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岭山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DLSCG2016050项目名称:大岭山羽毛球馆2台630kVA变配电采购项目2目录第一章谈判须知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第三章谈判邀请第四章谈判资料表第五章用户需求书第六章谈判文件格式3第一章谈判须知4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谈判文件适用于本竞争性谈判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2监管部门及招标采购单位2.1监管部门指同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2.2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3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0年第6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本次采购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见谈判资料表。3投标人资格要求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3.2投标人必须具备承装类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3.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3.4本项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合格的服务和货物4.1“服务”是指响应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完成的全部服务内容,其中包括完成服务所需的货物,及须承担的技术支持、培训和其它伴随服务。4.2“货物”是指响应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4.3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其质量、技术等特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及用户需求。4.4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5响应供应商应保证本项目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须在报价中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并在谈判响应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响应供应商承担。5谈判费用5.1响应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谈判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采购单位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谈判文件56谈判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6.1本谈判文件的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6.2要求提供的服务、采购过程和合同条件在谈判文件中均有说明。谈判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谈判文件共六章。由下列文件以及在谈判过程中发出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组成,内容如下:第一章谈判须知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第三章谈判邀请第四章谈判资料表第五章用户需求书第六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6.3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响应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谈判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响应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谈判响应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响应或被确定为响应无效。7谈判文件的澄清7.1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响应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响应供应商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招标采购单位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已报名的潜在响应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7.2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谈判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谈判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谈判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响应供应商。7.3除非依本须知规定的有必要时或谈判资料表中另有规定,不举行项目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如举行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的,则按以下规定:7.3.1在谈判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答疑会或现场考察;7.3.2响应供应商对本项目提出的疑问,需在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召开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响应供应商代表于上述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7.3.3已报名的响应供应商如不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视为对谈判文件所有内容无任何异议。8谈判文件的修改8.1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响应供应商提出的疑问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8.2谈判文件的修改内容是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报名的潜在响应供应商,并6对潜在响应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潜在响应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确认。如在24小时之内无书面回函则视为同意修改内容,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9谈判的语言9.1响应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己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10谈判响应文件的构成10.1响应供应商编写的谈判响应文件应包括商务部分文件与技术部分文件,编排顺序参见谈判响应文件格式。10.2商务部分文件是指响应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响应供应商的资格合格,且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文件是指证明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和货物是合格的,而且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10.3谈判响应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谈判文件的要求。11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写11.1响应供应商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谈判文件中提供的谈判函、报价一览表、谈判分项报价表以及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所有内容。11.2响应供应商应当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谈判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响应供应商承担。11.3响应供应商必须对谈判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11.4如果因为响应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只填写和提供了本谈判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或没有提供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而给谈判造成困难的,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12谈判报价12.1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五章用户需求书”中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并按《报价一览表》和《谈判分项报价表》(如适用)的要求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报价总价中不得包含谈判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总价中不得缺漏谈判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被视为包含在报价总价中。12.2谈判分项报价表内容应包含:12.2.1谈判文件要求完成全部服务所需的费用;12.2.2谈判报价包含履行合同所有相关服务所需的费用;12.2.3谈判报价均应包含所有的税费;712.2.4其他一切隐含及不可预见的费用;12.3投标报价为本次谈判内容的总价包干,谈判报价即为合同价,不得在成交后提出任何增加费用要求,响应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相关风险性因素。12.4响应供应商在成交并签署合同后,服务期限内出现的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负责,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12.5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须标明“免费”。12.6响应供应商根据本须知规定将报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12.7除谈判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响应供应商所报的谈判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谈判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谈判而予以拒绝。12.8除谈判资料表中允许有备选方案外,本次谈判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2.9除谈判资料表另有规定外,本次谈判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3谈判货币13.1响应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4联合体谈判14.1除非谈判邀请中另有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谈判。如果谈判邀请中规定允许联合体谈判的,则必须满足:14.1.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必须符合本须知“合格的响应供应商”的一般规定,并至少有一方符合满足“合格的响应供应商”的特殊条款要求;14.1.2联合体谈判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谈判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谈判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谈判,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谈判;14.1.3联合体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4.1.4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15证明响应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5.1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如果响应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谈判协议并注明主体方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否则,将导致其谈判响应无效。15.2响应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满足本须知定义的合格响应供应商。16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16.1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谈判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谈判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6.2证明服务与谈判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16.2.1服务主要内容、方案、质量、标准指标等的详细说明;816.2.2对照谈判文件服务内容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谈判文件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服务内容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所投服务的具体参数值。响应供应商在阐述时应注意谈判文件的服务内容、要求和标准,响应供应商在谈判中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谈判文件的要求。17谈判保证金17.1响应供应商应按谈判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期限缴纳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17.2如无质疑或投诉,未成交的响应供应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17.3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17.4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17.4.1响应供应商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17.4.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或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17.4.3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谈判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谈判文件规定,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17.4.4成交人未按本须知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18谈判有效期18.1谈判应自谈判资料表中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并在谈判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谈判有效期不足的谈判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视为无效响应。18.2特殊情况下,在原谈判有效期截止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响应供应商延长谈判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响应供应商可拒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谈判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谈判在原谈判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响应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谈判,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谈判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9谈判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9.1响应供应商应准备一份唱标信封、一份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谈判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谈判响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