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2.1组织体系2.2职责任务3预防和预警机制3.l预防预报预警信息3.2预防预警行动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5应急响应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5.5应急响应结束6部门职责6.1紧急抢险救灾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6.4治安、交通和通讯6.5基本生活保障6.6信息报送和处理6.7应急资金保障7应急保障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7.2通信与信息传递7.3应急技术保障7.4宣传与培训7.5信息发布7.6监督检查8预案管理与更新8.1预案管理8.2预案更新9责任与奖惩9.1表彰奖励9.2责任追究10附则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10.2预案解释部门10.3预案的实施l总则l.l编制目的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玉溪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l.2编制依据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l.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1.4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2.1组织体系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出现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中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中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成员:市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安全生产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市政府办公厅、昆玉铁路公司、电信局、防震减灾局、气象局、玉溪电力公司、玉溪军分区、武警玉溪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2.2职责任务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应急领导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驻玉溪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支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配合国家、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审定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协调、安排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任务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3预防和预警机制3.l预防预报预警信息3.1.l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级有关部门、县(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3.1.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做出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3.2预防预警行动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会同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县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措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3.2.2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市、县(区)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建设、旅游、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3.2.3发放“明白卡”为提高群众的防灾和避灾意识,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相关防灾责任人和村民手中。3.2.4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制度市、县(区)级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要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传真、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发布。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3.3.1速报时限要求县(区)国土资源局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4小时内速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县(区)国土资源局接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3.3.2速报的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l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5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5.l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省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市、县(区)级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当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观场,帮助指导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并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做好应急防治工作。市、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省级、市级、县(区)级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