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与报关制度简介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对海关的起源及其设置,中国海关管理的性质、任务与权力,国际海关与关税组织和各国海关,海关的监管制度与担保制度等知识的介绍,要求对海关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为以后各章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学习单元内容概述第一节海关概述一、海关及其设置(一般了解)二、中国海关管理的性质、任务与权力(一般掌握)三、国际海关与关税组织和各国海关(一般掌握)第二节海关的监管制度与担保制度一、海关监管的基本制度及通关程序(重点掌握)二、海关监管的依据(重点掌握)三、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担保管理(重点掌握)四、我国报关制度简介(一般了解)第一节海关概述一、海关及其设置(一)海关的产生1.海关(Customhouse)的概念海关是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的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简言之,海关是依法执行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2.海关的产生海关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一个国家的国家机器和政治制度比较完备,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增多的情况下,管理进出境人员与货物的关卡机构便开始建立。我国海关产生于西周。(1)最初各国设关的目的:出于军事和国防需要,征收税费。(2)资本主义初期,海关成了各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的工具,通过征收高额关税,保护本国工业和市场。(3)目前海关管理的主要作用转向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本国经济的发展。(二)海关的设置1.在世界范围内海关一般设在沿海一带,内陆国家则设在陆路边境线上,沿海国家也常在内地特别是在首都和大城市设立海关。2.新中国海关的设置(1)从1949年6月开始,在周恩来总理直接领导,孔原、姚依林、朱剑白等同志的筹备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1949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2)50~70年代,我国海关以沿海省市及一些边界为布设重点,内陆省区不设海关。(3)根据1987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的规定,在凡有外贸业务活动,有国际航空、国际联运、国际邮包邮件交换业务的内地都设立海关。3.我国海关的设关原则《海关法》第三条规定了我国设立海关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依据《海关法》,我国在下列地方设立海关机构:(1)对外开放港口、口岸和进出口业务集中的地点;(2)边境火车站、汽车站及主要国际联运火车站;(3)边境地区陆路和江河上准许货物、人员进出的地点;(4)国际航空港;(5)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6)其他需要设立海关的地点。海关机构的设立、撤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决定。(三)中国现行的海关组织机构1.1949年10月25日中国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2.1953年与对外贸易管理总局合并,归对外贸易部领导。3.1960年又改为外贸部的职能司──海关管理局领导。4.1980年,全国海关建制重新收归中央,恢复成立海关总署,直属国务院。中国海关组织机构经过多次变更与调整,目前海关机构的设置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形成了以海关总署为最高领导机构,各地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垂直领导体制。1998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察局,设在海关总署。二、中国海关管理的性质、任务与权力(一)中国海关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中国海关的性质可归纳为以下两点:1.海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权,即海关是代表国家在进出境活动中行使监管职能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海关的权力授自国家。2.海关实施监管的范围是进出境活动,即海关的监管对象是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上述货物的有关人员的行为。(二)中国海关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国海关的任务,“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四项基本任务)。1.监督管理海关监督管理的对象分为三部分:(1)对货物的监管;(2)对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3)对运输工具的监管。2.征收税费对进出口货物及进出口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征收关税及代政府其他部门在货物进出口环节征收国内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监管手续费等。3.查缉走私查缉走私是世界各国海关普遍承担的一项职责,也是中国海关的基本任务之一。中国海关根据《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各监管场所和设关地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执行缉私任务。海关是法律规定有权查私并处理走私案件的机关。4.编制海关统计以数字形式反映一国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的情况。列入中国海关统计的货物范围有两大类:(1)实际出入境的对外贸易货物;(2)对中国物资储备增减有直接影响的进出境物品。(三)中国海关的权力1.海关的权力范围在被指定的范围内执行监管活动。这个范围主要指各国的关境(我国的国境大于关境)。2.海关权力的具体内容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的权力主要包括:(1)许可审批权许可审批权包括对企业报关权以及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保税货物的加工等业务的许可审批,对报关员的报关从业审批等。(2)税费征收及减免权海头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特定地区(如保税区)、特定企业(如三资企业)或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关税。(3)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权是海关保证其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权力。主要包括:A.检查权。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B.查验权。海关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C.查阅、复制权。此项权力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D.查问权。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进行查问,调查其是否有违法行为。E.查询权。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F.扣留权。海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扣留权:①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②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③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罪案件,应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构。G.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海关对超过规定期限报关货物征收滞报金,对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征收滞纳金。H.提取货样、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货物的,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等。I.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②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③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J.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K.连续追缉权。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这里所称的逃逸,既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自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向内(陆地)一侧逃逸,也包括向外(海域)一侧逃逸。海关追缉时需保持连续状态。L.稽查权。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4)行政处罚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处以警告以及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的处罚等。(5)佩带和使用武器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1989年6月,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根据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6)其他行政处理权A.行政命令权,比如对违反海关有关法律规定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运等。B.行政奖励权,即对举报或者协助海关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的权力。C.行政裁定权,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除以上行政处理权以外,在进出境活动的监督管理领域,海关还具有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复议权。行政立法权是指海关总署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发布海关行政规章的权力;行政复议权是指有权复议的海关(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对相对人不服海关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力。三、国际海关与关税组织和各国海关(一)国际海关与关税组织1.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CooperationCouncil)海关合作理事会又称关税合作理事会,它是一个国际政府间的海关组织,是世界上唯一的研究海关问题的国际组织,于1953年1月26日在布鲁塞尔正式成立。我国海关于1983年7月18日正式加入该组织。2.GATT—WTO(1995.1.1)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由23个国家签订,于1948年1月1日生效。其宗旨是降低关税,减少贸易障碍,取消歧视待遇;充分利用世界资源,促进各国生产;扩大国际交换,创造就业机会;保证实际收入,增加有效需求。3.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欧洲联盟(欧盟)(Euro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