一次获得了有组织的形式,成为一种由国家管理的事业。该法在法国历史上有“职业技术教育的宪章”之称。“统一学校运动”与学制改革–1919年,法国“新大学同志会”在批判双轨制教育的斗争中提出了建立统一学校的主张,要求民主教育和择优录取,形成了统一学校运动。–统一学校运动引发了学制改革。1925年,法国初步实现了小学阶段的统一学校,设立中学统一入学考试。1937年又提出中学统一学校制度方案。–意义•有力地冲击了法国的双轨学制,扩大了劳动人民子女接受中等教育的比例,推动了法国教育民主化进程。《郎之万一瓦隆教育改革方案》(1947)•1947年,以法国著名物理学家郎之万和心理学家瓦隆为主席的教育改革委员会向议会提出了教育改革报告史称“郎之万一瓦隆方案”。•该方案以现代化、民主化为目标,提出了六项教改原则:(1)强调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2)承认社会上一切工作的价值平等;(3)尊重儿童的性格,发展每个人的才能;(4)对学生首先进行一般方向指导,然后再给以职业方向指导(5)各级学校教育实行免费;(6)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教师的地位。•方案提出,法国应实行6至18岁的免费义务教育–分为三个阶段:•6至11岁为基础教育阶段,是幼儿教育的继续;•12至15岁为方向指导阶段,教师根据对学生的系统观察,对其发展方向予以指导;•16至18岁为依据决定的方向进行分别教育阶段。–规定高等教育分为2年预科阶段、2年硕士阶段和最后的国家学位阶段。要求在课程设置上加强自然科学和技术学科的比重,增设经济科目等等。–这一改革方案在当时未作为正式法令公布实施,但它已成为法国战后历次教育改革的重要思想基础。《郎之万一瓦隆教育改革方案》(1947)《教育改革法》(1959)•主要内容:–(1)实施10年义务教育(由原来的6至14岁延长到16岁);义务教育的最后3年可在各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学校或工商企业办的艺徒学校中完成。–(2)规定中学一、二年级为观察和指导期。–(3)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地位。由于实施效果不佳,法国在60年代初期普及中等教育的理想并没有得到实现。《富尔法案》(1968)•又称《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1968年,“五月风暴”–主要内容是确立了法国高等教育“自主自治、民主参与、多科性结构”的三条办学原则。–按照这三条原则,大学享有自主权,取消大学的院系,设置“教学与科研单位”,在大学内部实行民主化管理。–打破以往学科互不联系的传统,发展各学科之间的关系,重新组合各种相邻的学科、创立新型课程。–重视应用科学、工程技术、边缘科学和跨学科的研究方向的发展。《哈比改革》(1975)•1975年,法国议会通过了《法国学校体制现代化建议》(又称《哈比法案》或《哈比改革》)–重点是加强职业教育–对普通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也都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课程宪章》(1992)•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在法国倍受重视。–1990年成立了国家课程委员会–1992年国家课程委员会公布《课程宪章》–强调法国今后仍坚持中央集权制的课程管理体制,课程编制以学生为中心,对学科体系进行各科知识融会贯通的综合改革。第三节现代德国教育•德意志帝国与魏玛共和国时期(1871-1933年)•纳粹统治时期(1933—1945年)•二战后:–《改组和统一公立普通学校教育的总纲计划》–《高等学校总纲法》德意志帝国时期(1871-1919年德意志帝国时期形成了三轨学制,在此制度下产生了三种学校:–为劳动人民设立的国民学校–为中层阶级设立的中间学校–为上层阶级设立的文科中学–1901年德国教育改革宣布文科中学、实科中学和文实中学三类学校地位相同,但文科中学仍为主要类型。魏玛共和国(1919-1933年)•《魏玛宪法》,规定了该时期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在初等教育方面,废除了双轨学制,实行四年制的统一初等教育,以后又实施八年制的初等义务教育。•在中等教育方面,主要有两方面的变化:–取消了中学的预备阶段–建立两种学校:德意志中学和上层建筑学校•在教师培训方面,提出小学教师由高等师范学院培育•在高等教育方面,一方面坚持大学自治、教学与科研结合的原则,一方面提出高等教育面向大众的思想。纳粹统治时期(1933—1945年)–全部教育被纳入法西斯化的轨道,成为纳粹实施法西斯专政统治的工具。•清理教师队伍,严格控制各级学校•改组学校结构,推行法西斯主义教育政策–初等教育:»为从小对人民进行法西斯主义思想的灌输,训练为法西斯卖命的人,希特勒对初等国民学校予以极大的重视–中等教育:»民族沙文主义成为中学课程灌输的基本精神,纳粹德国又在中学设立了“德意志学科”–高等教育:»废除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原则,把所有大学归于国家控制之下»招收积极为纳粹政府服务的参加“希特勒青年”组织活动的学生•“乡村生活年”、《劳动服役法》和希特勒青年运动《总纲计划》•1959年,联邦德国进行了教育改革,公布了《改组和统一公立普通学校教育的总纲计划》–主要探讨如何改进普通初等和中等教育问题,没有涉及高等教育。–在初等教育上,建议所有儿童均应接受四年制的基础学校教育,然后再接受两年的促进阶段教育。–在中等教育上,建议设置三种中学:主要学校、实科学校和高级中学,分别培养不同层次的人才。–既保留了德国传统的等级性,又适应了战后德国社会劳动分工对学校培养人才规格和档次的不同要求。《高等学校总纲法》(1976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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