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一、爆破器材储存管理依据P183(一)基本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P215(二)储存库建设标准P183单库的核定储存量小于炸药5吨、黑火药3吨、雷管2万枚、导爆索5万米、导爆管10万米时第一节爆破器材的储存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一、爆破器材储存管理依据(三)储存库治安防范标准P183凡是专门用于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在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方面,应当达到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的规定(四)储存库安全评价的工作标准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器材储存库,其评价工作应当符合公共安全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的规定。第一节爆破器材的储存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一、爆破器材储存管理依据(五)储存库作业安全规定P183分别在基本法规、储存库建设标准和治安防范标准中有规定。(六)临时存放的安全管理规定分别在基本法规、储存库建设标准和治安防范标准中有规定。第一节爆破器材的储存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二、爆破器材储存库建设的安全要求(一)储存库安全条件确认程序P184(1)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爆破器材储存库,应当在设计完成之后,先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预评价认为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安全验收评价;通过安全验收评价的,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的验收,方可储存爆破器材。(2)对于原已经使用的爆破器材储存库,如果以前未经过安全评价的,应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评价认为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使用。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二、爆破器材储存库建设的安全要求(二)储存库建设安全要求的主要内容P184(1)储存规模,包括允许储存的爆破器材品种、数量;(2)库存选址,包括与周边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距离等;(3)库区布置,包括库区内必须具有的建筑物和重要设施,库房和其他重要建筑物的位置、内部安全距离,库房防护屏障等;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二、爆破器材储存库建设的安全要求(二)储存库建设安全要求的主要内容P184(4)库房结构和材料;(5)消防设施和器材;(6)电器安全要求和防雷、防静电措施;(7)建设标准规定的其他方面。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二、爆破器材储存库建设的安全要求(三)保障储存库安全条件的基本要求P184(1)在储存库设计、建设、安全评价和验收时,都应该严格按照标准执行;(2)储存库安全条件经过安全评价、验收确认后,不得擅自改变;(3)平时对这些安全要求的现状进行检查和维护;(4)发现这些安全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建设标准规定的,其中属于本单位范围内的,应当立即整改;整改期间不能保障安全管理的,应当转移爆破器材,停止储存。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二、爆破器材储存库建设的安全要求(四)储存库的主要类别及其主要安全要求P1841、地面永久性储存库2、矿山的井下爆破器材库及发放站P184(1)井下库储存量:井下只准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炸药3天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10天的生产用量。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二、爆破器材储存库建设的安全要求(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1)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或岩体破碎带内;2)井下爆破器材库应设有独立的回风道;3)井下爆破器材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不小于60m;4)井下爆破器材库距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m,壁槽式库不小于20m;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二、爆破器材储存库建设的安全要求(5)井下爆破器材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30m,壁槽式库不小于15m;——井下爆破器材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贮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二、爆破器材储存库建设的安全要求(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6)井下爆破器材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7)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8)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9)贮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3)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4)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应设置岩粉棚,并应定期更换岩粉。(5)井下爆破器材库单个硐室储存的炸药不应超过2吨,单个壁槽不应超过0.4吨。(6)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超过2.5km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库时,允许在各水平设置爆破器材发放硐室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7)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0.4t,雷管不应超过1000发;2)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4m;(8)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9)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30m范围内掘进巷道。(10)井下爆破器材库应安装专线电话并装备报警器。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11)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1)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2)照明线路的电压不应大于36V;3)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安装灯具;4)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硐室里;5)爆破器材库和发放站的移动式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3、洞库、覆土库P185洞库是由山体表面向山体内水平掘进的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硐室。覆土库是利用山丘等自然条件,在建筑物顶部及侧向覆盖土层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物。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可移动库是能够借助交通运输工具或自身装置实现移动搬运,可以单体或组合形式,经过安装或组合即可重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1)可移动爆破器材储存库的选址、内、外部安全距离、其他重要的安全措施等建设要求,以及安全评价、验收等程序性要求,与地面固定储存库的要求相同。(2)可移动爆破储存库应当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凭证。(3)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采用移动式炸药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最大储存量为:炸药10t.雷管20000发,导爆索10000m,导爆管10000m;2)由看守人员不间断看守;3)加工起爆体和检测电雷管电阻,应在离移动式库房50m以外的地主进行。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一)储存作业的岗位要求P186爆破器材储存库的储存作业人员,即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爆破作业活动需要。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1、衣着和工具、携带物品。应当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2、接触爆破器材或进入库房前应导除身上的静电。3、轻拿轻放爆破器材。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1、爆破器材只能存放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内。2、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应符合下表规定以及下列规定:P1861)工业雷管与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外,不应与其他物品存放;2)黑火药应单独库房存放;3)工业炸药及制品、射孔弹类、工业导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危险品名称雷管类黑火药导火索炸药类射孔弹类导爆索类雷管类○×××××黑火药×○××××导火索××○○○○炸药类××○○○○射孔弹类××○○○○导爆索类××○○○○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表示可同库存放,×表示不得同库存放。雷管类含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继爆管。导爆索类含导爆索和爆裂管。若需在危险品仓库存放塑料导爆管时,可按导爆索类对待。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3)不得超过库房核定的储存量(4)雷管发放间内暂存不超过1000发雷管,严禁将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放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内;炸药及导爆索发放间暂存药量不超过50千克。暂存产品应标识清楚。(四)库房作业的内容和要求1、入库房前要逐个检查包装完好2、分品种和生产日期、批次堆垛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1)储存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应堆放稳固、整齐,不得倾斜。2)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3)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4)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5)堆垛包装箱与墙距离应不大于0.3m,对于小型库为0.2m。6)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高度大于0.1m的垫木。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应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地区内的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4、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架上,货架高度超过1.6m时,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或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5检查和维护库房设施、门窗、栅栏、导电胶板、温度计和湿度计等;保持库房内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的措施。6每天记录温度和湿度计数值。7不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严禁存放其他危险物品。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4、P1878拆箱作业应当在发放间进行,不得在储存库房内进行拆箱。9保持库内整洁、有序、定期清洁地墙面。10定期全面清点库存,核对台帐。11清理过期失效、变质或损坏报废、不再使用或淘汰的爆破器材,对应当销毁的爆破器材应单独堆垛或单库存放,并及时报告,等待销毁。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1)保管员在日常作业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1)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破器材流失问题的,如被盗抢、丢失、错发、错帐短少等;2)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破器材质量问题的,如损坏、过期、变质、标识缺少或不清等;3)发现重要的安全管理设施,如门窗、栅栏、导电胶板、温度计、湿度计,以及报警设施等,有损坏、或故障不能恢复正常使用的情况。(2)保管员应当将每天的储存作业情况填写日志,以备检查和考核。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一)储存库治安防范的基本规定P187-1881、治安防范系统的范围。2、治安防范的组织和管理。3、治安防范系统的维护:(1)储存库治安防范安全条件一经确认后,不得擅自改变;(2)平时应对这些治安防范条件进行检查和维护;(3)治安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48h内恢复功能;在修复期间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应急措施,并在于24h内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第八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1、技防系统基本要求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的防范系统,其中,库房应安装入侵报警、视频监控装置;库区及重要通道应安装周界报警、视频监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