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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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为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忻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在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1.3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省安监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除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外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1)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矿山事故;(2)跨县(区、市)行政区的重大事故;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3-(3)县(区、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4)市委、市政府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5)市安监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在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救援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市安监局成立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长:市安监局局长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综合、应急管理和矿山安全监管的副局长、总工程师。成员单位:办公室、安全生产协调科、煤炭科、非煤矿山科、综合科、财务科、应急救援中心。(1)办公室: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市安监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省安监局、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省安监局、市委、市政府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接收省安监局、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4-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点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2)综合科: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市委宣传部、驻忻记者站、忻州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3)安全生产协调科:根据市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煤炭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5)非煤矿山科:提供非煤矿山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6)财务科:负责必要的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并跟踪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7)应急救援中心:根据市安监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市安监局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2.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按事故灾难等级(见7.1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5-方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2.3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忻州市安监局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1)参与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控与报告(1)市安监局统一负责全市矿山企业较大、重大、特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2)市安监局建立全市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3)市安监局对全市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6-(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机构掌握辖区内的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市安监局局备案。(5)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大危险源在市应急救援中心备案。3.2预警预防行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较大(III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或矿山事故扩大,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时,市安监局协调科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市安监局领导,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急救援中心得知事故信息后,及时通知有关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救援专家和救援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准备。4应急响应4.1信息报告和处理(1)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7-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3)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4)市安监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市矿山事故报告信息。(5)市安监局值班电话:0350-30211603142535传真:0350-30211603142535举报电话:0350-30211603142535(6)市安监局接到较大(III级)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并通报应急救援中心。接到重大(II级)矿山事故、特别重大(I级)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安监局局长,通报应急救援中心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矿山事故市安监局办公室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省安监局。4.2分级响应程序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矿山事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8-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7.1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Ⅳ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4.2.1Ⅲ级事故应急响应发生较大(Ⅲ级)矿山事故灾难时,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1)市安监局值班室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领导小组组长关于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2)应急救援中心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3)应急救援中心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市级矿山救援基地、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矿山抢险排水站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4)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9-4.2.2Ⅲ级以上事故应急响应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矿山事故灾难时,市安监局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1)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应急救援中心。(2)根据领导小组组长指示,立即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集中。(3)协调科和应急救援中心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等,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4)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5)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调动市级及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增援。对于矿井瓦斯煤尘事故、大型火灾事故,可调动市级及省级级矿山救援基地的大型装备实施救灾;对于特大水灾或顶板事故,可调动矿山抢险排水站的大型排水设备和忻州市煤炭地质局的深孔钻机实施救灾。(6)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协调调动市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7)及时向市政府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4.3指挥和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0-(1)矿山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2)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企业负责人、矿山救护队队长等组成现场救援组,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3)市安监局统一协调、指挥较大事故(Ⅲ级)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①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②协调、调动市级及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调配市级及省级矿山应急救援资源。③协调、调动市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的救护力量和医疗设备,加强指导救护、救助工作。④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⑤组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4.4现场紧急处置(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1-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3)当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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