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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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5年3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3月27日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推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中属于文物的实物和场所,适用文物保护法律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尊重传统,维护民族团结,注重真实性、完整性、传承性和公益性;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研究、宣传、教育、展演展示和资料实物的征集收购等。省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宗教、旅游、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电、文物、档案等有关部门,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奖励、提供商业保险、设立基金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和交流。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第二章调查与名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具体实施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立档案,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不得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歪曲和滥用调查成果,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损毁实物和资料。第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中建立的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本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上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下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列入本级项目名录。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第十五条建议或者推荐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公众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保护责任单位。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二)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三)保护该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场所;(四)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六)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变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第三章传承与传播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推荐时,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公民也可以自荐申请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荐或者公民自荐申请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该项目传承谱系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程序的规定进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第二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传授、展示技艺和开展学术研究;(二)享受传承人补助费;(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扶持;(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第二十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设;(六)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两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考评。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认定机关取消其资格。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基地和传习所,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间习俗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动。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设立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展示室、陈列厅、传习所,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向社会开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研究机构,设立专题博物馆、专门展室,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民居、建(构)筑物、场所等加以维护、修缮,具备条件的向公众开放。第三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给公共文化机构收藏,或者委托公共文化机构保管、展出。接受捐赠的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第三十二条文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传播、弘扬优秀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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