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集团经营层绩效管理及利润分享激励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的宗旨(一)贯彻集团“诚信、踏实、认真、务实”的核心价值观,提高集团及子分公司的经济效益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创造一个激励经营管理者实现目标的工作环境,倡导以业绩为导向的经营理念;(二)鼓励经营管理者为集团长期服务,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与企业共担责任与风险,结成企业与员工的利益与命运共同体。(三)通过与子分公司负责人签订《高层绩效合同》实施高层绩效管理制度和超额利润分享计划,通过分配方式的倾斜,形成企业的核心层、中坚层,并能够吸纳和造就优秀管理团队。第二条利润分享定义(一)本办法所谓的利润,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集团和各子公司根据董事会年度经营目标的绩效考核决议,划拨出一定比例的利润总额,此总额将作为集团和各子公司核心层、中坚层年度利润分享的依据。(二)所谓利润分享,是指集团和各子分公司职员将依据本岗位职位评估的价值与本人年度绩效考核总评成绩两项条件,参与利润的分享。第三条分配的原则(一)集团和各子公司利润分享是某某集团与各子分公司在完成集团下达年度任务的基础上,对有着更为出色表现的超额绩效的激励手段。(二)利润分享体现集团和各子分公司全体职员与管理团队整体经营意识,以鼓励全体员工的优异表现。(三)集团和各子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将依据职位评估的结果与本人年度绩效考核总评成绩参与利润分享,以确定本人具体可分享利润总额。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利润分享激励办法适用于集团等十二家子分公司,其他是否实行由集团董事会决定。第五条实施期限本计划的实施期限为二年: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不断完善。第六条激励对象(一)在本激励办法适用于上述单位的以下人员:(1)子分公司负责人(2)经营班子副职成员(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3)中层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或按照公司规定享受中层副职的其他管理岗位人员);上述人员当年在本岗位工作应在十个月以上。(二)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利润分享计划:⑴个人当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者;⑵年度有重大违规违纪者;⑶年度被免职者;⑷在当年中途离职者。第二章利润分享实施方法第七条集团和各子分公司年度可分享利润总额的确定集团和各子公司年度可分享利润总额是根据集团和各子公司年度董事会绩效目标决议确定,在财政年度结束后,按集团和各子公司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集团和各子公司年度利润分享的总额。完成任务按照《高层绩效管理办法》执行奖励办法,超额完成任务有利润分享比例,未完成任务不执行利润分享计划。第八条利润总额如何分配(一)只有在年度实际完成利润超过集团公司制定的目标利润时才有分享利润。分享利润采取分段超额累进计算。(二)分享利润总额计算办法实际净利润奖励标准实际达成数≤目标利润分享利润额度=0目标利润<实际达成数A1(目标利润的130%)分享利润额度=(实际达成数-目标利润)×30%目标利润<实际达成数A2(目标利润的150%)分享利润额度==(实际达成数A1-目标利润)×30%+(实际数A2-实际达成数A1)×40%)目标利润<实际达成数A3(目标利润的150%)分享利润额度=(实际达成数A1-目标利润)×30%+(实际数A2-实际达成数A1)×40%)+(实际数A3-实际数A2)×50%第九条个人分享利润标准(一)个人分享利润遵循“分层分享,突出重点,岗位关联、绩效挂钩”的原则进行分配。(二)分享利润按照4:3:3比例(这个比例为假设,可以根据不同公司设计不同的比例)在子分公司负责人、高层经营团队(副总经理级)、中层员工(含特殊岗位)三个激励管理层级中进行分配。(三)根据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各岗位的责任和贡献大小决定各岗位价值系数,基本标准如下:(1)高层:高层副职的岗位系数按照岗位的重要性。其价值系数在1-1.5;(2)中层:正职岗位系数为1.2-1.5,中层副职岗位价值系数在1-1.3;(3)按照岗位价值评估办法对不同职位和不同岗位进行之家排序,由低到高,确定具体岗位系数。(4)年度内公司内部岗位调整的,按所任岗位、时间分段计算。(5)年度内集团内部不同公司之间调动的,按所任公司岗位、时间分段计算。(四)个人分享利润金额=(单位分享利润总额×30%)/所在层级个人系数之和×个人岗位系数×年度个人考核分数(五)年度个人考核分数的计算按照集团制定《高层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子分公司月度排名综合管理办法》、360度考评的综合成绩。第三章分享利润实行期权办法第十条分享利润兑现,实行期权办法(一)集团公司财务部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核算出各公司利润实际完成值,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利润值按照达成的等级计算各子公司分享利润总额和个人分享利润额,经审计确认后,报集团薪酬绩效委员会批准后发放。(二)个人分享利润实行期权办法发放,并由集团财务部为每个人单独设立奖励账户。(三)经营层分享利润行权办法如下,但发放的前提是行权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必须在%以上,否则,则取消当年行权:⑴每一年的个人分享利润额的50%在第一个会计年度核算结束后在1月31日前以现金形式支付;⑵每年个人分享利润额的20%在第二个会计年度核算结束后在1月31日前以现金形式支付;⑶每年个人分享利润额的30%在第三个会计年度决算结束后在1月31日前现金形式支付。⑷留存的分享利润在员工合同期内或期满正常支取时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由集团公司以及各子公司连本带利退还。(四)员工劳动合同期届满,不续签合同者,剩余的分享利润额在员工离职后仍按行权时间发放。(五)但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辞职,则剩余的分享利润额不予发放。(六)员工在任职期间发现有受贿或其他重大经济违法违纪行为,其取得的分享利润全额退回,未领取部分不予支付。(七)获得分享利润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第十一条对实行利润分享办法的子公司管理者的要求(一)实行集团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子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制,由股东会选派董事会成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董事会管理职权;(二)子公司所有中层以上经营管理者,要模范执行集团的企业文化,特别是管理者行为准则和管理原则;(三)模范执行集团的各项政策,并完善本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四)在本公司推行全员绩效管理办法,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五)各子公司按照本办法要求,由子分公司负责人与集团总经理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子分公司负责人分别于本公司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及中层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方案由集团人力行政中心负责起草和解释。第十二条本方案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从2015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