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经济法》毕业论文标题:浅析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摘要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捍卫着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所以经济法的功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探讨了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其中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了其法律价值、社会整体效益和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其功能包括了社会整合功能、利益分配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功能一、经济法的内涵把经济法置于社会经济系统,对经济法的功能可以界定为:立法者为了社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而设置于经济法规范中,并期望通过其实施,而造成一种积极的客观经济后果。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两点:其一,不同历史、不同国别的经济法不同,同一国家特定时期的经济法可以分为功能各异的子部门法(如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社会分配法)和不同的法律制度。这些部门法和法律制度各自对自己的领域发生作用。其二,功能都是具有针对性的,分析时必须明确功能的作用对象。所以笼统地以为经济法永远整体地对社会经济发生影响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二、经济法的价值(一)经济法的法律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调整任务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其价值亦重在经济性;同时,经济法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而府运而生的。所以经济法又是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价值的突出属性。社会整体效益兼顾社会总体公正就构成了经济法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二)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社会整体效益随着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兴起,使效益开始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导入法律——导入法律意识、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效益目标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价值目标带来强有力的冲击,并有可能取代正义或公平在某一部门法律中成为主导地位的价值,即效率居先。因此,效益或公平哪一个居于主导地位并非恒定不变,其取决于一定历史时期内某一部门法律所应发挥的特定功能。效益成为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为我们探索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提供了埋沦前提.使我们可以摆脱传统法哲学思维的桎梏,将视点置放于效益与公平之双重目标及其相互比较上。显然,效益和公平的统一是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所有法律追求的目标。然而,许多情况下追求两者统一往往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就要求经济法在整体上要有所侧重,即确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三)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1、公平公平作为经济法价值的公平应从两个层面上理解和把握。首先,经济公平指的是机会均等和规则公正。从这一点讲,公平和效益不是一对矛盾,而是公平决定效益,效益是公平的必然结果。因为公平的规则和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们形成有效的预期,增加或减少各种投入,降低生产成本,带来规模效益。其次,从更深的层次讲公平指收入分配公止。这是对收人分配的尺度标准而言的,即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如果收人分配不公平.投人生产要素多者不能获得较多利润,投人少者反倒获得较多利润,那么,劳动、技术、资本、土地就不可能被更多地投人,社会资本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的配置。2、正义在经济法中,正义的价值取向具体化为对正义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的迫求,亦即实质正义的追求。这种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迫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社的正义观。国家通过对公平的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理被管理的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及调控,形成社会经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既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四)可持续发展价值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指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科学而合理地利用现有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积极研发和利用可再生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持续性。早在几十年前,由一些关注人类未来发展命运的经济学家组成的“罗马俱乐部”就提出了“增长的极限”概念,指出社会的经济增长无一不是以牺牲自然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照此发展下去,地球资源将很快枯竭,发展因而也将被停止,进而出现不堪设想的后果,因此,为了避免这“增长的极限”,人类必须采取可持续发展战略,只有这样才能拯救人类的未来。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欲望的无限性使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现在和将来所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就经济学而言,与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的许多自然资源都是“公共产品”,例如清新的空气、干净的水质、平衡的生态等等,作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出于“搭便车”的最底成本算计和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会顾及对这些“公共产品”的破坏,更不会主动去维护。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言,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三、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是经济法作为一个有机体系,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通过自己的活动(实施)造成的一种积极的客观后果。在我国社会经济环境下,经济法具有以下功能:(一)社会整合功能经济法之社会整合功能,是指经济法以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出发点,通过调整和协调具体经济关系及其中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来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目标的统一。只有整理和协调好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局部或个体的利益关系以及兼顾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社会经济才能发展的好,公众才能享受史好的生活。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有缺憾,有很多的矛后还未能根除。藉此,经济法可以发挥其整介的功能,以社会和全局为本,对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相关要素与主体的关系进行动态的梳理和平衡,确保社会经济和谐、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二)利益分配功能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是指通过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社会所有个体共同发展的公平环境,从而达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关系的复杂化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有效结合。因此,经济法必须发挥其利益分配功能,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协调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地将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全社会的成员都能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的和谐。(三)宏观调控功能经济法之宏观调控功能,是指国家以社会为本,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状况进行的相应调整与控制来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和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和谐、协调、可持续发展。“公平”是市场经济的第一要义,它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公平竞争。然而,市场在自身固有以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常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形,因此,仅仅依赖“看小见的手”来进行的资源配置是不妥当的,国家通常需要借助自己的强制力通过经济法赋子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调控,实现社会经济整体层而存在的经济结构等问颗的解决。四、结束语由于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福利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的,这样会使得个体权利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是以牺牲个体权利来换取整体福利。因此,对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福利、体制效率、结果公平、经济安全都应该有一个严格的界定.以防止经济法任意扩张到民商事领域,造成私权的损害。参考文献[1]徐孟洲.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2]杨圣洁.论经济法的价值.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4期[3]徐继红.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决策与信息,2011年第2期[4]薛英芹.经济法的本质与价值,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2期[5]谢志怡.论经济法的功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4期[6]李培强.浅析经济法的功能.中国商界,2010年第10期更多自考本科《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可以登录:湖南大学自考网()查看《毕业论文》栏目,免费下载自考本科各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大全,可以登录:湖南大学自考网(),免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